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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1300字】

时间:2020-01-03 09:16:24 来源:学生联盟网
作文一:《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1300字

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     母亲:

赡养人姓名

长子:   次子:    三  子:      四  子: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四女儿: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不分儿女,自结婚成家之后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

5、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6、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

- 1 -

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7、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应根据所有赡养人商议达成时间轮换一次,由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8、赡养人有权依法平均继承父母遗产。

第二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轮换。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轮换,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每位赡养人每年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元,最晚于每年春节前以货币方式向被赡养人付清。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 2 -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被赡养人从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4页。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 3 -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长子:

次子:

三子:

四子: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四女儿:

村内见证人:

- 4 -   协议签订时间:协议签订地点:年  月     日

作文二:《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1300字

子女赡养老人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

父亲:     母亲:

赡养人姓名

长子:   次子:    三  子:      四  子: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四女儿: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不分儿女,自结婚成家之后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

5、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6、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

- 1 -

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7、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应根据所有赡养人商议达成时间轮换一次,由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8、赡养人有权依法平均继承父母遗产。

第二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轮换。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轮换,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每位赡养人每年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元,最晚于每年春节前以货币方式向被赡养人付清。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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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被赡养人从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4页。赡养人、被赡养人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 3 -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长子:

次子:

三子:

四子: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四女儿:

村内见证人:

- 4 -   协议签订时间:协议签订地点:年  月     日

作文三:《子女赡养老人引发争议》1500字

子女赡养老人引发争议

摘要:在中国的某些地区,老龄化正在快速的侵蚀着当地的经济,但是更加引人关注的是赡养老人的问题,社会上有很多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纠纷,那么国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接来下律伴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的资料,供您参考。

相关案例及判罚

八旬老人胡老太膝下虽有4个子女,却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股骨折,生活不能自理,而依然陷入子女赡养纠纷的尴尬处境中。迫于生活压力,无奈之下,胡老太只得将4个子女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4个子女按月各给付胡老太一定的赡养费。对失业的大儿子予以酌情减低支付赡养费至每月支付240元,而其他子女按照胡老太的诉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老太不慎跌倒造成意外骨折

胡老太称,其因年老体弱,于2008年11月29日不慎跌倒致使右股骨折,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保姆照料生活,每月光支付保姆费用就要1400元,加上其他各种生活支出和医药费用,其每月政府补贴500元的收入已经明显入不敷出,而4个子女又以各种理由推托支付赡养费用,于是,她向法院要求四子女每人每月各给付赡养费500元。

对于母亲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要求,4个子女各执一词:

大女儿称,其已经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另外,自己每个月只有1500元的养老金。

大儿子称,目前无业,每月低保480元。

二儿子称,现经济收入1600元,对500元的赡养费力不从心,只同意承担每月200元的赡养费。

二女儿称,她与母亲长年共同生活,母亲骨折后虽请保姆,但保姆工作时间每日仅8小时,每周有休息日,除此外本人和丈夫一起服侍、照顾老人,已经尽到一定赡养义务。现自己收入3000余元,但丈夫无业,还要抚养小孩,故无力独自承担母亲的生活费和保姆费。

据法院调查,胡老太享受的政府高龄无保障人员补贴每月500元确实无法满足骨折后带来的保姆费、生活费、医疗费等一系列的经济负担。而4个子女的实际经济状况也正如其所称的一致。

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胡老太系高龄老人,无劳动能力,又因右股骨骨折,生活无法

自理,四个子女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虽然4个子女各自家庭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鉴于目前胡老太需要支付护理费是当务之急,故4个子女应当先共同解决主要矛盾,然后再处理其他矛盾。又由于4个子女经济收入情况有差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1.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依法履行赡养的义务。该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子女就应履行,直至父母死亡。

2.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目前环境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3. 《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总结了关于“子女赡养老人引发争议”的相关资料,应该注意我国的《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赡养老人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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