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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推公司税务自查报告范文【三篇】

时间:2021-10-26 10:23:40 来源:学生联盟网



公司税务自查报告1
  根据*地税直查(20xx)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XX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XX至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XX年—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XX年—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25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 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公司税务自查报告2
  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xx国税函〔201x〕72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认真对照自查内容,逐一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梳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及清理规范税务中介服务工作落实情况方面
  我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认真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一)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等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擅自指定服务单位、不强制指定服务单位。
  (二)按要求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明确税收执法权力项目,充分落实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并对取消和下放情况开展自我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公开权力运行,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我局严格按照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涉税中介”现象进行逐一排查,并公布对外办公电话,接受广大纳税人的举报。经排查,未发现任何违法违章现象。
  二、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方面
  今年以来,我局在面临经济增速放缓、重点税源局部萎缩等不利因素情况下,通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实施行业税负水平监测、加强对重点税源的跟踪与监控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实现了组织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一是在努力抓好重点税源的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强化纳税评估、挖掘税收潜力,确保应收尽收。二是全面开展管户清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加强管理和监管,对已达到起征点的按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定额调整。三是对低税负、零税负的企业,严把审核关,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今年1-4月,我局共组织全口径税收收入21,485万元,比去年同期12,584万元增收8,901万元,增幅为70.7%,国税税收收入增幅居全市第一。其中中央库累计收入14,784万元,比去年同期8,102万元增收6,682万元;省库累计收入1,598万元,比去年同期1,656万元减收 58万元;市县库累计收入5,103万元,比去年同期2,826万元增收2,277万元。
  三、“营改增”试点工作方面
  根据税务总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由于我局所辖企业没有邮政及电信行业,2014年下半年“营改增”试点工作暂无成效。截止2015年5月,“营改增”试点工作暂未扩大至其他行业,我局将积极关注有关工作部署,将“营改增”政策落实到位。
  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落实方面
  我局严抓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及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加强宣传,一对一地辅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未达起征点、符合减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微企业,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100%给予享受优惠政策。目前暂未发现起征点以下征收增值税或变相多征税的情况。
  2014年全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共34户,共享受减免税额18.16万元;2015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我局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共有35户,共享受减免税额24.55万元。
  五、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方面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文件精神,对照所管辖企业情况及时详细核查,未发现有符合该政策的情况。下阶段将积极跟踪企业相关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情况,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实施。
  六、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税收措施落实方面
  我局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积极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通过规范、指导、加快出口退(免)税管理,切实将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税收政策落实方面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局高度重视安居工程建设,截至目前,我局暂无相关企业有上述改造建设。
  八、促进养老家政健康消费、信息消费、旅游消费、绿色消费、文化体育消费等扩大国内消费的税收政策落实方面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局积极核查所辖企业,目前暂无上述需要落实的'情况。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兼并重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税收政策落实方面
  我局对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宣传,一对一辅导辖区内符合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了优惠政策的100%落实,得到了市局的认可和纳税人的一致好评。通过政策的落实,2014年第四季度,我局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有2户,累计加速折旧扣除额12.40万元;2015年第一季度享受政策的企业1户,累计加速折旧额6.65万元。
  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落实方面
  我局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核查所辖企业,暂未发现有相关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等情况。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节水税收政策落实方面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积极解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局暂无相关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政策的行业。
  十二、推行网上办税,拓展纳税人办税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方面
  我局积极推行网上办税,引导纳税人开通网上办税、利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在线申报、预约办税等涉税事项的办理。推广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加大自助办税终端推广应用数量和覆盖范围。网上办税和自助终端机办税打破了实体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源的限制,使纳税人能更便利、更灵活地自助办理税务事项,节省了办税成本,提高了办税效能。
公司税务自查报告3
  外汇局×××局: 
  根据你局现场核查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性质、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

  2.核查时间段内的主营业务量和盈利情况;
  
  3.主要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主要结算方式(货到付款、90天信用证、托收等)、收付汇期限(30天、90天等)及特点。  
  二、现场核查业务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核查涉及业务的完成情况。(某笔业务或多笔业务、单个合同项下、多个合同项下、某时间区间内)。  
  货物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资金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 
  2.涉及已向外汇局报告的各类报告的情况。  
  3.涉及银行贸易融资情况。 
  4.涉及已经外汇局等管理部门批件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相关情况说明中,应尽可能列明相应的金额、时间、具体的报关或收付单证号码、对应的会计分录。具体的核查准备格式参见附表,各分局可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补充完善。 
  第二,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列明问题的解释情况。可能包括的方面有:  
  1.业务(合同)执行中遇到的导致合同执行变化、停滞或终止的商业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行政管理因素等;
 
  2.企业报告时遇到的操作因素,如货物流、资金流电子数据到达企业时间对完成报告的影响,具体员工执行报告时的主客观影响或误操作因素;
  
  3.政策理解方面的情况;
 
  4.其他需要解释的因素。 
  第三,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问题的自查结论。  
  第四,企业自查涉及有关文件资料作为附件。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现场核查企业自查情况简表 
  企业代码:单位名称:
核对依据:单位:
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