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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家暴防治的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21-04-08 09:42:03 来源:学生联盟网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公布实施后各地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反家暴法规或细则,本文通过对青海省西宁地区家暴防治实践成效和经验的考察,分析其不足之处,寻求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西宁地区家暴防治问题解决的路径,并希望对我国妇女家暴防治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妇女家暴防治;多部门联动;公权力;社会救济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结束了“法不入家门”的历史。这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强调了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而早在2005年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就通过了《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这一地方性反家暴法规的出台填补了青海家暴防治的空白。本文通过对青海省西宁地区妇女家庭暴力防治经验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完善家暴防治的解决路径。
  一、 青海西宁地区妇女家暴防治的现状与不足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这一年里,全青海省各级妇联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924件(次),家庭暴力问题453件(次)是信访重点问题。[1]而且从近年来西宁市妇联信访统计数据也表明: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占信访总量的80%以上,其中家庭暴力信访件占75%,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且施暴手段多样化,成为社会发展不稳定的隐患和顽疾。在这一背景下,西宁地区公权力及社会各界联动将针对妇女的家暴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下,已刻不容缓。
  西宁市已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8个,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8个,110家庭暴力报警点58个,妇女维权服务站71个。西宁市各级妇联强化基层阵地的维权服务功能,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动,在西宁市基层建立了58个110家庭暴力报警点。[2]同时,西宁市妇女维权合议庭在立案、调解、审判、执行、救助等各个环节为妇女提供专业的维权服务。“110”家庭暴力报警点开展了“一案一档案”及反家暴专业知识培训,帮助妇女获取诉讼维权证据,提高民警干预家庭暴力能力。妇女维权服务站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维稳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举办了“零家庭暴力社区”、“三好三爱”家庭评创等,进一步拓展了维权工作的内涵。针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受害人,西宁市司法局在法律援助方面也提高了业务专业性。西宁市城东区司法局举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活动。旨在增强司法所长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专干的业务水平,并邀请西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对法律援助范围、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通过本次实地调研,我们发现青海西宁地区在家庭暴力防治的实践中还存在着某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反家暴地方性实施办法及细则滞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出台近一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相继出台了与其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涉及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书、家暴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个制度。截止今年7月,已有24个省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文件共247余份。而继2005年通过的《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之后,西宁地区没有地方性的反家暴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出台。而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其干预需要多部门联动协作,才能见效,细则或实施办法的出台能启动反家暴联动机制的运转从而完善反家暴防治网络的构建。
  (二) 公权力介入不足
  1.法院执行人身保护令不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具体如何分工合作缺乏规定。比如,在对西宁市城中区法院的走访中了解到,城中区法院一年仅发出过两个人身保护令,且当地媒体还对此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即使社会舆论如此高度关注对人身保护令的实施,在个案中仍有施暴方对受暴妇女照打不误的情况出现。即使受害人拿到了人身保护令这块“护身符”却仍被侵害,其问题就在于人身保护令执行方面,缺乏一个执法主体去监督保护令的执行。
  同时人身保护令也存在反家暴普遍存在的证据“认定难”的问题,如,法院对于证据审查过严。由于有些受害人会面临现实存在的危险,这时证据搜集非常不易,比如妻子面对拿刀威胁自己的丈夫,受暴妇女在当时的紧迫状态下很难搜集证据,在家这种隐私场所发生的临时性暴力基本上是没有相关证人、证言的,一旦报警,也无法还原当时受暴妇女遭到的胁迫。因此对证据审查过严,是不符合反家暴法出台的初衷的。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面临现实存在的危险,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應该发放保护令。对人身保护令发放与其说是审查,更多应该是评估,应该有利于受害人。过于严格的审查,很可能错过了时机,造成更严重而无法挽回的伤害。
  2. 公安机关家暴告诫制度落实不到位。
  经走访调查在家暴案件中,派出所、妇联及社区合作时缺乏统筹指导。在接到家暴报警后很难快速、深入的了解家暴具体情况。除非受暴妇女构成轻伤,否则民警口头训诫并完成出警记录,因而尚未形成多部门联动反家暴的的运作机制。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为例,有部分派出所知晓这项制度,但未曾发出过家庭暴力告诫书。且从民警处了解到,派出所警力非常有限,除了日常上班外还有24小时执勤任务及其它的警务活动,没法做到对所有报过警的家暴案件进行回访调查。
  (三) 社会救济力不从心
  1. 妇联因人力和财力有限心理疏导难以长期坚持。
  在调查中了解到,基层妇联虽相对了解受暴妇女及其家庭情况,但其因缺乏执法权而无法对施暴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妇联对家暴事件只起调解作用,如对施暴人进行批评、教育。而对于屡教不改或变本加厉的施暴者,妇联没有权利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同时,针对受暴妇女的心理创伤恢复工作,妇联有短期的免费心理疏导服务,但因经费所限很难提供长期免费咨询。而且由于妇联人手有限、信访工作量大等因素,没有对来访人员进行回访。但是,家暴纠纷处理效果反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不但可以了解妇联处理纠纷的效果,还可以总结和改进调解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