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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之探析

时间:2021-04-08 09:42:04 来源:学生联盟网

  引言:
  通过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理论分析,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事由程序等的分析,总结并提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完善手段。运用理论分析法、演绎推理法和比较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对文章进行创作研究。首先,运用理论分析法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从根本上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总结和把握。其次,通过对大小前提的正确性进行研究,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最后,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外国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我国目前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对比,使我国在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构建上找到完善措施。本文通过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探索和研究,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为我国合同法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一、合同法定解除
  (一)合同法定解除概念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的解除事由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定解除,按照适用领域的差异,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殊法定解除两种类型,一般法定解除可运用到所有种类合同的解除,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特殊法定解除具有更强的针对性,适用于特定的种类或者类别的合同的解除。特殊法定解除和一般法定解除都属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重要内容。[1]
  (二)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性质
  纵观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可以总结出合同的法定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创设的初衷是为了有效避免因有效成立的合同履行不能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继续履行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会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的情形出现。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除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提前消灭的问题,合同的法定解除也必然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
  2.合同法定解除必须满足的条件
  合同成立后便会发生效力,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合同内容,认真履行义务,不能任意改变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除非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予以解除。这既是合同基础制度的依据,也是合同解除必备的硬性条件。其他任何情况解除合同都是违约,不但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还要承担违约后果。我国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和限制,总结来说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根本违约以及其他等。
  3.合同法定解除原则上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解除权
  解除的条件不过为合同解除的前提,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是法定解除权的主体。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根据法律而产生的解除权,即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4.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灭失,但是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合同成立还是只是溯及未来,理论界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效;有学者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合同仍然有效,剩下的合同义务停止履行;有学者主张以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无溯及力。笔者赞同最后的观点。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
  合同的法定解释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之分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和原因因合同的种类和性质而千差万别,在此难以一一详查,这里仅讨论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关于不可抗力,世界各国对其都有不同的定义,我国的合同法将其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社会原因和自然原因两方面,前者如战争,征收,征用,政策等,后者如地震,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仅有不可抗力的发生并非合同的法定解除原因,還需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另一要件。关于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达到目的时合同如果消灭、通过何种方式消灭一直是各国争议的热点。[2]德国主张合同自然消灭,主要由债务人承担风险,无需合同解除的途径。虽然这一方法貌似解决效率很高,但却未能考虑到当事人怎样通过救济途径最大化的降低损失,简单处理了复杂问题。[3]我国合同法赋予当事人法定解除权,基于法定程序,当事人双方可以相互配合相互沟通,积极采取救济措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权益的保护。
  (二)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指的是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合同却拒不履行。学术界将拒绝履行命名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二是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三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各国立法上对此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合同法》规定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三)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指的是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后,本有能力履行完毕却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规定。如果履行期限对于合同内容的完成并不是关键因素,也就是当事人即使迟延履行,合同目的仍可以达成,这一情形一般不允许解除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催告违约方当事人,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时间,如果宽限期届满仍然没有履行,债权人方可解除合同。如果履行期限是合同内容的关键因素,当事人迟延履行就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情形,债权人无需催告便可解除合同。
  (四)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无法达成的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本违约是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规定而产生的,它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性来判定是否需要解除合同,从最初以合同条款作为判断依据到现在根据违约结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合同解除与否。[4]违约的方式有很多,立法也不能完全涉及,我国在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中,明确了“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两种最常发生的违约方式,对其他违约方式如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等等,通过根本违约这一方式做了概括性的规制,符合我国实际,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