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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正义

时间:2021-04-23 09:33:41 来源:学生联盟网

  摘 要:这几年,我国纠正了多起冤案,大部分冤案的成因都和程序正义的缺失有关。可见,坚持程序正义是中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一环。本文对何为程序正义进行简单阐述,讨论了程序正义的起源与发展,总结了一些对程序正义的标准的看法并且提出作者的观点,最后以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的冤案为例,论述坚持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关键词:程序正义;标准;张氏叔侄案;重要性
  中国有一种叫做“民本”的传统,然而,民本的社会并不是喊喊口号就能建成的,也不是抽象的实质正义可以满足的,它需要一个社会体系——即程序和法制去保障。本文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简单论述。
  一、何为程序正义
  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1它有“顺序”、“手续”、“方式”、“步骤”以及“程式”等各种不同的含义,这是广义上的“程序”。在法律科学中,“程序”这个词有其专门的含义,即指按照一定的顺序、程式和步骤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由于一般国家对制作各种法律决定的程序都在专门的法律中做出了规范和限定,因此,这种程序又称为“法律程序”。[2]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作出的和程序有关的行为。
  二、程序正义的标准
  在1971年,约翰·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他将程序正义划分成三种类型: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这也就是说结果和程序都达到了正义的要求,而程序正义是以结果的正义为判断标准的。然而“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罕见的”。罗尔斯列举了刑事审判的例子,公正的结果是审判争议的标准,“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该被宣判为有罪”。对于审判中会出现的结果错误,罗尔斯认为:“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在罗尔斯看来,最理想的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 [3]
  对于刑事审判这个例子,日本学者谷口安平看法和罗尔斯不同,他认为,“理论上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在制度上却作为纯粹的程序正义而发挥了作用”,原因是人们设计的程序对实体的结果做出了“必要妥协”,从而使结果趋于正义。[4]
  除开各学者的理论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将正当的法律程序划分为“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说:“我所说的正当程序也和麦迪逊提出的美国宪法修正案是所说的非常相似,它已被1791年第五条修正案所确认,即‘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里的正当程序体现出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但它不是指单纯的法律程序,还包含了实体性含义。
  王利明教授认为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是:第一,严格适用实体法;第二:独立、廉洁、有效;第三:严格遵循程序;第四:准确地认定证据;第五:裁判结果的公正。
  我认为,程序正义不能仅仅泛泛而谈,而是需要将他放在社會这个大前提之中。一个国家的程序正义的标准,首先要适应国家的社会制度,适应法制社会的建设情况。同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案件情况,程序正义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如果离开了社会正义的大前提,离开了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效果的综合考虑,那么,程序正义也就失去了对法律价值的基本追求的依托,变得空泛而不切实际。程序正义的标准适应不同情况,但我认为它的基础是不会改变的,那就是程序规范和主体评价。程序规范就是既定的程序要严格遵守,主体评价就是参与程序的主体和其他社会成员要认同程序,如果程序不被认同,就没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从张氏叔侄冤案看坚持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纠正了多起刑事案件。这些错案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使无辜者身心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在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张氏叔侄好心载客却反遭诬陷。在讯问时遭受警察几天几夜的审问,各种方式的折磨;在看守所遭受遭受打骂管教,被逼抄写佬头给的杀人经过的供述;在牢狱里遭受警察“耳目”的威胁逼迫。在调查过程中,张氏叔侄多次告知办案人员,调取高速路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他们没有做作案时间,但在可查阅的卷宗里,并没有任何警方调取过录像的记录。当张氏叔侄的辩护律师前往调取录像时,被管理员告知,相关录像因超出两个月的保留期限,已被销毁。在二审中,不匹配的DNA鉴定结论被法院判定为与犯罪事实无关。2006年4月13日中午,勾海峰案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在监狱服刑的张高平看到了该节目,便变怀疑王某是勾海峰所杀。两案的被害人都是女孩;都是搭出租车后失踪,勾海峰案的被害人吴某尸体在江干区被发现,王某下车的地方也是江干区;两被害人都是被掐脖致死,也都是被脱光了衣服被抛尸他处;两案都有钱财被劫的情况。看完电视后,张高平向看守所的人员报告了自己的怀疑,并让自己的家人去看勾海峰有没有做DNA鉴定,如果做了,是否和王某指甲里的DNA吻合。但最终没有回应。
  叔叔张高平申诉七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登记下来,在2008年到2011年间,石河子检察院五次将叔叔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寄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但均没有正式回复。2011年,记者深入调查张氏叔侄案,发表了两篇报道,首次公开披露了这起案件在侦办、起诉、审理过程中的诸多疑点,并揭露了跨省调动的“狱侦耳目”袁连芳的真实身份,终于引起了公安局的警觉,重启对该案件的调查,抓获了真正的罪犯犯勾海峰。值得注意的是,张氏叔侄强奸案和勾海峰杀人案的案发时间仅相隔半年多,两起案件的侦办单位都是杭州市公安局和公安刑侦支队六大队,甚至有两个警察同时参与了两起案件的侦办。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当年,没有人发现两起案件的关联。
  张氏叔侄的清白被证实了,但是二人所遭受的痛苦,和两个家庭所遭受的巨大变故却无法弥补,导致这样悲剧的是什么呢?是程序正义没有得到实现。警察们普遍认为,只要能破案,能打击罪犯,采取一些“特别措施”是无可厚非的,有些警察甚至因最终目标是打击犯罪而在刑讯时有“正义感”。同时,警察还面临着上司的压力和积案问题。而检察官和法官一方面面临着和警察类似的外部压力和案件积压问题,还面临信息过滤问题,检察官们看到的仅仅是警察提供的证据,而警察有时并不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提交给检察官。法官所看到的则是已经被检察官和警察过滤过的信息。这样是不利于程序正义的。
  在司法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的程序越是公正,越是合理,它就越具有产生公正裁判的结果的能力。也有些人会认为,坚持程序正义可以避免裁判者“冤枉无辜”,但会带来“放纵罪犯”的结果。但是,这一点并不能在普遍情况下成立。事实上,至少在一部分情况下,法律程序中的公正性增强,可能对“不冤枉无辜者”和“不放纵有罪者”都不会发生直接的影响。我们必须承认,程序的正义有其独有的存在空间,也就是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没有因果关系的那部分。换而言之,程序正义无论是否有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它都有其独立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参见《辞海》、《现代汉语词典》“程序”条
  [2] 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3]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4] 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