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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是真是假?

时间:2021-04-23 09:40:25 来源:学生联盟网

  案情介绍:
  “你们说,我是不是被他给算计了?”黄女士提出这个问题时,既有些愤怒,同时也伴随着惶恐的情绪,担心自己会在离婚过程中变得“净身出户”。
  
  黄女士与李先生在3年前相恋并结婚,但双方的婚后生活并不太和睦,于是近期黄女士提出要离婚,李先生也同意结束这段婚姻,接下来的问题就涉及到财产分割。根据黄女士原先的估算,两人名下的财产加起来大概有200万元左右,她觉得自己应该能分到100万,甚至就算少拿几万元也能接受。
  没想到就在商谈财产分割的细节时,李先生突然宣称自己有巨额外债,说当初为了做生意向朋友借了200多万元,后来又把这些钱都赔光了,现在正被朋友追债。李先生说,这些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从两人的共同财产中扣除。这样算下来,黄女士几乎分不到任何财产。李先生还用有些威胁意味的口气表示,最多分给黄女士10万元,前提是她必须在离婚协议上对此分配方案签字认可。要是不认可,他就连一分钱也不会让黄女士拿走。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黄女士感到不知所措。在直觉上,她觉得所谓外债有可能是李先生故意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在离婚过程中侵占财产。但对方现在出示了相应的借条,还有所谓的朋友愿意作证,所以黄女士不知道法律上会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希望从律师这里获得相关意见。
  来一点家法:
  夫妻双方中某一方对外欠下的债务,在离婚过程中是否会作为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承担呢?
  律师分析:
  首先,在《婚姻法》中的确存在着“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概念,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还专门对以夫妻双方中某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情况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这部分债务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需要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这笔债务一开始就被约定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又或者夫妻双方一开始就约定双方经济各自独立且该约定被债权人所知晓,那么还是可以作为个人债务来处理。
  简单一点来理解,就是如果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对外存在负债,往往需要另一方举证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如果无法举证,那么债务就有可能需要由另一方共同承擔。应该说,这个规定的初衷,还是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有些债务人通过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债务。但换个角度来看,对于那些确实对于配偶外债情况不知情也未从中获益的另一方来说,其利益也可能因此受损,甚至出现像黄女士担心的那种情况,就是配偶通过伪造外债来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黄女士对此也不必过分担忧。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仅仅因为一纸借条或者所谓的证人证言,就轻易确认共同债务的存在。比如在本次事件中,20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既然李先生说当初从朋友那里借到这笔钱,那么借钱过程中是否有银行转账之类的记录可供查询?然后李先生又说做生意赔掉了这笔钱,那么其做生意的相关过程同样需要出示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这些方面没有过硬的证据,那么所谓对外负债未必会被法院认可,也就不会影响到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近年来在一系列离婚案件中关于界定共同债务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在2018年初出台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根据新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见相比以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变得更高,可能需要得到来自另一方的认可才成立。另外,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有可能不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我们告诉黄女士,除非李先生证明所谓的外债真实存在,同时证明相关债务事先得到了黄女士的认可,否则像200万元这样一笔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巨款,不应成为黄女士必须共同负担的债务,也就不会影响到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