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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法律构建分析

时间:2021-10-27 00:26:43 来源:学生联盟网

我国风险投资法律构建分析【摘要】风险投资的健康开展需要良好的风险投资法律环境作为保障,而我国当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已经对风险投资业的开展产生了限制性影响,有必要从立法角度予以系统性构建。【关键词】风险投资法律构建风险投资是指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开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工程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健全的风险投资体系一般由风险企业2、我国现行修改的公司法相比之前的公司法作了如下有利于风险投资的修改4、修改限制风险投资资金供应的法律法规,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渠道。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方法,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他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如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基金、保险金和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同时规定只能采用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5、修改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税收法律环境。税收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较长的时间,现阶段应尽快完善相关税种中关于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考虑以下几个税种5.1增值税。一是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减轻风险型企业的税负。由于风险企业的范围较小,实行增值税转型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在2004年东北三省局部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后,应尽快在我国风险企业中推广。二是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允许享受一般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外,还应该允许企业将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效劳、人员培训等费用按比例从增值税税基中抵扣。可以对企业购进无形资产的费用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按一定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放宽风险企业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以此鼓励中小风险企业的开展。5.2企业所得税。其一,延长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的免税年限为5年,同时把规定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改成“自盈利年度起。其二,对于研发费用的加扣,建议取消盈利企业和增长比例的限制,可规定企业科研支出到达年销售额一定比例的,就可享受加扣费用。其三,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允许对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开发工程效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其四,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即风险投资企业把其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那么这局部收益应免征所得税。其五,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5.3个人所得税。促进风险投资开展还要充分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应给予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企业管理者特别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待遇。二是提高风险投资者的免税额,并减少税率级次,扩大各档次级距,使其在获利年度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期权之类的风险报酬收益适用优惠税率,并在其所得实际收到时纳税。三是取消风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给其作为股东派送的红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6、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我国当前规制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证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等。目前我国二级市场上虽然正在实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但仍有大量国有股禁止流通,法人股限制流通,阻塞了风险资本从二级市场退出的道路;在我国,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远没有形成。至于破产清算制度,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其他企业的清算那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践操作中非常困难。因此,应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参考文献】【1】于永锋,周霞琴.从立法层面构建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环境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6105.【3】刘梦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