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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执法的理性分析

时间:2021-05-08 10:31:14 来源:学生联盟网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的急剧转型,当前社会处在一个新旧矛盾不断积累和转化的阶段,政府部门执法工作的性质和边界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基层管理队伍建设的落后和行政管理体制的缺陷,各种社会矛盾累积演化,不断出现的暴力执法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冲突的焦点,政府部门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的变革成为当下各级政府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制化的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关键词:暴力执法;法制化建设
  1 关于暴力执法的讨论
  2016年5月7日,中国人民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雷洋在外出至首都机场接待亲属的途中,与其家人失去联系,随后,其妻被昌平东小口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雷洋在被警方带往派出所的途中因心脏病突发不幸逝世。该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经过网络的快速传播和社会不同阶层民众的普遍关注,导致事件不断的发酵升级,引起了一场全社会关于行政机关暴力执法的大讨论。 尽管昌平警方一直强调雷洋是在他们接到群众举报,对某足疗店内的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进行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因其涉事而被强制带走的, 而且民警在将其带走审查时,他有过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的行为,但不管是死者家属还是当地群众, 都无法接受警方在执法过程中致死的行为。 该事件爆发之后,并没有像警方预料到的一样很快淡出群众的视野,而是引发了一场对昌平警方乃至整个政府机关的问责风暴, 所有网民以及群众都在质问到底雷洋是如何死亡的,警方公布的嫖娼事件是否是真实的, 而5月7日当晚雷洋和警方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并由雷洋事件引发了民众对于近年来一系列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暴力执法导致社会冲突事件的强烈不满。
  与此相关7月7日,湖南长沙岳麓区的村民在自家被拆迁的房屋废墟里,发现了已逝的60岁母亲的尸体, 疑似被当地政府机关进行强拆时不幸活埋的,虽然当地官方极力强调事件正在依法处理,但公众仍然质疑, 依法处理为何总以人命为代价,其背后产生的机理和发生逻辑令人深思。 据了解,该受害者被强拆的三层房屋因拿到的拆迁补偿与实际价值不符,在协商无果后, 村干部和拆迁办工作人员采取了包围、驱离、清场的行动,动用大型挖土机强行将房屋夷为平地。 从中可以看到的依然是被公共舆论和国家法治反复抨击的暴力执法行径。这也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的约束力存在着某些滞后。在推进市场化的法治建设中, 政府在对待自身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法治精神不足的特点。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好的激发市场的创造力,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化水平, 中央和地方的政府机构都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以建设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 各级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市场竞争和提高政府行政执法能力,这些政策的实施确实保持了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限制了政府权力的滥用,但反思以上两个案例以及近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成效,可以看出我国的依法行政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 任重而道远。
  2 政府暴力执法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关于“暴力”的解释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強暴行为;二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如军队、警察、法庭; 三是政治学名词,指不同政治利益的团体,在不能用和平方法协调彼此的利益时,常会使用的以强制手段以达到自己目的的方法。暴力执法的通俗解释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公务人员以强硬手段对当事人的人身进行侵害或对财物进行强制性的夺取、损毁等行为, 多出现在基层农村和城市管理等工作中。 本文所分析的暴力执法不仅仅指前文所说行为,更涉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实体性法律和程序性法律规定的非法强制性行为, 尤其是在现阶段,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暴力执法更多的表现为对程序性法律规定的践踏。对于粗暴执法和不透明执法,我们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究其深层次原因,从根本上找到限制这种非正常执法的手段。
  (1)从行政执法的对象方面来说,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频发。
  行政执法指在实施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对象往往是普通的个人或个别利益群体,尤其是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执法活动中,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地位本就不平衡, 弱势群体处于劣势地位,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弱势群体的自身权益本身就很难得到保障, 更何况他们的许多行为是为了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 一旦在给定的制度设计下,从事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过大或收入与所应支出的成本不成正比的情况下, 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些弱势群体不得不选择违法的行为来确保其收益最大化,加上长期以来,基层执法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欠佳,即使在个人利益损害了集体利益时,社会舆论也往往会倾向于弱势群体这一方, 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 此外,社会公众很多时候往往充当着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因此当违法者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便利了群众的生活时, 群众也有可能会为违法者进行辩护。
  (2)从制度设计方面来说,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与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很难约束暴力执法行为。
  第一,行政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的约束欠缺,加大了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难度。
  行政程序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它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始终,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行政程序对于行政权的行使具有特殊的约束性。同时,行政程序的法定性决定了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即是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在我国向来重视实体法、弱化程序法的传统立法观念作用下,我国现有的行政法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机关的权限、行政主客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范围等相关条例十分清晰,而对权利行使方式、方法和步骤等方面的规定却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造成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构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普遍重视依实体法而行,而忽视了对程序法的严格执行。 这就导致了基层行政管理工作缺乏公正、明确的行政规范的指导,经常发生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严重阻碍着基层政府部门管理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