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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宅类房地产税设计中土地的地位与作用

时间:2021-04-23 09:33:50 来源:学生联盟网

  摘 要: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本文只重点讨论住宅类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狭义房地产税。不同于其他类型房地产,住宅是人们安居乐业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此类别房产征收房地产税更是牵涉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本文从房产占用土地入手,以现有土地使用税和小区物业费制度试图找到在房产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法律构成,以建立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并间接增加房产持有成本兼顾社会公平。
  关键词:房地产税;住宅类;设计;地位;作用
  1、未来房地产税性质不宜是财产税
  首先,按照一般法理财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税,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占有的财产作进一步的调节。所以说征收财产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这也意味着其征收的对象不是一般人,而是富人。近年来房价飞速上涨,我们拥有房子也水涨船高成为一笔不小财富。如今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大城市,每一个拥有房子的人都是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富翁。如果从这一表象看,现阶段对房地产征收财产税是合理的。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知道大多数家庭的房子是用作居住的,也就是房子的价格高低都是一个数字,他们不会冲向市场变成一笔巨大的财富。所以说大多人因拥有房子而拥有大量财富只是一个表象,只有拥有多套或别墅等豪宅人才称得上是真正的富人。
  其次,购买房产跟购买珠宝纯消费行为不同,她还也是一種投资行为。根据亚当.斯密理论每个人的投资都是为了自己创造最大的财富,但是,他们通过追求自己的利益,更为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以房产投资为例:多余的房屋可以出租,业主会得到租金,但是也解决了部分人的居住问题。如果我们税务部门足够努力,还可以从中获得部分税收。对于不卖也不租,留着占着,留着升值的现象,因房地产升值,财产所有人会获利,甚至利益丰厚,我们会在交易环节对其征收所得税。以所得税性质征收房地产税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这也许会让目前部分中国人“杀富济贫”心理得到一些满足。
  最后还有一个理论与实践矛盾问题亟须解决。我们知道:对房产保值和增值功能贡献最大的不是房子而是土地。仅就房屋而言自从建好后就开始变旧、贬值,直至报废坍塌变得一文不值。
  2、从城镇土地国有角度设计未来房地产税
  法律规定我国城镇土地属于国有。基于土地国有,目前附着在房地产的土地负担主要有两个: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地租总和,另一方面它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是个有着内在矛盾的复合体。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严格地看,以上两个制度功能具有一定的重合性。由于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本文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持有环节的房产税设计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按性质划分它可以划归为资源税。如果住宅用地是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那它无疑是房地产税组成重要部分。但是目前大陆各省级政府都对住宅实行免征或暂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对于住宅土地使用税免征有两个法源:第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过《条例》并没有直接规定对住宅用地免征,免征政策来自第七条的授权。第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它是国家税务局配合《条例》出台的细则。
  如果按照以上两个文件授权,对住宅一概免征土地使用税缺乏一定的合理性。首先,《条例》第七条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定期减免。以上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有缴纳困难,是困难户、低保户?或是其他合理情形?二是根据困难时间、程度定期减免,不是永远减免,困难解决的当然要恢复征收。再有,可视困难的程度,有减有免,而不是只免不减。至于《办法》中的授权,其实质是对《条例》的细化和完善,但其解释不应超过上位法。所以《办法》意思应该结合《条例》确定,否则其效力值得商榷。另外,一概免除忽略了住宅用地合理的面积。对于过量占用土地的住宅也进行减免,这问题就更大了。
  未来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不仅是房产价值,房产面积也与之相关。本文不予认同理由是:一是如果按照房产面积确定征与不征的标准,又会陷入把房产税定义为财产税讨论,关于这一点态度上文已经说明了。二是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造成了土地成为房产价值中最核心的地位。这一点上已经予以说明。占用资源要付出代价,多占用资源更应付出更多的代价。这就为用税收杠杆调节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三是以土地为基准征税也降低了征税的难度,提高了征税的可操作性。按照此前上海房产税试点的计税方法,试点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那么,房产评估价格如何确定却存在一定难题。还有专家表示,评估的房价是计税的重要依据,如何真正反映房地产市场的真实情况,对政府来说将是挑战。在转让环节这当然不成问题,但是对于保有环节就不一样了。这一阶段征税一样需要一个相对公平、稳定的征税基础。由于征税规模庞大,相对于复杂且大量房地产价值评估,把房地产使用土地作为征税依据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3、房地产税与地方财政收入
  征房地产税要成为地方财政主体部分,体现公共服务功能。这形成一个矛盾:小区公共设施是由维修基金而不是财政负担,小区公共事务是由物业公司不是政府管理。既然业主支付物业费,买房时还交了一笔维修基金,那么相应相关税收就应该相应减少。有一个办法缓解以上矛盾,目前小区公共设施尤其道路日益老化需要维修甚至新建,但是,随着通货膨胀和维修基金使用,住房维修基金早晚也有用尽的一天。按照规定维修基金将近用完要按照原标准续缴,这在实践中很难做到。因为维修基金是购买房产时必须的费用,因此作为房价的一部分,业主接受起来不困难。可是如果再缴纳一比小巨款,按照现今国民素质接受起来就不容易了。如果维修基金用完,小区公共设施没钱维护,这必然影响到小区内部生活品质,并产生上文提出的公平问题。这时小区业主们缴纳房地产税就应该起作用,尤其在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方面。我甚至认为房地产税征收以后,维修基金最好只用于维修房屋本身,而其他公共设施的维护应由政府税费承担,除非业主自己同意使用维修基金。这种维护方式还有一个契机,那就是中国城市要推广的“街区制”。不仅“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还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如果封闭住宅小区逐步打开,那么不谈其他方面,就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就不应该都由物业费和维修基金承担了。
  4、结束语
  综上,本文不赞成按照房地产的评估值来征收房地产税,但是,以土地为核心设计的房产税也没有脱离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的立法方向。尤其对土地出让金进行重新定义,不仅奠定房地产税理论和现实征收的基础,还为小产权房产确立合法地位及对其征收房地产税找了突破口。尽管文中观点可能存在偏颇之处,本文仍希望提供一些新的思路为未来房地产税设计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第十二条
  [2]国务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09-27,第六条
  [3]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198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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