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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法律保护

时间:2021-04-23 09:35:55 来源:学生联盟网

  摘 要: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承载着悠久的历史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结晶。目前有关少数民族传统建筑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建筑学、文化遗产、城市规划的角度,而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并没有对少数民族传统建筑进行系统的研究,仅有个别学者从单个少数民族传统建筑的法律保护方面进行研究。在制度层面仅从一般的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没有针对少数民族传统建筑进行特殊的规定。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条件下,农村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旅游开发等未充分考虑少数民族传统建筑的特殊性,导致少数民族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对少数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从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64.2%,各民族蕴含着丰富的民族文化。费孝通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是我国发展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在统一下的各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是我国多元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特别是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不仅是少数民族村寨的重要标志,更是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式、民族信仰、风俗习惯、价值取向等内在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的载体。例如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中少数民族村寨占有比重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认定中要求特色民居不低于50%。同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苗族吊脚楼营造技艺、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已经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少数民族传统建筑在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方面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概况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占大陆总人口的8.49%”,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总面积的75%。少数民族文化主要由少数民族聚落、建筑、服饰、饮食、生产工具等物质文化,以及少数民族节日、习俗、技艺、语言等非物质文化组成。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丰富的民族文化内涵获得世界的认可和追捧。截止到2016年底,“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朝鲜族农乐舞、蒙古族呼麦、新疆《玛纳斯》、藏戏、青海热贡艺术、《格萨尔》史诗、贵州侗族大歌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也纳入大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苗族吊脚楼营造技艺、布依族八音坐唱等,不仅大大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影响力,也增我国的强文化自信。
  少数民族传统建筑具有地域性、历史性、民族性、文化性,具有丰富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建筑不同于博物馆文物,不仅具有丰富文化价值,也具有使用价值。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提供了保障基础,但保护实践推动了建筑价值的实现。将单体建筑与环境相结合,采取整体保护方式,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护理念,以实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通过文物保护单位、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习惯法等渠道实现保护。
  二、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承载了民族文化,展现了丰富多彩的各民族文化。但是从制度层面到实践层面,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有待加强。
  (一)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法律保护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法律体系,现行的法律保护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中央立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宏观性和原则性,尚未出台专门的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法律规范。地方立法散见于《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等规范中,虽然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规范涉及范围具有广泛性,难以突出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丰富的文化内涵。仅有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城步民族风格建筑条例》两部专门立法,对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作出具体界定,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但是,两部《条例》篇幅不大,涵盖内容不充分。《城步民族风格建筑条例》仅有18條,从立法目的、民族风格建筑定义、部门职能划分、财政经费、建设原则等方面加以规范。对财政经费的支持仅在第6条做出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民族风格建筑的规划、管理、引导。但对经费的来源、组成、用途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财政支持难以落实。而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在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内不按规划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罚。仅笼统的规定违法行为“不按规划建设”,同时责任承担方式为处罚或者刑事责任。因此,从少数民族传统建筑的法律保护缺乏专门性规定,概括性立法难以实现全面保护。
  (二)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保护主体不明确
  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存在多方保护和无人保护的两种境地,保护责任存在推诿、懈怠的情况。首先,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特色村寨、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少数民族传统建筑存在多方保护的情况。政府部门基于职能不通,对传统建筑保护措施不协调,出现建设性破坏、异化建筑等情况。如高荡寨老石板房特色鲜明,分被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但老石板房拆除、改造现象严重。财政支持的有限,致使公共建筑荒废消失。规划建设限制拆除老石板房,但任意改造致使老石板房内部结构、外观都受损害。例如具有防御功能的窗户被玻璃窗代替,石梯也改为水泥梯。其次,稍后苏民族传统建筑无人保护情况普遍;少数民族传统建筑往往处于经济发展相对较差的地区,为了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村民进城务工现象普遍,村镇空置、丢弃房屋数量激增。少数民族传统建筑受到自然和认为的双重损害,公共救济和私人救济都缺位,导致建筑无人看管。高荡寨老石板房丢弃严重,完全无人居住的房屋占1/4,房屋出现严重破损,门窗腐坏严重,甚至已经出现倒塌。由于老石板房无人照管,大部分无人居住的老石板房仍旧面临继续倒塌的境地。
  (三)少数民族传统建筑保护和发展模式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