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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位置的作文800字 [《关于位置》700字]

时间:2019-11-28 09:19:58 来源:学生联盟网
作文一:《作文素材:关于位置》700字

1、宝物放错地方就是废物。——富兰克林

2、一面镜子摔成许多碎片,镜中的世界就会错位。——培根

3、是光就有光的辐射,是星就有星的位置。——无名氏

天空中,不但有太阳,有月亮,更有数不清、叫不出名的繁星;舞台上,不但有主角,有配角,更有许多不能算“角”的“龙套”;庭院中,不但有大树,有鲜花,更多的是绿叶,是小草……

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不在于你是什么,而在于你是否摆正了自己的位置。也许大多数人都把目光聚焦于红花,但是,总会有人倾情于绿叶;绿叶完全有资格这样想,自己同样也是美的,是花园中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你仅仅是一段朽木,能当柴火,却硬是要充房梁,一根锈铁,能当烧火棍,却硬要去造桥梁,那么你的错就大了,等待着你的无疑是屋毁桥垮,遗臭于万年。

古往今来,无数文人曾发出同一感慨,叫做“怀才不遇”。其实,从大道理上说,“是金子总会闪光”,有时候,只是自己都没有搞清楚自己是块怎样的“金子”,该放在哪一个合适的“位置”(哪里)上而已。李白“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但唐玄宗似乎比他清醒,认为李白“非廊庙器”,不是经邦济世之才,最终让李白回归于“诗仙”、“酒仙”;同样,如果柳永官运亨通,也许中国历史上就多了一个平庸的官员,在文学史上却少了一个极其出色的词人。宋徽宗感慨不幸生于帝王家,李煜不知道有没有相同的感慨,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位置”是他们所不能胜任的,让他们吃尽了苦头,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如果你有才能,你应该尽量争取做元帅,做拿破仑;如果你才能不足,不妨做元帅、拿破仑身边的传令兵,在拿破仑的功绩之中也包含着你的努力。

有人说,“是光就有光的辐射,是星就有星的位置。”一台机器,有千万颗齿轮和螺丝钉;一条大道,有无数块铺路石。雷锋把自己定位在“革命机器上的一个永不生锈的螺丝钉”上,朋友,你呢?

作文二:《[PK赛]关于生命的作文:生命的位置_800字》900字

作文网专稿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ﻩ  那是寂寞的独舞,亦是在生命位置上最绚烂的热舞。ﻩ  ——题记ﻩ  尽管老师在台上激情四射地挥洒汗水,可是在这暖意融融的午后,思绪人那飘飞的柳絮,不受控制的逃到了窗外那一片暖阳之下。蓦的,视线就那么定住了——几株孤零零的芦苇,立在一片枯黄的干草之中。在风中,柔柔地摇曳着。那样纤细的枝杆,那样黯淡的颜色,像是被春天遗弃的孩子,带着暖意的清风,无法吹散它们周遭所弥漫的忧伤。ﻩ  无端的,我从心底为它们感到了悲哀。在我的想象中,芦苇应当是长在柔软湿润的河滩上的,一大片一大片的芦苇,风一吹,涌起金黄色的波浪,映着那闪烁细碎的水光,构成一幅关于舞蹈的画卷。可是眼前呢?没有潋滟的水光,没有金黄的色泽,仅有的,只是几株瘦弱的芦苇,在微风中孤傲地独舞。它们不该出现在这里的,这是错误的生命位置,亦是错误的生命。我果断的下了这样一个定论。ﻩ  时间是停不下的流水,渐渐冲去我对窗外的芦苇的记忆。可是有一天,我看到一句话:生命无所谓对错,只是一种选择。忽然就想起了窗外的芦苇,我急急地望向窗外。那几株芦苇,还在。却是命在旦夕,脆弱得,似乎下一刻,就会匍匐在地上,然后,消融在泥土里。ﻩ  看到它们,依旧固执地在风中摇摆,跳着那最后的生命之舞,即便无人欣赏。凝视它们,我问它们,我问自己,它们有错吗?ﻩ  错的是位置,不是生命!站在错误的生命位置上,我们还能怎么办?ﻩ  芦苇依旧舞着,身姿柔美,似乎在告诉我答案。ﻩ  心里忽然泛起淡淡的惆怅,不再望向窗外,那只会让我更加忧伤。随意翻着手中的书,四个字,简简单单的四个字,让我心里一颤——欣赏生命。ﻩ  是的。当生命被摆在错误的位置上时,不怨天尤人,不自怜自艾,我们应学会欣赏生命。ﻩ  欣赏生命,我们畅饮沁人心脾的甘泉,内心变得澄净而又明亮;欣赏生命,我们感受熏人欲醉的海风,内心变得纯洁而又宽敞;欣赏生命,我们领略令人心仪的白雪,内心变得安静而又平和。我想芦苇,必定学会了欣赏生命,所以能在那样贫瘠的土地上,舞出自己绝美的生命之舞。ﻩ  生命的位置错了?ﻩ  摆正生命的位置!ﻩ  摆不正?ﻩ  那就学会欣赏生命!ﻩ  平阳苏步青学校初二:董小芳

作文三:《关于成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300字

关于成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各科室:

按照锡人发[2008]61号《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已被列入盟直12个试点单位之一。为了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决定成立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李玉成(锡盟民族技工学校校长)   副组长:王润明(锡盟民族技工学校党委书记)   成  员:魏新民(锡盟民族技工学校副校长)           肖铁军(锡盟民族技工学校教务科科长)           郭建明(锡盟民族技工学校新产业实训部主任)           张浩然(锡盟民族技工学校工业实训部主任)           石  先(锡盟民族技工学校办公室主任)           刘海利(锡盟民族技工学校办公室副主任兼秘书)   此通知

锡盟民族技工学校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作文四:《关于位置的数学日记》1900字

篇一:位置与方向

昨天下午,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去三湖连江划船。

开始,我们笔直向南走,到湖中心的那个岛上后就开始大吃大喝,船便随着波浪向南飘去,等我们吃完了,船也飘了几十米了,我们赶紧向北面划,结果差点碰到水草,后来,我们向西北转弯时,差点撞船,但有惊无险。最后,我们笔直向北靠岸时,差点搁浅。

我想:老天爷真是的,连个好点的结局都不给,气死我了!

篇二:确定位置

上周我学会了确定位置的方法, 它可以用行和列来描述物体的位置。竖排叫做列,横排叫做行,确定第几列时,一般从左往右数;确定第几行时,一般从前往后数,按照这一规则,就能标出每一列和每一行了。用数对表示第二列第三行就是(2,3),这周我在班级的位置是第十列第二行,用数对表示(10,2)。下周我在第一列第二行,用数对表示(1,2)。我的前面是吴洁萱,她坐在(10,1),我的右边是黄昊霖,他坐在(9,2),我的后面是刘倬侨,他坐在(10,3)。学了这些知识,我可以很快地确定某种物体的位置。但是要注意的是:写数对时,第一个数是表示列,第二个数是表示行,数队中间要用逗号隔开,一定把数对用括号括起来,一定要记住哦!

篇三:关于位置的数学日记

学数学,方向、位置那部分,我总是有些不理解。

周六,妈妈带我下楼告诉我,早晨太阳升起的地方,就是东面;傍晚太阳落下的地方,就是西面;中午的时候,太阳在南面;后面是北方。我一下子就明白了。妈妈又让我记清了地图的方向:“上北下南,左西右东。” 回到家里,妈妈拿出一张纸,在上面画了个“十”字,告诉我“上北、下南、左西、右东”,这下我终于能辨明方向了。

妈妈和我回到家里,妈妈指着墙上的地图说:“这个象只雄鸡形状的地方,就是我们的祖国----中国。你看,这是咱们的首都---北京,这里,是我们石家庄市,你看,它在北京的什么方位呢?”我看了看,妈妈指着的石家庄市,就在北京下面不远处,心里就默默地背起那口诀“上北下南,左西右东。”“是南边。”我回答道。妈妈又指着最下面蓝色里的一小块的地方说:“你看,这是我国南海边的海岛,叫海南岛”。然后妈妈再指着上面的一个地方说:“这个地方叫乌鲁木齐,你看,它在海南岛的什么位置?”我心里想:“它在海南岛的上面,就是北面,还往左很多呀,往左是…西,还是东呢?左西右东,我心里默默背着口诀,对是西。”想好了,我就对妈妈说:“乌鲁木齐是在海南岛的北面还有西面,对吗?”妈妈说:“回答正确!但是正确的回答应该说是在海南岛的西北方向。”

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我们学数学是和生活分不开的,如果把数学和生活联系起来,学习会变得非常有趣。

篇四:数学日记之地理位置

小时候,我非常喜爱看二战片,这样,我就认识了许许多多的国家: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可是,这些国家到底在什么位置呢?

这个学期,我们的数学书第一个单元,所讲的正好是位置与方向。在这个单元里,我们认识了东,南,西,北和东南,西南,东北,西北这八个方向,还知道地图都是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

回到家里,我看了一下我家的世界地图,按照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式,发现:中国在地球的东方;中国的正北方是蒙古;东南方向是泰国,越南等;东边有日本;西边有西班牙……随后,我又看了一下连我做梦都想去的一个地方:美丽但冰冻的欧洲。欧洲的最东边是全世界最大的一个国家:俄罗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欧洲的西南角;西边有英国和爱尔兰,冰岛在欧洲的西北部;北面有芬兰等国。

整个欧洲在地球的西边,然而在欧洲的西边又有另一个大洲----美洲。那是在全地球的最西边;亚洲在地球的最东边;最南边的是澳洲……

这样,我就对这些国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了。

篇五:位置数学日记

这个星期,我们学了位置与方向。学了这个单元,我懂了许多知识。比如说:我知道了五岳是什么:五岳就是东岳泰山北岳山、西岳华山、南岳恒山,还懂了早上起来面对太阳,前边是东,后边是西,右面是南,左边是北,还学了东南、东北、西南、西北。

生活中,也有许多东北、东南、西南、西北。比如说:今天刮的是东北风,或者是西北风,西南风、东南风,许许多多的方位。

你们看就是这么简单。

篇六:位置数学日记

第一单元我们学了八个方位,分别是,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北、西南这几个方位给了我们很多好处,请听我慢慢说来。

这几个方位让我们知道了 太阳是从东方升起,西边落下,还让我们知道自己的房间东边、西边、南边、北边都有些什么,在地图上有个规定,就是,上北下南,左西右东。

这几个方位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好处。

作文五:《关于写位置的数学日记》1800字

关于写位置的数学日记

第一篇:位置与方向

昨天下午,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去三湖连江划船。 开始,我们笔直向南走,到湖中心的那个岛上后就开始大吃大喝,船便随着波浪向南飘去,等我们吃完了,船也飘了几十米了,我们赶紧向北面划,结果差点碰到水草,后来,我们向西北转弯时,差点撞船,但有惊无险。最后,我们笔直向北靠岸时,差点搁浅。 我想:老天爷真是的,连个好点的结局都不给,气死我了!

第二篇:确定位置

上周我学会了确定位置的方法, 它可以用行和列来描述物体的位置。竖排叫做列,横排叫做行,确定第几列时,一般从左往右数;确定第几行时,一般从前往后数,按照这一规则,就能标出每一列和每一行了。用数对表示第二列第三行就是(2,3),这周我在班级的位置是第十列第二行,用数对表示(10,2)。下周我在第一列第二行,用数对表示(1,2)。我的前面是吴洁萱,她坐在(10,1),我的右边是黄昊霖,他坐在(9,2),我的后面是刘倬侨,他坐在(10,3)。学了这些知识,我可以很快地确定某种物体的位置。但是要注意的是:写数对时,第一个数是表示列,第二个数是表示行,数队中间要用逗号隔开,一定把数对用括号括起来,一定要记住哦!

第三篇:关于写位置的数学日记

学数学,方向、位置那部分,我总是有些不理解。 周六,妈妈带我下楼告诉我,早晨太阳升起的地方,就是东面;傍晚太阳落下的地方,就是西面;中午的时候,太阳在南面;后面是北方。我一下子就明白了。妈妈又让我记清了地图的方向:“上北下南,左西右东。” 回到家里,妈妈拿出一张纸,在上面画了个“十”字,告诉我“上北、下南、左西、右东”,这下我终于能辨明方向了。 妈妈和我回到家里,妈妈指着墙上的地图说:“这个象只雄鸡形状的地方,就是我们的祖国----中国。你看,这是咱们的首都---北京,这里,是我们石家庄市,你看,它在北京的什么方位呢?”我看了看,妈妈指着的石家庄市,就在北京下面不远处,心里就默默地背起那口诀“上北下南,左西右东。”“是南边。”我回答道。妈妈又指着最下面蓝色里的一小块的地方说:“你看,这是我国南海边的海岛,叫海南岛”。然后妈妈再指着上面的一个地方说:“这个地方叫乌鲁木齐,你看,它在海南岛的什么位置?”我心里想:“它在海南岛的上面,就是北面,还往左很多呀,往左是…西,还是东呢?左西右东,我心里默默背着口诀,对是西。”想好了,我就对妈妈说:“乌鲁木齐是在海南岛的北面还有西面,对吗?”妈妈说:“回答正确!但是正确的回答应该说是在海南岛的西北方向。” 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我们学数学是和生活分不开的,如果把数学和生活联系起来,学习会变得非常有趣。

第四篇:数学日记之地理位置

小时候,我非常喜爱看二战片,这样,我就认识了许许多多的国家: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可是,这些国家到底在什么位置呢? 这个学期,我们的数学书第一个单元,所讲的正好是位置与方向。在这个单元里,我们认识了东,南,西,北和东南,西南,东北,西北这八个方向,还知道地图都是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 回到家里,我看了一下我家的世界地图,按照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式,发现:中国在地球的东方;中国的正北方是蒙古;东南方向是泰国,越南等;东边有日本;西边有西班牙……随后,我又看了一下连我做梦都想去的一个地方:美丽但冰冻的欧洲。欧洲的最东边是全世界最大的一个国家:俄罗斯。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欧洲的西南角;西边有英国和爱尔兰,冰岛在欧洲的西北部;北面有芬兰等国。 整个欧洲在地球的西边,然而在欧洲的西边又有另一个大洲----美洲。那是在全地球的最西边;亚洲在地球的最东边;最南边的是澳洲…… 这样,我就对这些国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了。

第五篇:位置数学日记

这个星期,我们学了位置与方向。学了这个单元,我懂了许多知识。比如说:我知道了五岳是什么:五岳就是东岳泰山北岳山、西岳华山、南岳恒山,还懂了早上起来面对太阳,前边是东,后边是西,右面是南,左边是北,还学了东南、东北、西南、西北。 生活中,也有许多东北、东南、西南、西北。比如说:今天刮的是东北风,或者是西北风,西南风、东南风,许许多多的方位。 你们看就是这么简单。

第六篇:位置数学日记

第一单元我们学了八个方位,分别是,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北、西南这几个方位给了我们很多好处,请听我慢慢说来。 这几个方位让我们知道了 太阳是从东方升起,西边落下,还让我们知道自己的房间东边、西边、南边、北边都有些什么,在地图上有个规定,就是,上北下南,左西右东。 这几个方位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好处。

作文六:《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5500字

《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鄂人社发[2009]14号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总量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首次岗位设置时,岗位总量应控制在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9、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0、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控制标准(高校分类标准见表一)。

1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3、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第四类高校因实训教学需要,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由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控制总量和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4、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引进人才的需要,由高校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5、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根据省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程序和权限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6、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7、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18、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19、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按人事部和教育部《指导意见》、湖北省《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高等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和《试行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及本校的具体条件。

2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除外),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高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应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备案。

22、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按《试行意见》的规定执行。

23、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和行业调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除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人员按以下基本程序确定:高等学校将符合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的人选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和审核

25、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与核准。省政府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政府各部门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各市(州)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准;各直管市所属高校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初审、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

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2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2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28、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29、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30、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和《试行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及本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1、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32、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3、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从严控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制订。

34、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35、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36、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37、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8、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9、省内已出台的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试行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为准。

40、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作文七:《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7300字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的要求,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提出

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指导意见。

2.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

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

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三、岗位等级设置

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13.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 十一五" 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   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到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学区为基础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

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 特设岗位设置

19.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20.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1.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名称: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

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3.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24.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 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5.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0.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1.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3.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 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五)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3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 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

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7.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39.县(县级市、区) 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 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县(县级市、区) 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高等学校附属普通初中、小学的岗位设置的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39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义务教育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1.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2.义务教育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学校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43.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44.义务教育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5.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46.义务教育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

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义务教育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

4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48.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 ,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49.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教师,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0.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

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2.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3.各地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 有岗不聘" 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54.地(市) 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

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55.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八、组织实施

56.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事关义务教育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持续健康和均衡发展。

57.岗位设置工作是义务教育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58.各地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

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作文八:《《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6600字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 59号)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

[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臵管理。

岗位设臵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臵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臵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臵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臵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臵

9.高等学校岗位设臵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臵

10.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臵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总体目标控制的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

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臵的要求,制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臵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高水平大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19.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臵。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臵

20.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臵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臵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3.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臵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6.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7.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校职员的具体条件。要积极探索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

30.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3.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5.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6.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臵的审核

37.高等学校岗位设臵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8.高等学校的岗位设臵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9.高等学校岗位设臵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臵方案,填写岗位设臵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臵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臵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臵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臵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臵方案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2.地(市)以下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臵方案经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高等学校设臵特设岗位,按照岗位设臵方案的核准程序进行。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臵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臵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臵的。

45.经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6.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47.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8.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根据本校和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学校在新聘用教职工时,应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49.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

等方面的内容。高等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高等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0.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1.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臵,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臵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臵。

55.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地方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臵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57.岗位设臵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臵工作的顺利进行。

58.各地在高等学校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

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作文九:《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14400字

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臵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有工作经历的,根据招聘时公布的岗位确定岗位等级。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认定的岗位等级如下表: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以上。

2.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基本合格者,暂按其符合相应条件的岗位等级、岗位进行认定和聘用,但其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1年。若两次出现基本合格,按一次不合格对待。

3.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按其正常可以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下一等级认定和聘用,其下一次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年限推迟2年。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和岗位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国办发„2002‟35号和甘政办发„2005‟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4.考核结果以考核结果登记表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通知册》记载为准。

(四)岗位等级认定的内容和填报的材料

认定的内容和填写的表格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一致。符合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较高岗位条件的提供:鉴定成果证明、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证书、论文、专著等证明材料。其他人员附工资套改的相关批件进行岗位等级认定。

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以考代评的有关规定,取得层级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和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三)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

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省敦煌文艺一二等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一二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4)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奖,上述省部级一二等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省敦煌文艺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四等奖,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等奖,省

教学成果厅级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作为专业负责人,获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中国新闻奖、甘肃省好新闻一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1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或完成的2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省内空白,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6)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8)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l项,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不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效益。

(9)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l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世界著名检索刊物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l篇以上。

(1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取得名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3)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四)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l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

3名获奖人,获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敦煌文艺、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长江韬奋出版新人奖一二等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4)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四等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2次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

(2)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四等奖,省教学成果厅级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或2次获市州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1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或完成的2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一二等奖。

(6)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

(7)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8)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并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心),取得显著效益。

(9)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l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署名为准),在世界3300种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l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或

取得名次;或获全国三等奖、全省一二等奖2次。(省市单位不累加计算)

(13)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4)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五)专业技术八、九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优秀设计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

(2)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长江韬奋出版新人奖,省教煌文艺、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

(4)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社科联、高校社科、教学成果、农牧渔业丰收奖等有关厅局同类奖项的三四等奖1项;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1项,或市州优质工程奖(如白塔奖、麦积奖等)2项。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l项,通过省市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市州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

(5)在市州、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省直单位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市州单位经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市州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7)主持(前2名)完成了列入省部计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并经省(或市厅)级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较好效益。

(8)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l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全国性或省级教材l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6万字、教材不少于10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市州属单位和兰州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4区属单位3篇,其他县属单位2篇。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名次或获奖;或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取得名次;或获全省三等奖、市州一等奖2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2)获市州和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2次获县委县政府、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3)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六)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基本达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要求。

(五)合作成果计算办法

1.获奖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2.鉴定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3.合作项目按上述办法计算比例后,本人所占比例只有达到或超过100%时,才能计算为完成一个项目。高等级项目可以和低等级项目合并计算为低等级项目所占条件。

4.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讯作者的,执笔人和通讯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

5.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其他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分计算。

(2)未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不少于1/4的内容外,其他人员和剩余内容按以下比例计算:

(3)本人完成部分不够计算100%条件,但达到或超过3万字以上者,可按一篇相应级别论文对待。

(六)关于获奖项目和先进称号

1.本条件所列奖项和先进称号,包括同等规格同等级别的奖励。如未分等级,原则上按同级三等奖计算。

2.集体奖项和先进称号中未明确个人地位和作用的,不能做为个人条件使用。

3.本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如勤工俭学先进、节能先进、水土保持先进、职业病防治先进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市厅级,市厅级按县区级对待。

(七)关于论文

1.本任职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省级刊物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市级论文对待。

2.获奖论文不能按获奖项目对待和折算计分,但可以计算l篇同等级别论文。

3.论文中的其他要求及刊物级别的认定,暂按《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执行。

岗位变动岗位工资也相应变动。首次岗位设臵和岗位聘用时,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其他岗位一般签订3至5年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内部等级岗位设置和岗位名称

我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内部等级岗位共分12个等级,包括高、中、初级3个层级岗位,高、中、初层级岗位内又分不同等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名称分别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2个等级,名称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由高到低依次分别对应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二级岗位。

四、各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教授一、二、三、四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1门主干基础课或者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教学效果优良。

教授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授二级岗位: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其他人员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2项,或第1条业绩1项、

第2条业绩2项,或第2条业绩4项。

教授三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l项,或第2条业绩2项。

教授四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教授四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省敦煌文艺一二等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一二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4)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获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国家教学名师奖。(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奖,上述省部级一二等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省敦煌文艺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四等奖,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省教学成果教育厅级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高校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成果一二等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作为专业负责人,获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作品获省委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一等奖,中国新闻奖、甘肃省好新闻一等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1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或完成的2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5)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不累加计算)。

(6)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lO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不累加计算)。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世界著名检索刊物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1篇以上。

(8)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或取得名次。(不累加计算)

(9)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教学名师奖、省园丁奖。(不累加计算)

(二)副教授一、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1门主干基础课或者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教学效果优良。

副教授一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副教授二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副教授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副教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金、银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一二等奖,国家优秀设计铜奖,省敦煌文艺、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

(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长江韬奋出版新人奖一二等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最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4)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省科技功臣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公示名单的专家、学者。(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四等奖,省优秀设计二三等奖,省高校科技进步、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或2次获省高校科技进步、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

(2)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四等奖,省教学成果教育厅级奖,省高校社会科学成果一二等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或2次获省高校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市州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最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1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或完成的2项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

(4)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其中至少1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

(5)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不累加计算)。

(6)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10万字、教材不少于12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世界著名检索刊物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上收录1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8)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或取得名次;或获全国三等奖、全省一二等奖2次。(不累加计算)

(9)被评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教学名师奖、省园丁奖;或获市州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理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不累加计算)

(10)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不累加计算)

(三)讲师一、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讲师一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讲师二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讲师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讲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优秀设计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农牧渔业丰收、优秀设计奖,省教学成果教育厅级奖,省高校科技进步、社会科技成果一二等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

(2) 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长江韬奋出版新人奖,省敦煌文艺、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

(4)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级精品课程(主讲教师)。(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级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省高校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成果,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社科联、农牧渔业丰收奖等有关厅局同类奖项的三四等奖l项;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l项,或市州优质工程奖 (如白塔奖、麦积奖等) 2项。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教学改革、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1项,

通过省市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 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l项。

(5)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不累加计算)

(6)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全国性或省级教材l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6万字、教材不少于10万字(不累加计算)。

(7)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是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不累加计算)。

(8)本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名次或获奖;或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取得名次;或获全省三等奖、市州一等奖2次。(不累加计算)

(9)作为主讲教师获省级精品课程;或获市州和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理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不累加计算)

(10)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不累加计算)

(四)助教一、二级岗位

助教一级岗位: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基本达到讲师三级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助教二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竞聘助教二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使用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省、市州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定的有资格通知权的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所发的任职资格文和资格证原件为准。

2.取得小范围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任职资格的人员,流动到要求大范围有效(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单位,在未取得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前,暂按下一层级岗位认定内部等级岗位。

3.未经各级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有效资格,不作为认定内部等级岗位的依据。

4.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过或超过部分的业绩条件,不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再次竞聘高一等级内部等级岗位的条件重复使用。

(二)现等级岗位计算

1.现等级岗位从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后,按人事管理权限聘用、变更合同内容或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月起计算。

2.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本任职条件中的“现等级岗位”是指现任职务。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聘任的聘文时间为准计算。

(三)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计算

1.任现等级以来取得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除注明不累加计算的业绩条件外,其他业绩条件计算够1项条件后,超过部分的业绩可累加计算。但竞聘取得高一等级岗位后,之前超过部分的业绩不再累加到下次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业绩中计算。

2.高等级岗位落聘到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时,其原竞聘高等级岗位使用过的业绩,可作为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的业绩条件使用。

3.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者、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重复计算。

4.专业技术人员在业绩条件要求不同(条件高低、数量多少等)的单位之间流动,其业绩条件要按新单位的要求重新计算。

(四)合作成果计算办法

1.获奖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2.合作项目按上述办法计算比例后,本人所占比例只有达到或超过100%时,才能计算为完成1个项目。高等级项目可以和低等级项目合并计算为低等级项目所占条件。

3.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讯作者的,执笔人和通讯作者按1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

4.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其他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分计算。

(2)未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不少于1/4的内容之外,其他人员和剩余内容按以下比例计算:

(3)本人完成部分不够计算100%条件,但达到或超过3万字以上者,可按1篇相应级别论文对待。

(五)关于获奖项目和先进称号

1.本条件所列奖项和先进称号,包括同等规格同等级别的奖励。如未分等级,原则上按同级三等奖计算。

2.集体奖项和先进称号中未明确个人地位和作用的,不能作为个人条件使用。

3. 本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市厅级、市厅级按县区级对待。

(六)关于论文

1. 本任职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省级刊物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市级论文对待。

2.获奖论文不能按获奖项目对待和折算计分,但可以计算1篇同等级别论文。

3.论文中的其他要求及刊物级别的认定,暂按《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执行。

作文十:《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6600字

国人部发[2007]59号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总量的结构比例。

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高水平大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总体目标控制的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高等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在总结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8.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高水平大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19.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0.高等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特点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高等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1.高等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2.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3.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5.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6.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7.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校职员的具体条件。要积极探索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

30.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3.高等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5.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6.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7.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8.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39.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2.地(市)以下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高等学校设置特设岗位,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程序进行。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5.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6.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47.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8.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根据本校和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学校在新聘用教职工时,应积极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49.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高等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高等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0.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1.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地方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57.岗位设置工作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8.各地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