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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与律师驻队合法化研究

时间:2021-04-23 09:33:48 来源:学生联盟网

  摘 要:随着十九大的召开,我国城市社会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日益被提上日程。在全球视角下PPP模式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并列出现,一方面,在经济与社会转型发展的攻坚期与深水期,城市社会管理的复杂性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我国的律师行业蓬勃发展,大量的人才涌入法律行业,青年律师的成长以及生存问题也日益凸显,深圳沙河模式走在创新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前列。针对天津城管执法模式特点,以契约形式化解社会矛盾,转变行政化执法新思维,为天津市城市化社区执法改革提供有力依据。
  关键词:PPP模式;城管执法;律师驻队;借鉴完善;
  1.导言
  “政府付费”支撑的“律师驻队”模式促进了现代化行政执法思维转变,将PPP模式与城管执法结合起来,借鉴德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功范例,以天津市为切入点,将深圳模式的成功经验化作一般规律,将PPP模式运用到城管执法行为,是发出天津之声的必经之路。
  2.PPP模式的内涵与发展
  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PPP)在公共服务领域吸收民间资本,不仅促进伙伴关系、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担三者的合理分配,在减轻政府负担,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质量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1982年,英国政府最早将PPP模式引入社会大众的视野,即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PPP模式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仅指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广义则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是BOT、BOO、PFI的综合体。法国的“协同政府”治理机制,日本的“建立对国民开放的和值得信赖的行政”是行政化思维转变成功的范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做出部署,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
  3.深圳城市管理执法模式概述
  3.1城市管理执法现状
  起初,法治政府中熵增现象在深圳并没有奏效。2013年,发生在这里的暴力抗法事件有30多起。在2012年和2013年,沙河街道执法队的案件执行率仅为40%,难以摆脱“整治—回溯—再整治—再回溯”的泥潭。教育、整改、暂扣、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强拆等七种执法形式往往得不到有效实施。
  2014年7月,“律师驻队、随队执法”在广东省深圳市城管开始展开试点工作,2015年9月,深圳南山区开始在全区推广“律师驻队”模式。同年9月,深圳市城管局与司法局联合发文全市推广。目前,“律师驻队”模式覆盖深圳57支执法队,覆盖率达89%。此外,广东省多地也开始试行律师驻队模式,如惠州、珠海等。暴力抗法事件锐减,案件执行率急速提升都归结于深圳城管执法引入PPP模式,采用“律师驻队”参与城管执法工作,与广东省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一改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现状,打破传统城管与商贩“猫鼠之争”的紧张关系,转变行政化思维新模式,将城管执法纳入合法化规制的轨道。
  3.2深圳沙河模式分析
  3.2.1城市管理模式新变化—律师驻队
  深圳城管执法新模式的“起点”始于白石洲村,各种小商小贩鱼龙混杂,在执法模式改革前,第一步,应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劝说教育;第二步,若劝说无效,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可以开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法律文书发下去,基本只有4成能解决问题,在执法业绩的压力下,基层执法队员便开始倾向于采用简单粗暴的强制手段,从而陷入暴力“执法”与“抗法”的恶性循环。
  用法治的力量来引导城管执法,再加以辅助社会监督、机制测评和社会服务,沙河街道成为全国首个推行“律师驻队”模式的城管执法队。深圳政府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会全面参与政府事务,即PPP模式。具体内容是:沙河执法队通过购买服务,与广东省国晖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律师事务所则派2名律师常驻执法队,随队执法。从而转变传统行政化思维,执法程序即为:第一步,由城管执法人员对违法商贩进行说服教育,减少直接对抗,同时由驻队律师对执法行为进行合法化与合理化监督,不断规范基层城管执法行为;第二步,若违法行为人不配合,由随队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对其进行违法行为性质讲解,同时派送律师函,协调城管人员与商贩的传统关系,引导城管执法人员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执法矛盾,推动执法行为的贯彻落实。驻队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第一,提供法律咨询;第二,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法制宣传和群众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执法队员、协管员进行法制培训。第三,提出律师告知函。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制定开展“律师驻队”工作的实施办法,落实“律师驻队”的专项经费,将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求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
  3.2.2 律师驻队的作用
  律师驻队执法是问题导向倒逼出来的城管执法改革,律師驻队模式是“法治城管”的体现,执法队伍法律素养和文明形象关系到能否改善城管执法尴尬现状。在深圳沙河模式的带动下,北京民政信访“三师一员”模式不断拓展,即北京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和人民调解员,在解决群众问题的同时,提高社会公信力。律师驻队模式不仅执法普法双管齐下,还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震慑力,推动法治化进程。
  首先,在“律师驻队”模式中,随队律师以社会中立第三方的身份从立案、调查、询问、取证、处罚等全过程跟从城管执法,又注重调查证据以及程序的完整性,不仅参与介入现场处置,指导证据收集、而且为行政执法处罚提供法律意见、并对行政处罚后进行答疑说明等,有利于规范城管执法程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缓和对立情绪,减少暴力执法、野蛮执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在日常城市社区综合治理执法过程中进行现场讲法,并且进行说服教育,对办案过程、裁量权标准、处罚情节等信息进行公开化信息化,有利于提高群众法治意识与法律常识,提高社会公信力。最后,柔性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模式有利于培养规则意识。在行政执法相对人拒不实施时采用律师函催告,有利于提高司法威慑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