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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在公交车上随意行走摔倒,为何事后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

时间:2021-06-01 09:41:41 来源:学生联盟网

   2017年年底的一天早上, 广西柳州年近八旬的刘老太因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擅自行走,不慎摔倒。到站后,刘老太自行下车。可是,第二天晚上她感觉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往医院,并留院治疗16天。2018年3月,刘老太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此案经法院审理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刘老太的诉讼请求。为何刘老太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擅自行走摔倒
  2017年12月29日7时许,广西柳州市阴雨绵绵,天色灰暗。家住柳州市柳北区年近八旬的刘老太,登上一辆56路公交车。上车之后,她看到车厢里的乘客不多,就近在车厢前部有扶手的一个空座上坐了下来。
  稍顷,车辆开始启动,刘老太也许是担心下一站有人上车会影响到她,或是嫌坐在这个位置上有点不舒服。于是,她忽视了车厢内警示牌上标注的“禁止乘客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擅自走动”的提示,起身向后车厢走去。可后车厢与前车厢并非处在同一平面上,而是有两层阶梯的落差。就在刘老太抬脚刚刚迈向后车厢的第一层台阶时,她的身体一下子失去平衡,摔倒在后门出口的位置上。此刻,车辆也正好行驶至一处斑马线前,司机发现有人在横过马路,迅速采取了刹车措施,并在斑马线前把车停住。待路人走过斑马线之后,车辆才重新启动。此时,刘老太也慢慢爬起来,并扶着扶手自行走到后车厢一座位上坐下。车辆到站后,刘老太扶着后门把手自行下车。
  第二天晚上,刘老太因感到身体不适,被家人送到柳州市中医院就医。中医诊断为骨折病,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 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尾椎脱位及高血压、糖尿病和冠心病、胰腺炎术后等多种疾病。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刘老太的家人也同意了。
  刘老太住医院16天,花医疗费近2.3万元。出院诊断书除了上述病症外,还多了一项低钾血症。医嘱:出院后全休一个月,下地时要佩戴腰带,有人陪同防止摔倒。
  状告公交公司索赔
  刘老太出院后,到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做了司法鉴定,结果为伤残程度10级伤残。拿到伤残鉴定意见书和出院疾病证明书,刘老太聘请律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鉴定费等共计4.8万元。理由是:司机突然踩刹车,导致刘老太摔倒受伤,公交公司应该作出赔偿。
  2018年5月25日,柳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刘老太跌倒后为何不及时就医,以及其在公交车上擅自走动而跌倒由谁担责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辩。
  刘老太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事发后的经过:刘老太当时在车上摔倒,下车后感到身体不适。而当时正好遇上一个熟人,下车后就和这个熟人一起打出租车回家了。由于家在3楼,还是这位熟人扶她上的楼。第二天晚上,其家人发现情况不好,就将刘老太送医。
  对为何不及时就医和向公交公司索赔,刘老太的代理人认为,刘老太年近八旬,没有法律意识。另外,刘老太之所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擅自行走更换座位,是她未能预见公交车司机在遇到斑马线时会突然刹车。因而,就算刘老太有过失,也是属于一般过失。虽然这种过失法律是不予提倡的,但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之规定,刘老太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由于刘老太的各项损失是基于与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所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刘老太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根据调取的视频所反映的事实,刘老太跌倒后是自行走向车厢后座的,到站后也是自行下的车。整个过程,没有看到有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征兆。否则,她是无法自行下车的。因此,本案的损伤后果并非摔倒所致。再者,刘老太经常乘坐公交车,知晓行车过程不能随意走动的常识,这也是交通安全法要求乘客应遵守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刘老太本身年老体衰又身患多种疾病,因而,她应当预知,自己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人。而公交车司机在整个行驶过程中,从起步、运行、遇到斑马线时有行人避让的操作,都符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承运过程中并不存在导致刘老太倒地的不当行为。所以,刘老太在运行的车辆上擅自走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而这个重大过失即使产生了损害后果,依法也应由刘老太本人承担。并且,她的这种行为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在举证质证阶段,刘老太的代理人出示了柳州市中医院的《住院费用证明》,以及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提供了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等,以证明刘老太在56路公交车上跌倒的事实。
  公交公司代理人对《住院费用证明》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该案没有关联性。同时,公交公司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事发当天涉案的56路公交车车载视频的光盘。该光盘显示:刘老太上车落座后,在车辆平稳行驶过程中,擅自从前排有扶手的座位离开,向车厢后部移动,在上后车厢阶梯时身体失衡跌倒,整个过程车辆运行平稳。当公交车行驶至斑马线前,司机为避让人行道上的行人突然刹车,当时下着雨,天色较黑。到站后,刘老太扶着扶手缓慢下车。根据视频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刘老太在跌倒后是自行走向车厢后部座位坐下的,她在车辆到站后也是自行离开公交车的。
  那么,公交车是否存在超速行驶、急刹车?面对法官的发问,公交公司代理人作了回答:在市区内,公交车时速在30公里内都是合理的。刘老太从行走到跌倒这个阶段,车辆的时速为25公里,属合理范围之内,交通标志也是这样规定的。退一步说,就本案而言,哪怕司机真的采取了急刹车,若刘老太不在行驶中的车厢内行走,也不会摔倒。因为车厢里也有站着的其他乘客,这些人都安然无恙。
  刘老太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刘老太无法证实其诉请构成伤残的损伤是发生在公交车上所致。在公交车上摔倒后,刘老太当时并未向司机提出受伤,又能自己走动。结合刘老太就诊时间,她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其医疗费、住院费以及损伤,系在公交车上摔倒所致。因此,本案无法排除刘老太诉请的损伤系下车后发生。
  其次,刘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应知道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不能随意走动,这系公共安全常识,也是普通民众都知晓的危险行为。况且,刘老太上车后就坐在前排座位上,只是因为其侧着身坐不舒服或其他主观原因,就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任意走向后车厢,完全忽视了车辆行驶过程中自己走动会产生危险和发生意外。当时公交车上包括站着的其他乘客,并未摔倒或受伤。因而,刘老太对其在公交车上的摔倒具有重大过失。
  另外,当时下着小雨,天色比较黑,司机视线受阻,从其刹车的原因分析,是遵守交规、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从后果上看,是为了避免撞到行人。通俗点说,就是为了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并且,公交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也在正常车速范围之内。因此,法院认为,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法院的判决结果更应承担社会价值的导向责任,承载着倡导遵循公序良俗的价值导向,司法不应提倡和鼓励在行驶的公交车辆上随意走动的行为。
  综上,柳北区法院对刘老太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2018年7月上旬,柳北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作出驳回刘老太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2元由刘老太自行负担的一审判决。
  刘老太得到判决书后,接受了判决书的说理及认定,并没有提出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插图:刘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