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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高空抛物的通知_《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800字

时间:2019-09-17 09:21:44 来源:学生联盟网
作文一:《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800字

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是有针对性的,并且加了关于是有比较谨慎的意思,一般是由物业公司发给业主。以下有小编为你收集的两篇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供大家参考。有需要的朋友们,快来看看下面由资料站提供的文章吧。

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一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xx大厦xxx的住户:

您好!近日管理处频繁接到业主反应,有个别楼宇的住户有往楼下扔杂物的现象,并且已经将个别业主的阳台当成了垃圾场。

管理处在此提示您: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xx大厦xxx管理处呼吁广大业主:

1、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垃圾桶内;

3、用模范行为教育好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5、请勿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个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和谐小区的建设离不开您和您家人的配合与支持!感谢您对管理处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xx大厦xxx管理处

2012年4月6日

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二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尊敬的xx花园业户、住户:

您好!为了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 给广大业主(住户)营造一个干净、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同时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请各位不要高空抛物。

最近,事务所接到多起业主反映高空抛物特别严重的投诉,经常有不自觉的业主(住户)往楼下扔烟头、果皮、酒瓶等生活垃圾,甚至有数次差点砸到路过行人的现象发生,这种不负

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危险而且不道德的。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请大家自觉维护小区的整洁、培养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这是我们每位业主(住户)的义务。望广大业主/住户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抛物的行为,勾画我们美好家园。

作文二:《关于高空抛物的研究》3300字

关于“校园高空抛物问题”的研究

项目课题: 关于“校园高空抛物问题”的研究 项目学校: 深圳市福田区福南小学 参加班级:四(6)班 参与学生人数:54人 指导老师:罗启明 一、 我们的问题

1、确立班级问题

在外教何塞先生指导下,我们的公民养成教育课程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在课程进行到“选择问题”这一环节时,我们是这样做的,首先是把班级分成9个小组,让各个小组在组长的组织、带领下展开小组问题的研究。很快,小组的问题就确立了,有“小学生抄袭作业问题的研究”、“教室内打篮球问题的研究”、“校园高空抛物问题的研究”、“校园垃圾分类的研究”和“校园内说脏话问题的研究”等等。然后进入小组陈述、拉票环节。最终“校园高空抛物问题的研究”的票数最多,所以,我们确立班级问题——校园高空抛物的问题研究。 2、高空抛物的现状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女婴过早地离开这个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出现高空抛物的现象,

这给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是一种害人害己的极不文明现象。

福南小学是个美丽的大花园。校园里风景如诗如画,四处洋溢着青春活力,我们挥洒辛勤的汗水,播种我们的未来。这里还是理想放飞的地方,是培养国家栋梁的摇篮,这里藏着祖国的希望。但是,校园却到处充满着危险,让我们怎么安心地在校园里读书呢?我们发现以下的情况:有的喜欢把雨伞挂在外面,有的同学把拖把放在围栏上,有的在下课玩纸飞机,有的在玩保温杯„„这些行动都很危险,严重威胁到每位师生

的生命,因此,我们对这个公共问题进行探究。

3、高空抛物的危害

有科学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高空抛物行为如此危险,归纳了7种公认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烟头,菜刀(及其他铁器),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花盆,砖石,爆竹,晾衣竿。一不注意,往下随意一抛,它们将变为对人体造成致命威胁的武器,杀伤力不可忽略。

4、高空抛物的案例 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夜,市民郝某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当场砸昏。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玻璃案

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谁没管好,谁担责

二、 现有的政策

1、国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外,还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

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

2、国外政策

新加坡:在新加坡居住,一些小区在业主入住时就要求业主必须签字保证不做破坏环境的事,并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责令搬走”的规定,以此约束社区居民都遵守文明公约,不要高空抛物。

日本:从小就教育强调严禁乱扔垃圾。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

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案例一

高空抛物被拘留

2007年11月13日因先后两次在傍晚从19楼自家阳台向附近小区抛掷杂物的上海市民王先生日前被警方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名义,处以10天行政拘留。据悉,这是国内迄今为止对高空抛物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首个案例。 警方处罚王先生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 我们的方案

方案一

(1)让全班学生通过查阅图书馆、英特网和报纸等媒体,了解到高空抛物的危害。

(2)我们利用下课时间去每个楼层那贴一些严禁高空抛物的提示语,让同学们了解一下高空抛物的危害。

(3)在每个楼层安排一些值日老师和值日生巡逻。

方案二

(1)我们可以打印关于高空抛物的广告词宣传,制作海报、手抄画报。 (2)我们利用广播室,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

(3)我们还可以做一些高空抛物的宣传单;让那些师生等人来签名,保证不再高空抛物。

方案三

(1)我们准备请邱校长和魏彤彤同学做《高空抛物问题》的主题演讲。

(2)我们将组织在国旗下签字仪式,让大家主动来签字承诺:不再高空抛物!

方案四

(1)我们做手抄报,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 (2)我们打印了《社会调查表》,发动20个人到几个社区公园街道进行采访。 (3)我们还设计了100份《校园问卷》课间对在校师生进行访问。

四、 我们的行动

行动一:查找资料、制作手抄画报、实地考察

行动二:主题演讲

行动三:1、制作横幅、举行师生签字、2、制作宣传画报。

行动四:1、制作3份问卷调查表:《校园问卷调查表》《社区问卷调查表》《社会问卷调查》

行动六:制作展板、准备展示

五、 总结与反思

在实施《公民养成教育》这门新兴的课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挫折,我们犹豫过、失败过、但我们不畏艰难险阻,勇攀高峰,最后我们在外教何赛先生和学校领导、老师们和家长们的大力支持下,从怯懦到勇敢,从陌生到熟知,从感性到理性,从学习到成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我很荣幸地与学生们一起学习,一起探究,一起进步。在研究过程中,不仅培养了孩子们团队合作精神,而且提高了孩子们动手实践能力和与人沟通的能力。同时校园内不文明的现象大大减少了,杜绝了校园高空抛物的现象,这对于每位学生、每位老师、每个家庭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这正是老师一小步,学生一大步;学生一小步,校园文明一大步。

作文三:《关于高空抛物》700字

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                                   您好!

近日有业主多次致电或到物业反映,经常有楼上住户往楼下扔烟头、果皮、粪便等杂物,致使业主非常担心因楼上扔杂物危害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高空抛物是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提示广大业主和住户:

1. 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2.有宠物的业主不要乱扔宠物粪便,以免砸到过往行人;

3.请勿悬挂衣物、在阳台护栏上摆放花盆、日用品等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案例一:烟头未熄随手扔

家住东风路边的李伟最近也遭遇了楼上高空抛物。一个星期前,李伟正在家中睡觉,却被一阵紧蹙的敲门声惊醒,他发现晒在阳台的被子已经被点燃,敲门的正是邻居,他们赶快扑火,由于火势不大,很快就被控制。这时邻居才想起,问李伟被子是怎么点燃的?李伟也一头雾水,四处查看,才发现阳台角落里有个烟头,想必是楼上扔下的。逐将楼上18

户告上法庭,赔偿经济损失等共8万多元,18户均摊。               案例二:花盆砸出多被告

2010年5月11日某小区行人被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

损失178233元。因不确定是哪户业主家的花盆坠落,法院

判决由54户各赔偿8101.5元。被告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高空抛物”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法:即被害人只要证明自己身体或财产受到伤害,

而被怀疑的高楼住户则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住户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无法确定肇事者时,所有被怀疑的高楼住户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无法判定被告方

责任如何分担,所有被告须承担均等责任。

作文四:《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600字

高空抛物宣传专刊

业主朋友们: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由于不文明的高空抛物现象酿成了一系列无法弥补的人身、财产伤亡、损失……

近期,都市阳光物业服务中心多次接到业主反映,小区高层内有部分业主向楼下扔纸屑、塑料袋、果皮、工具等,高空抛物等不文明现象屡屡发生。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大家一起携手,共同杜绝高空抛物现象,都市阳光物业服务中心特向全体业主倡议:

1、希望各住户加大对周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督,引导家人及亲朋好友严禁高空抛物,并对小区内高空抛物的行为及时制止;

2、请住户及时清理自家阳台、门窗等室外悬挂物,经常检查窗户、空调

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防止高空坠物;

3、为了您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从我做起,共同杜绝高空抛物,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及时制止,形成人人痛恨高空抛物的氛围,让心存侥幸的高空抛物者难逃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空抛物行为若损坏它人财物的或造成了人身伤亡的,侵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的,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高空抛物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这个行为将演变成犯罪行为,这个事件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

营造和谐、安宁的社区环境,是每个住户的基本责任。希望大家珍爱生命,禁止高空抛物,与我们共同建设和谐温馨的居住环境.

都市阳光物业管理处宣

作文五:《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400字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住户:

近日管理处频繁接到业主反应,个别楼层的住户有往楼下扔杂物或阳台东西被大风吹下的现象,对楼下行人、车辆造成了严重威胁损害。为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和保证楼下行人及住户安全,避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请各位业主及使用人做好防范措施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二、请各位业主固定或保护好自家高处物品(如花盆、衣物、 凉衣架、易被风吹落的物品等),切勿将物品及杂物放置在自家阳台外沿处、窗台处以及容易坠落处,避免高空坠物伤人;

三、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四、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和谐小区的的建设离不开您和您家人的配合与支持!感谢您对管理处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物业服务中心24小时服务电话;020—83036000

金湾畔大厦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作文六:《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400字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

翠福物业[2011]025号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近日,小区业主多次到物管服务中心反应,经常有楼上业户向楼下扔烟头和其它杂物,业户非常担心因楼上扔杂物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翠福物业在此向全体业户呼吁,行文明之举,创和谐社区。并提示广大业户:

1、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楼下的垃圾桶均已配置到位,请将垃圾放入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户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西苑小区是我们的家,爱护清洁靠大家!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电话:0859-5228765

黔西南州翠福物业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作文七:《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400字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

住户反映有高空抛物、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的现象,高空抛物是一种很不文明的行为,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如:目前发现将剩饭剩菜倒入一楼下面的绿化中,造成扫困难、气味难闻还生蚊虫;向下扔的烟头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碰到易燃易爆物,后果就不堪设想了;这些看似小的事情都不容忽视,它们已经给大家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危险!

XX物业在此向全体住户呼吁,行文明之举,创和谐社区,并提示广大住户:

1、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并向您的家人或朋友说明高空抛物的危害,杜绝高空抛物;

2、楼下的垃圾桶均已配置到位,请将垃圾放入垃圾桶内;

3、请照看好自家的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住户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出现,共建和谐文明小区。

美 好 家 园      共 同 创 造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部

作文八:《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400字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尊敬的业主:     您们好!

近日XXXX频繁接到业主反映,有个别住户有往楼下扔杂物(烟蒂、垃圾)的现象,XXXX在此提示您: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的高空抛物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XXXX呼吁广大业主:

1、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5、请勿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和谐小区的的建设离不开您和您家人的配合与支持!感谢您对XXXX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XXXXX

作文九:《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探讨》3300字

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探讨

[摘 要]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隐藏着巨大的危害,有的还会产生严重的后果。虽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作了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文章试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分析,对高空抛物与相关行为的比较及对相关立法的认识等来探求高空抛物损害救济对策。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建筑物使用人;损害赔偿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迅速增多,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中虽然致人损害的物件不同,但都具有损害性强,具体侵权人不明等特点,给城市社区及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这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一直倍受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虽然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时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法中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的规定是否合理,仍有争议。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司法正义,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包括物件从建筑物、飞机、桥梁、高山或其他高处抛下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从狭义上讲,则将高空抛物的场所限制于高层建筑物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是从狭义上对该行为进行规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一般侵权构成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及因果联系等四要件。违法行为的存在离不开行为主体,因此,首先要确定行为主体即侵权人,才有可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高空抛物侵权主要表现为高层建筑的使用人从建筑物内抛出物件,损害建筑物外人员的行为。由于该建筑物内的人员众多,受害人很难寻找到充足的证据来认定是谁实施了抛物的侵权行为。这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最明显、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将其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比较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物件致害侵权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是行为人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下实施的本不该实施的作为行为,本质上属于行为致人损害。物件致害侵权行为,是指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控制下的物件因疏于管理或维护,致其物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楼房阳台上的搁置物如花盆被大风吹落,楼房外墙上的悬挂物如空调外机箱因年久失修坠落,从而伤及人或物,这本质上都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作为所致。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能混同于物件致害侵权行为。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两者具有真正的侵权行为人难以确定,受害人财产或人身遭受重大损害需要得到法律救济的相同点。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p(二)归责原则

基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特点,《侵权责任法》对其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都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除非他们能自己举证证明主观上没有过错,

没有实施抛物的加害行为。受害人不需要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要求,去举证证明谁为侵权人,只需要证明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其两者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这种责任承担方式及举证责任降低了受害人一方的举证难度,有利于其权利的维护。

(三)法理基础

对于追究众多住户的赔偿责任是否合乎公平正义,是否具有正当性,众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对其法理基础进行探讨,有的基于公平原则主张分担责任说,有的基于保护公共安全原则主张连带责任说。

四、立法之评述

虽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导致对其的认识和处理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从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结构来看,将高空抛物行为放置于“物件损害责任”一章中,忽视了高空抛物行为是人的作为致害这一特点,与物件致人损害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不宜将两者放在一章中予以规定。

第二,使用单一列举法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不足以概括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虽然从建筑物中抛扔物品,导致建筑物外的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在生活中可能是最多发的一种,但是高空抛物还可以是从飞机、桥梁或其他高处抛下物件致人损害。

第三,条文明确了一定范围内的可能加害人可以自己举证证明没有或不可能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从而免于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证明责任要求比较高,往往很难以寻找到充分证据来予以证明。

第四,关于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只是明确了由“可能加害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对承担责任的方式规定的很抽象,没有明确究竟是实行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在审判案件时,就需要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旦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产生纠纷。法国、比利时、智利等国的民法典中对此问题明确规定“如果物品是由建筑物的某部分抛掷出来的,在无法确定实际行为人时,由居住在该部分的所有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2] 这一做法值得我国立法的借鉴。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可能加害人赔偿时应采用按份责任方式,这就使得每个人分担到的赔偿责任没有那么沉重,而且每个人履行了自己的那份赔偿责任后获得免责。如果适用连带责任,这种追偿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对追偿人来说是一种负担,还会徒增大量社会成本。同时会使每一位“可能加害人”都想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增加判决执行的难度。另外连带责任作为最严厉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对自己行为负责”之传统民法伦理的例外,其适用应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连带”的原则,严格禁止类推扩展适用。[3]五、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

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能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让那些非真正侵权人的众多建筑物使用人也承担责任,就意味着为了维护一人的利益而损害数十人的利益,明显是有失公平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更多地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我国立法如此规定,在现有国情下可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对高空抛物侵权损害我们可以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化救济方式。

首先,对高空抛物侵权成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该基金的来源可以多样化,如由政府投入启动资金而设立,也可以是从社会募集资金而设立。高空抛物的社

会救济是社会发展的趋势,通过社会化救济以填补传统救济方式的不足。[4]

其次,由保险公司推出针对高空抛物侵权的商业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分散损失的功能,使受害人的损失最起码能够得到金钱上的补偿。遭受高空抛物损害,应该属于意外事故的一种,完全可以将这种风险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范畴。只要投保了包含高空抛物损害风险的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了该种行为的损害,被保险人便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得到保险金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

最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都会使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仅会涉及民事责任,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高空抛物案件后果严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在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公安机关查明高空抛物肇事人,并没有多少技术障碍。[5]运用各种科技手段,进行现场勘测、抛物实验、痕迹鉴定等,找到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人。这样承担赔偿责任就有了明确的主体,不仅不需累及众多其他无辜的建筑物使用人,而且让其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这将更具有震慑力,从而遏制该类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史尊魁.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之区分[J].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7):540-544.

[2]田国兴.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责任探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0(4):52-55.

[3]杨彪.中物件致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结构分析[J].法学杂志,2010(3):21-24.

[4]余莉.高空抛物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趋势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7(上):236-237.

[5]黄静.城市高空抛物行为的本质与权利救济.重庆社会科学,2010(3):70-73.

作文十:《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300字

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近日,小区业主多次到物管服务中心反应,经常有楼上住户向楼下扔烟头和其它杂物,烟头差点酿成火灾,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了高空抛物追究的刑事责任,幸福里管理处在此向全体业户呼吁,行文明之举,创和谐社区。并提示广大业户:

1、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楼下的垃圾桶均已配置到位,请将垃圾放入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户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小区是我们的家,爱护清洁靠大家!

幸福里管理处电话:

管理处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