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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中的法律漫谈

时间:2023-02-11 08:20:03 来源:学生联盟网

文/袁 琳

“桃园三结义”是《三国演义》中的经典故事,出现在书中第一回“宴桃园豪杰三结义 斩黄巾英雄首立功”中。刘备、关羽、张飞三人在桃园结义为兄弟,由此三国故事展开。今天,让我们跟着书中的文字走入那片桃园,从现行法律视角看一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吧。

东汉末年,天下大乱,黄巾起义。刘焉发榜招兵买马,刘备和张飞在榜前相遇,二人相谈甚欢,一同到村店饮酒。欲去投军的关羽也来到村店,刘备见关羽相貌不凡,便邀请关羽饮酒,问其姓名。关羽说:“吾姓关,名羽,字长生,后改云长,河东解良人也。因本处势豪倚势凌人,被吾杀了,逃难江湖,五六年矣。今闻此处招军破贼,特来应募。”

从关羽的自我介绍中,我们可以抓住一个重要信息:关羽五六年前在老家杀死了一个恶霸,在外潜逃至今。那么,关羽是否要对自己杀死恶霸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呢?由于书中没有交代关羽这一行为的背景和经过,所以我们需要结合不同假设情形进行分析。

假设当时恶霸仗势欺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关羽见义勇为出手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导致恶霸死亡,那么关羽的行为可能涉及正当防卫。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假设恶霸仗势欺人后离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关羽却主动找到恶霸并将其杀害,那么关羽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他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现代社会,关羽如果遇到不公之事,可以诉诸法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刘关张三人相谈甚欢,志趣相投,三人相约在桃园结义。第二天,三人在桃园中备下乌牛白马祭礼等项,焚香跪拜并发誓:“念刘备、关羽、张飞,虽然异姓,既结为兄弟,则同心协力,救困扶危,上报国家,下安黎庶,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只愿同年同月同日死。皇天后土,实鉴此心。背义忘恩,天人共戮!”三人约定,刘备为兄,关羽次之,张飞为弟。

刘备、关羽、张飞结义为兄弟,但这种兄弟关系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兄弟关系。法律上的兄弟身份一般基于血缘产生,兄弟之间都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兄弟之间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法律确定的义务。例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篇);
再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刘关张三人虽然不具备法律上的兄弟身份,但他们情同手足,为实现共同的理想同心协力、相互扶助,三人的深厚情谊弥足珍贵。

刘关张因为一张招兵的榜单相遇相识,从桃园结义的誓言可以看出,他们有着报国安民的共同理想,这也是他们结义的重要原因。三人为了共同的事业,聚在一起盟誓,这与今天民法中的合伙合同关系有着相似之处。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的主要特点。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例如,书中的张飞“颇有资财”,为三人的事业提供了招募乡勇的初始资金,这就是以货币出资。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也要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刘关张三人的兄弟情谊是《三国演义》中一条重要的主线,他们三人的情谊始于“桃园三结义”,一直延续到各自生命的终点。刘关张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结义时的誓言,这也是他们一直被后世万千读者津津乐道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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