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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论文》3900字_有关残疾人的论文

时间:2019-12-07 09:18:29 来源:学生联盟网
作文一:《残疾人论文》3900字

浅论和谐社会残疾人宪法权利的特殊法律保护

一、残疾人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 对残疾人权利的特珠保护是由社会正义所决定的。弱势群体是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在经济、文化、体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群体川。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的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的基础构建于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之上,即社会正义观。正义是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一般的意义上说,社会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合理的关系和秩序。如在古希腊,柏拉图把正义理解为各个等级各守其位,各司其职。“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从古至今的社会正义观点强调人的平等且认为平等原则不仅是表面的,它还应当是实际的。在我国残疾人享有同正常人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但由于残疾人本身及社会等因素的原因,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基于社会正义,应该给残疾人提供特殊法律保护。

(二) 对残疾人权利的特珠保护是由和谐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其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是指单个人的发展,而是指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不仅应当是全面的,而且应当是自由的,马克思称之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或“自由的全面发展”。因而,“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普遍得到尊重,社会成员普遍得到自由发展,

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日益得以实现,使包括残疾人在内社会成员和谐相处、共同全面发展,每个人真正成为“大写的人”。然而,由于残疾人在经济、文化、体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要实现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实现自由发展,和正常人比较起来,其难度是相当大的。只有采取特别法律措施,牙能让残疾人的宪法权利得已真正实现,才能使整个社会越来越和谐。

(三) 对残疾人权利的特珠保护是对古代残疾人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我国古代对残疾人进行特别照顾。第一,国家收养残疾人。政府对残疾人这些特殊群体加以养治,并且一直把他们抚养到老死。第二,给残疾人提供工作机会。早在先秦时期,政府给残疾人安排职务,使其各尽其才。以后的朝代,政府都安排一定的残疾人,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安排就业。第三,赏赐和发放生活必需品。政府对残疾人发放生活用品,使他们享受人间温暖。古代国家还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古代对残疾人是如此的礼待,在当代和谐社会更应如此,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

二、残疾人宪法权利的特殊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作为我国的公民,宪法赋予了其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由于残疾人的弱势地位,国家为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的实现,还进行了专门法律保护。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残疾人基本权利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对残疾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

(一) 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宪法赋予的政治自由。为此,我国法律对残疾人政治权利和自由进行了特殊法律保护。残疾人保障法特别强调残疾人在政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为保障残疾人选举权的实现,我国选举法第36条也做了特别规定。然而,我国对残疾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进行了特殊法律保护的不多。首先,这与我国的历史传统有关。在我国古代残疾人被剥夺了从政为官的权利。残疾人不得为君; 残疾人也无权参加科举考试。这些都是对残疾人权利的限制。其次,与现实的观念有关。社会上一些人看到的只是残疾人的拐杖和轮椅等,而不是残疾人作为人的独立人格与社会价值。由于这种社会偏见与陈腐观念的存在,残疾人平等的政治权利要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立法特别保护并非易事。

(二) 人身自由权方面。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公民住宅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为了贯彻落实残疾人这一宪法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做了特别保护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等条款就有规定。然而,现实生活当中残疾人人身自由权的实现并不理想。歧视、侮辱残疾人现象比较普遍,残疾人视为无用和负担的观念根深蒂固; 侵害残疾人现象也比较严重,比如抛弃、杀死残疾婴儿,另外残疾人的轮椅进不

了公园、电影院等等,残疾人自由权实现程度同正常公民相比,相差太远。

(三) 社会经济权利方面。1. 劳动就业权。我国法律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进行了特殊法律保护规定。宪法第45条已有规定。另外,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各地方也制定了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但是,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残疾人劳动就业法规不健全,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障。二是劳动力市场排斥残疾人,残疾人就业率低。三是部门间的协调不够。2. 财产权。我国宪法第13条已有规定。民法通则为精神残疾人规定了监护人及监护职责,第十七条也有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足以保护残疾人的财产权,刑法中对残疾人的财产权保护未做特别规定,这是一大缺陷。

3. 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已有规定。但这些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并未具体,很难操作。

(四) 教育、科学、文化权方面。我国法律对残疾人教育、科学、文化权也进行了特殊法律保护规定。我国宪法第45条等条款已有规定。国务院1994年还颁发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为保障残疾人教育权的实现做了具体规定。然纵观所有关于特别保护残疾人教育、文化权的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现相关的法律条文都过于笼统,残疾人教育、文化权保障体系并不健全,我国残疾人教育现状不容乐观。

(五) 婚姻家庭权方面。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家庭权这一宪法权利,法律对残疾人特别保护规定不多。只有残疾人保障法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残疾人在政治、

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婚姻法未对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特别立法保护。因而,残疾人婚姻家庭权利的实现不容乐观,为数不少的残疾人孤单一生。

三、关于残疾人群体宪法权利特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 加强立法保护。1,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我国法律对残疾人这一方面权利规定的特别保护措施不多。在一个“平等·参与·共享”的社会,就应该给予残疾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帮助残疾人实现政治权利。为此应完善我国相应立法。一是应在宪法中对残疾人有特别规定。提高残疾人在宪法当中的政治地位。二是选举法中也应增加特别保护残疾人政治权利的专门条款。三是应修改残疾人保障法,把政治权利单独作为一章,加以具体规定,落实宪法和选举法。四是增加残疾人在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代表的比例。2. 人身自由权方面。首先应加强刑事立法保护。侮辱、诽谤、侵害残疾人构成犯罪的,应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错误拘留、逮捕、判决残疾人的,国家应提高赔偿标准。其次,加强民事立法保护。在民法通则里应作特别规定:侮辱、诽谤、侵害残疾人的,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应加倍承担。另外,政府应增加投人,建立、改善无障碍设施,使残疾人的轮椅可以自由进人各交通工具、各单位、休息娱乐场所等,真正实现人的自由。3. 社会经济权利方面。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的实现,应完善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按一定比例安排残人就业,笔者认为应做统一规定。这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残疾人进行物质帮助应多样化。比如

开福利院等等。4. 教育、科学、文化权方面。首先要完善残疾人教育、科学、文化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残疾人保障法教育条款中应增加一些条款。另外,保障残疾人文化生活权方面的条款也应完善。最后应加强对各类启智学校的建设。政府应增加投人,拨出专款用于启智学校的改、扩建,使特教学校成为教学、康复、职业技术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科研基地。5. 婚姻家庭权方面。残疾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宪法斌予的婚姻家庭权利很难实现。因而,国家应采取特别保护措施。首先,完善立法。一是修改婚姻法,放宽残疾人结婚的条件。二是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其次,为帮助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的实现。

(二) 加强司法保护。1. 探索残疾人群体的宪法司法保护。通过宪法司法手段来救济权利是现代宪政法治的一个鲜明特点。许多国家已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纳人宪法司法保护轨道。从我国目前侵害残疾人群体的案件来看,大多涉及到对公民的宪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宪法司法保护是对残疾人群体保护中最为有力的方式之一,它既可以由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基本权利的适用来维护残疾人群体的具体权益,也可以由违宪审查机关通过对具体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从宏观上消除对残疾人群体的歧视,以确保公平的体制环境。2. 修改诉讼收费制度。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实行少收、不收制度。3. 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为保障残疾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使残疾人群体有平等的机会来诉诸司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 加强行政制度建设,完善政府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保护职

能。1. 完善并落实好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及法规,强化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保护。2. 努力扩大就业,促进残疾人群体摆脱贫困。3. 政府还应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群体的保护。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侵害残疾人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是加大财政投人,设立、改善无障碍设施及康复设施; 三是组织与动员各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对残疾人群体给予关注,鼓励爱心救助,发展社会互助事业。

作文二:《残疾人论文_浅议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10700字

浅议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

【内容摘要】:从我国残疾人基本情况对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状进行深刻分析,透彻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其影响该问题存在的主要因素和内在原因,结合实际,借鉴国外的有效手段,提出积极地、较有操作性的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关措施。

【关键词】:残疾人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福利

据中国残联2006年年底统计,中国目前有残疾人:8296万。占全国人口总数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其占残疾人总数的比重为:视力残疾3万人(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24.1%),言语残疾127万人(1.5%),肢体残疾2412万人(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6.68%),精神残疾614万人(7.4%),多重残疾1352万人(16.3%)。基本上不到16个人当中就有一个残疾人,涉及近1/5的家庭(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

残疾人问题是人类社会固有的问题。残疾是人类进化、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代价。日趋完善的人类,不应当漠视这种牺牲和代价。对待残疾人的态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是帮助残疾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使最大多数残疾人基本生活、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的根本举措,对于国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提高全体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这一群体给予特定的制度安排,来保障他们的社会生活权益,是国家与社会的基本责任。我国自1990年颁布《残疾人保障法》以来,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人社会保障整体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起点上,重新审视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建立比较健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与社会发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现状

研究残疾人社会保障首先要厘清概念,残疾人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

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语境中,表述有所不同。其一是指向一种能力。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2)指出:“残疾人是由于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其二是指向一种现象。《美国残疾人法》界定为:“就个人来说,‘残疾’一词是指:(A)对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有实质限制性的某种生理或者心智缺陷;(B)这种缺陷的经历;(C)被认为有这种缺陷。”1975年联合国大会发布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界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机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本文沿用这一界定。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动员社会资源为特定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支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本质是社会财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再分配,具有明显的国家性、强制性、再分配性和基本生活保障性的特征。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慈善等内容。

所谓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与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不同的标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分类各不相同。传统的分类方法往往根据残疾人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内容分为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和环境保障等五项。这种划分方法源于对残疾人工作的经验性总结,与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不衔接。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内容的基本分类,残疾人社会保障应由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含残疾人就业)、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项构成。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提出,主要是由于残疾人与健全人存在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差异,使之面临身体功能、生活能力或社会能力等方面的障碍,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必须由国家给予适宜的扶助,以保证其作为公民的基本尊严和生活权益。

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即医疗救助模式、社会参与模式和劳动福利模式。

第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是传统公共政策分析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范式。该模式认为残疾人是一个被动的、病态的且不能独立的群体,是正常人生活之外的非正常人。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因其残疾而降低,残疾人在社会中不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并发挥作用。因此,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主要应侧重提供基本的医疗援助等特殊服务和供给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以维持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把残疾人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家生了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消极态度。

第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参与模式。为了改变医疗救助模式对残疾人平等全路的漠视,1982年和1989年联合国先后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塔林行动纲领》,号召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增强残疾人的自立能力,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充分参与社会”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在联合国的积极推动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参与模式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各国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参与模式是以权利为处理残疾与发展问题的基本模式。该模式承认残疾人是权利的享有者,强调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享有社会尊严和社会生活的自由,确认残疾人在充分参与个人发展中遇到的障碍是对人权的侵犯。该模式侧重突出国家责任,要求制定社会保障等公共政策,协助残疾人解决融入社区和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化解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给残疾人造成的各种障碍,保障残疾人拥有均等机会自主性使他们的社会生活权益,以保障全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第三,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劳动福利模式。所谓劳动福利模式是指在残疾人享受一定物质救助的同时,偶为他们提供教育与就业的机会,使之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并通过劳动来实现残疾人一定的社会参与。该保障模式介于医疗救助模式和社会参与模式之间,以国家一定的物质救助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础,而以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保障和适度的社会参与为支撑,是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模式。该模式把残疾人的劳动创造精神放在首位,把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整个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了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保障生存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比较适合中国的基本国情。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筑和谐社会的发展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巩固现有成果,解决存在问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面前的重要课题。当前,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从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看,城市低保残疾人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实施,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但是,残疾

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依然存在许多难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社会保障实施现状与残疾人需求之间仍存在差距,与苏南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不相称。因此,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依然艰巨,任重而道远。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建立 残疾人由于客观上存在功能障碍,在就业、教育等方面受到较大制约,其生活质量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残疾人主客观需求亦相应增多。目前,残疾人社会保障需求主要包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服务保障以及求发展保障等方面。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确实需要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构筑完善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与社会各阶层和谐相处、共赴小康。当前,苏南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劳动就业保障亦全面发展,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状况有所改善,但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医疗康复保障、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保障、残疾人养老、供养保障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完善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

(二)调控有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措施尚未完全到位

随着按比例就业政策的强力推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得到明显加强。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发展不平衡,机关、事业单位尚未完全实施,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明显偏低。部分按比例安置的企业,对残疾员工与健全职工在同工同酬、福利待遇上存在差距,有关就业保障政策尚未完善落实。同时,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相当部分福利企业发展乏力,步履艰难,部分企业逐步淡出和退出社会福利行业,大量残疾人回流社会,加大社会就业压力。此外,部分福利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同时,在残疾员工的用工政策、福利待遇上未按规定实施,残疾人劳动保障和权益保护等相关措施尚未到位。

(三)城乡差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尚未得到均衡发展

随着城市化战略的实施,城乡一体化推进步伐的加快,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农村残疾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城乡之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仍存在较大差距,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远远落后于城市。以钟楼区为例,农村“低保”残疾人的保障标准仅为城市“低保”残疾人的60%。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明显滞后于城市,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低于城市,各项保障政策落实亦较城市相对不规范、不系统,城乡之间的发展尚不均衡。

(四)协调配合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机制尚未正常运转

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但残疾人康复工作尚未完全适应这种变化,没有实现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对接,还未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充分融合,利用社会资源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康复的福利、保障性质与产业化运作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结合点。此外,残疾人医疗保障亦是制约残疾人生命质量提高的“瓶颈”。部分特困残疾人存在着“看病难”的问题,医疗救助体系仍需化大力气给予完善。

(五)多样需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尚未有效形成

残疾人也同健全人一样,具有从生理到精神多方面和多层次的需求,但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残疾人的多种类、多层次的需求方面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相当部分的残疾人主要依靠社区、街道渠道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依托残联途径解决就业保障问题,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扶贫帮困问题。综合性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体制还未形成,配套完善的各类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尚未有效形成。

同时与广大残疾人不断提高的保障与服务需求相比,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诸多突出矛盾。

三、结合我国实际,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的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科学设计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模式,逐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以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发展思路如下:

(一)赋予残疾人平等的“社会人”资格以及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中就明确提出:德国境内不应当有任何一个人有被忽视和被

排斥的感觉,这就是为什么任何一个残疾人或面临致残危险、从而需要特殊帮助的人都有权利得到康复的原因,而不管他们为什么致残。2001年生效的德国《社会法案》第九章《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和康复》不再仅仅关注为残疾人或面临残疾风险的人提供照料,而且要保障他们自主地参与社会和减少他们在获取平等机会上所存在的障碍从而赋予残疾或有残疾危险的人尽可能独立和自我负责地处理自己的事情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障残疾人平等自主地参与社会是德国残疾人福利保障的最根本目标。结合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应当将这一思想贯穿其中。残疾人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现象,残疾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发展多样性的集中体现。我们必须明确,残疾人首先是“人”,他们同样属于人类社会,具有人的社会属性,应当和健全人一样平等、自由、自主地参与一切社会活动,分享社会文明的进步成果。因此,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应以保障残疾人的社会权力为目标,赋予他们正常的生存空间,赋予他们正常的“社会人”身份,只有解决了残疾人的社会融入和社会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共享。

理论上讲,残疾人社会保障本来就应当属于国民保障系统的必然组成部分。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单独提出,一方面表现了由于残疾人群体不同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特殊性而使得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项目应当有不同的安排,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针对残疾人群体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内容已经远远落后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使残疾人从理应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中分离了出来,人为地将残疾人置于了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就说明,无论任何人,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不管他是否残疾。因此,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提高残疾人福利待遇,首先应当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给残疾人以“社会人”待遇,视他们为正常和必要的社会组成成员,给他们提供平等地参与社会的条件、平等地享受保障的权利,这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乃至促进残疾人事业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二)遵循残疾人福利的便利可及性和服务主动性原则。残疾人福利的可及性和服务的主动性可以视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的又一基本出发点,如

在申请现金津贴的残疾人,可以任意选择其感觉最便利的战争赔偿办公室以保证他们通过最便捷的方式获得帮助;对于那些有资格享受免费交通的残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需要由他人陪护出行的条件下,陪护人员在陪护过程中也可以免费乘车,包括短途公共交通和长途旅行;对于那些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承担责任的残疾人,社会援助和青年福利机构会在他们所有的康复和援助领域中发挥作用。为保证残疾人较容易地了解应该享受何种机构提供的何种待遇,避免残疾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德国各城市都成立了联络服务中心,以加强各机构间的紧密合作,帮助残疾人完成待遇申请,并保证残疾人能够在申请提交14日之内知道自己享受待遇的标准、服务的内容以及如何获得这些服务等。由此可见,德国社会保障对于残疾人的支援和帮助是现实而便利的,为了促进残疾人能够融入社会、参与社会,他们遵循了主动服务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法规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他们各自所需的帮助和支持。与德国相比,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无疑是落后的:根据第二次抽样调查,我国8296万残疾人中,城镇16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27.87%、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为36.83%、参加工伤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1.11%保险的比例为1.95%1.35%农村16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29.39%

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0.1%和0.07%,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包括残疾人社会保障正处于建设和完善时期,这为从制度建设伊始就树立正确的理念和观念提供了便利,以避免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由于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弱势地位,他们在自身诉求表达中存在更多的障碍和不畅,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待遇提供过程中树立主动服务的观念,从残疾人的需求出发,为他们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保障和服务。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应当遵循全面保障和满足特殊需求相结合的原则。残疾人的多样性决定了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和保障方式、内容的多样性,残疾人的弱势性又决定了他们需要社会提供的全面保障,甚至包括衣食住行医等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看,不但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而且兼顾了不同的需求,上至耄耋老人,下至蹒跚学步的孩童,都可以得到其需要的保障。如对于老年残疾人,不但有医疗、康复服务,而且有护理保险待遇解决其长期生活照顾的需要,对于残疾儿童,则有政府买单的各式特殊教育,对于

需要配备辅助器械或需要进行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则由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或政府出资为其配备所需的辅助器械或对其居住场所进行无障碍改造。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全面性决定了各种保障方式的特殊性,各种特殊的、满足不同残疾人需要的保障内容综合起来,又构成了全面而完整的保障网。残疾群体残疾类型多种多样,其保障需求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社会保障”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进行了规定,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对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和医疗亦作了前所未有的详细规划。但残疾人社会保障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应当为需求各异的残疾人提供哪些福利和服务,需要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进行细致而周详的考虑,保障内容也应当包括生活保障、康复服务、医疗保健、护理照料、生活环境改造等多项内容。同时,应当考虑借鉴德国的经验,将残疾人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结合起来,这因为:第一,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与就业具有天然的联系,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核心化常将众多难以就业的残疾人排除在制度之外,只要解决了就业问题尤其是正规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自然而然能够得到解决;第二,因为残疾人就业是其正常参与和融入社会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途径,就业问题的解决,残疾人自我价值得到实现和认可,使他们更有信心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立足国情,确立长期发展战略与近期发展规划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联系我国实际,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应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出发,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权益,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发展权益。就近期发展规划而言,必须正视城乡与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因地制宜,多层次、有步骤地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近期发展规划,则要把握好两个结合:一是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即由国家负责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而残疾人的多样化服务需求与社会参与的愿望可以通过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的社会化逐步实现。二是做到保障基本生活与扶持发展相结合。保障基本生活是指残疾人社会保障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途径,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扶

持发展是指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应扶助发展残疾人自身的社会生存与发展能力。

(五)务实求进,因地制宜建立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两大子系统,即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有工作基础出发,在城市,可以切实保障基本生活,逐步扩大社会参与和适度促进社会发展相结合作为残疾人士保障发展的方向。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是以国家为依托,尝试建立残疾人福利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建立残疾人福利津贴制度是对现有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的充实与完善。残疾人福利津贴制度包括残疾人救助津贴和保险津贴制度。残疾人救助津贴制度是配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残疾人设立的一种补充性经济保障制度,主要对象应为中低收入家庭中永久失能的残疾人。残疾人保险津贴制度是对于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主要为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提供适度的社会保险津贴,其补助标准可按残疾等级划分。同时,市、区、街道和相关单位都应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面向残疾人积极开展多种公益性社会服务。

我国有75%(4472万)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其中许多人生活贫困,约占贫困残疾人总数的88%。这些残疾人目前很少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农村应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的重点。由于农村与城市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差距,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建立,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因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建立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适度扩大社会参与作为发展的方向。具体思路在于:贫困地区应集中力量以扶贫为主,做好邻里互助、村级保障和救灾救济等项工作,鼓励、协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帮助解决无业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问题,逐步建立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等相结合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中等发达地区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经济发达地区则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为内容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适度保障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权益和社会发展权益。

(六)明确保障的责任主体,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国家保障体系建设的大局统筹考虑,构建国家保障、社会保障与个人保障三位一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其一,明确政府责任,建立残疾人国家保障制度。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救助弱势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责任。而且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政府行为。加强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管理公共事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就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任何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有效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更离不开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

其二,合理界定社会责任,审慎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残疾人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总是生活在社会之中。而且残疾人由于生理、心理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法维持正常人的社会生活,他们是最需要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社会对于残疾人具有无可选择的接纳的义务与保障的责任。但这种责任需要合理的加以界定,既不能漠视社会责任的存在,更不能借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趋向而无限扩大社会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障责任。社会对于残疾人的保障责任应该是在国家之下的有力支撑。

同时,还要合理界定残疾人的个人责任,尊重残疾人的个人能力,发挥残疾人自身保障的能动性。由此建构国家保障、社会保障与个人保障三位一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七)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与执法,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与规范化进程

法律是制度最为规范化的体现,立法是任何制度实现规范化的根本保证。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必须通过法制化的途径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首先必须从立法层面开始,逐步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一是在宪法层次要明确国家、社会与家庭对于残疾人的保障责任与基本保障方针。二是在法律层次,要针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弊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加快进行《残疾人保障法》之社会保障部份的修订工作,并制定颁布《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

衔接配套。三是在法规层次,要配合《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制定与《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相宜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障条例》等配套性法规文本。四是在规章层次,应在现有各类规章的基础上,配合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制定或修订与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落实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五是在规范性文件层次,应在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与各地的差异性,适时适地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之作为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补充。其次,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与规范化进程,还必须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执法的规范与有效性。再次,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快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绩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政府的相关部门与残联组织要规范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资金来源、缴费费率、待遇水平、发放办法、管理监督程序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机制,保证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与有效性。

(八)结合和谐社区建设,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形成“社区参与”与“融入社区”相结合的残疾人社区保障机制,夯实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础。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扶持和帮助,促进其参与社会生活,对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的路径在于:一是再造社区残疾人保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残疾人社区保障的基本工作原则,形成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合力。并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自治作用,以人为本,逐步建立符合社区发展需求的社区残疾人工作机制。二是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共创共享社区和谐生活。三是以社区服务为依托,健全残疾人社区保障网络。应合理规划残疾人社区服务的内容与基本范畴,整合服务网点和服务项目,健全服务功能,逐步建立融康复、就业、教育、文体于一体的微型残疾人社区服务网络。现阶段残疾人社区服务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以家庭为基础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四是依托社区残疾人协会,大力发展社区非营利组织,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的促进作用,引导

非营利组织积极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此外,还应该逐步培养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以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从某种意义上讲,残疾人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残疾人对社会文明发展的分享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我国残疾人口规模约相当于德国全部人口的数量,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完善和健全,不仅仅关系到8296万残疾人的生存发展,更为全国2.6亿残疾人家庭人口解除了后顾之忧。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直接惠及我国五分之一人口的伟大工程,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未来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全面惠及8000多万残疾人,从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他们的社会参与与社会发展权利,使广大残疾人共同沐浴在和谐社会的阳光之下。

【参考文献】: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华夏出版社,2006年。

2、刘翠霄:《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3、王齐彦、谈志林:《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中国民政》2006年第7期

4、乔庆梅:《试谈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

作文三:《残疾人论文 浅议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10700字

浅议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

【内容摘要】:从我国残疾人基本情况对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状进行深刻分析,透彻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其影响该问题存在的主要因素和内在原因,结合实际,借鉴国外的有效手段,提出积极地、较有操作性的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关措施。

【关键词】:残疾人 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福利

据中国残联2006年年底统计,中国目前有残疾人:8296万。占全国人口总数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其占残疾人总数的比重为:视力残疾3万人(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24.1%),言语残疾127万人(1.5%),肢体残疾2412万人(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6.68%),精神残疾614万人(7.4%),多重残疾1352万人(16.3%)。基本上不到16个人当中就有一个残疾人,涉及近1/5的家庭(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

残疾人问题是人类社会固有的问题。残疾是人类进化、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代价。日趋完善的人类,不应当漠视这种牺牲和代价。对待残疾人的态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是帮助残疾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使最大多数残疾人基本生活、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的根本举措,对于国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提高全体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这一群体给予特定的制度安排,来保障他们的社会生活权益,是国家与社会的基本责任。我国自1990年颁布《残疾人保障法》以来,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人社会保障整体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起点上,重新审视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建立比较健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与社会发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现状

研究残疾人社会保障首先要厘清概念,残疾人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

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语境中,表述有所不同。其一是指向一种能力。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2)指出:“残疾人是由于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其二是指向一种现象。《美国残疾人法》界定为:“就个人来说,‘残疾’一词是指:(A)对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有实质限制性的某种生理或者心智缺陷;(B)这种缺陷的经历;(C)被认为有这种缺陷。”1975年联合国大会发布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界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机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本文沿用这一界定。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动员社会资源为特定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支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本质是社会财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再分配,具有明显的国家性、强制性、再分配性和基本生活保障性的特征。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慈善等内容。

所谓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与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不同的标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分类各不相同。传统的分类方法往往根据残疾人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内容分为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和环境保障等五项。这种划分方法源于对残疾人工作的经验性总结,与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不衔接。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内容的基本分类,残疾人社会保障应由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含残疾人就业)、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项构成。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提出,主要是由于残疾人与健全人存在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差异,使之面临身体功能、生活能力或社会能力等方面的障碍,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必须由国家给予适宜的扶助,以保证其作为公民的基本尊严和生活权益。

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即医疗救助模式、社会参与模式和劳动福利模式。

第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是传统公共政策分析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范式。该模式认为残疾人是一个被动的、病态的且不能独立的群体,是正常人生活之外的非正常人。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因其残疾而降低,残疾人在社会中不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并发挥作用。因此,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主要应侧重提供基本的医疗援助等特殊服务和供给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以维持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把残疾人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家生了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消极态度。

第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参与模式。为了改变医疗救助模式对残疾人平等全路的漠视,1982年和1989年联合国先后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塔林行动纲领》,号召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增强残疾人的自立能力,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充分参与社会”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在联合国的积极推动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参与模式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各国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参与模式是以权利为处理残疾与发展问题的基本模式。该模式承认残疾人是权利的享有者,强调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享有社会尊严和社会生活的自由,确认残疾人在充分参与个人发展中遇到的障碍是对人权的侵犯。该模式侧重突出国家责任,要求制定社会保障等公共政策,协助残疾人解决融入社区和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化解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给残疾人造成的各种障碍,保障残疾人拥有均等机会自主性使他们的社会生活权益,以保障全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第三,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劳动福利模式。所谓劳动福利模式是指在残疾人享受一定物质救助的同时,偶为他们提供教育与就业的机会,使之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并通过劳动来实现残疾人一定的社会参与。该保障模式介于医疗救助模式和社会参与模式之间,以国家一定的物质救助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础,而以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保障和适度的社会参与为支撑,是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模式。该模式把残疾人的劳动创造精神放在首位,把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整个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了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保障生存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比较适合中国的基本国情。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筑和谐社会的发展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巩固现有成果,解决存在问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面前的重要课题。当前,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从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看,城市低保残疾人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实施,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但是,残疾

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依然存在许多难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社会保障实施现状与残疾人需求之间仍存在差距,与苏南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不相称。因此,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依然艰巨,任重而道远。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建立 残疾人由于客观上存在功能障碍,在就业、教育等方面受到较大制约,其生活质量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残疾人主客观需求亦相应增多。目前,残疾人社会保障需求主要包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服务保障以及求发展保障等方面。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确实需要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构筑完善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与社会各阶层和谐相处、共赴小康。当前,苏南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劳动就业保障亦全面发展,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状况有所改善,但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医疗康复保障、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保障、残疾人养老、供养保障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完善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

(二)调控有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措施尚未完全到位

随着按比例就业政策的强力推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得到明显加强。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发展不平衡,机关、事业单位尚未完全实施,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明显偏低。部分按比例安置的企业,对残疾员工与健全职工在同工同酬、福利待遇上存在差距,有关就业保障政策尚未完善落实。同时,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相当部分福利企业发展乏力,步履艰难,部分企业逐步淡出和退出社会福利行业,大量残疾人回流社会,加大社会就业压力。此外,部分福利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同时,在残疾员工的用工政策、福利待遇上未按规定实施,残疾人劳动保障和权益保护等相关措施尚未到位。

(三)城乡差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尚未得到均衡发展

随着城市化战略的实施,城乡一体化推进步伐的加快,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农村残疾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城乡之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仍存在较大差距,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远远落后于城市。以钟楼区为例,农村“低保”残疾人的保障标准仅为城市“低保”残疾人的60%。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明显滞后于城市,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低于城市,各项保障政策落实亦较城市相对不规范、不系统,城乡之间的发展尚不均衡。

(四)协调配合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机制尚未正常运转

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但残疾人康复工作尚未完全适应这种变化,没有实现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对接,还未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充分融合,利用社会资源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康复的福利、保障性质与产业化运作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结合点。此外,残疾人医疗保障亦是制约残疾人生命质量提高的“瓶颈”。部分特困残疾人存在着“看病难”的问题,医疗救助体系仍需化大力气给予完善。

(五)多样需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尚未有效形成

残疾人也同健全人一样,具有从生理到精神多方面和多层次的需求,但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残疾人的多种类、多层次的需求方面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相当部分的残疾人主要依靠社区、街道渠道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依托残联途径解决就业保障问题,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扶贫帮困问题。综合性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体制还未形成,配套完善的各类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尚未有效形成。

同时与广大残疾人不断提高的保障与服务需求相比,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诸多突出矛盾。

三、结合我国实际,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的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科学设计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模式,逐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以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发展思路如下:

(一)赋予残疾人平等的“社会人”资格以及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中就明确提出:德国境内不应当有任何一个人有被忽视和被

排斥的感觉,这就是为什么任何一个残疾人或面临致残危险、从而需要特殊帮助的人都有权利得到康复的原因,而不管他们为什么致残。2001年生效的德国《社会法案》第九章《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和康复》不再仅仅关注为残疾人或面临残疾风险的人提供照料,而且要保障他们自主地参与社会和减少他们在获取平等机会上所存在的障碍从而赋予残疾或有残疾危险的人尽可能独立和自我负责地处理自己的事情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障残疾人平等自主地参与社会是德国残疾人福利保障的最根本目标。结合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应当将这一思想贯穿其中。残疾人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现象,残疾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发展多样性的集中体现。我们必须明确,残疾人首先是“人”,他们同样属于人类社会,具有人的社会属性,应当和健全人一样平等、自由、自主地参与一切社会活动,分享社会文明的进步成果。因此,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应以保障残疾人的社会权力为目标,赋予他们正常的生存空间,赋予他们正常的“社会人”身份,只有解决了残疾人的社会融入和社会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共享。

理论上讲,残疾人社会保障本来就应当属于国民保障系统的必然组成部分。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单独提出,一方面表现了由于残疾人群体不同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特殊性而使得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项目应当有不同的安排,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针对残疾人群体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内容已经远远落后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使残疾人从理应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中分离了出来,人为地将残疾人置于了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就说明,无论任何人,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不管他是否残疾。因此,建设残疾人社会保障,提高残疾人福利待遇,首先应当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给残疾人以“社会人”待遇,视他们为正常和必要的社会组成成员,给他们提供平等地参与社会的条件、平等地享受保障的权利,这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乃至促进残疾人事业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二)遵循残疾人福利的便利可及性和服务主动性原则。残疾人福利的可及性和服务的主动性可以视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的又一基本出发点,如

在申请现金津贴的残疾人,可以任意选择其感觉最便利的战争赔偿办公室以保证他们通过最便捷的方式获得帮助;对于那些有资格享受免费交通的残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需要由他人陪护出行的条件下,陪护人员在陪护过程中也可以免费乘车,包括短途公共交通和长途旅行;对于那些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承担责任的残疾人,社会援助和青年福利机构会在他们所有的康复和援助领域中发挥作用。为保证残疾人较容易地了解应该享受何种机构提供的何种待遇,避免残疾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德国各城市都成立了联络服务中心,以加强各机构间的紧密合作,帮助残疾人完成待遇申请,并保证残疾人能够在申请提交14日之内知道自己享受待遇的标准、服务的内容以及如何获得这些服务等。由此可见,德国社会保障对于残疾人的支援和帮助是现实而便利的,为了促进残疾人能够融入社会、参与社会,他们遵循了主动服务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法规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他们各自所需的帮助和支持。与德国相比,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无疑是落后的:根据第二次抽样调查,我国8296万残疾人中,城镇16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27.87%、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为36.83%、参加工伤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1.11%和 1.35%, 农村16岁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9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为 29.39%、 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0.1%和0.07%,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包括残疾人社会保障正处于建设和完善时期,这为从制度建设伊始就树立正确的理念和观念提供了便利,以避免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亡羊补牢”的被动局面。由于残疾人群体的社会弱势地位,他们在自身诉求表达中存在更多的障碍和不畅,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待遇提供过程中树立主动服务的观念,从残疾人的需求出发,为他们提供符合其需求的保障和服务。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应当遵循全面保障和满足特殊需求相结合的原则。残疾人的多样性决定了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和保障方式、内容的多样性,残疾人的弱势性又决定了他们需要社会提供的全面保障,甚至包括衣食住行医等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看,不但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而且兼顾了不同的需求,上至耄耋老人,下至蹒跚学步的孩童,都可以得到其需要的保障。如对于老年残疾人,不但有医疗、康复服务,而且有护理保险待遇解决其长期生活照顾的需要,对于残疾儿童,则有政府买单的各式特殊教育,对于

需要配备辅助器械或需要进行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则由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或政府出资为其配备所需的辅助器械或对其居住场所进行无障碍改造。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全面性决定了各种保障方式的特殊性,各种特殊的、满足不同残疾人需要的保障内容综合起来,又构成了全面而完整的保障网。残疾群体残疾类型多种多样,其保障需求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社会保障”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进行了规定,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对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和医疗亦作了前所未有的详细规划。但残疾人社会保障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应当为需求各异的残疾人提供哪些福利和服务,需要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进行细致而周详的考虑,保障内容也应当包括生活保障、康复服务、医疗保健、护理照料、生活环境改造等多项内容。同时,应当考虑借鉴德国的经验,将残疾人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结合起来,这因为:第一,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与就业具有天然的联系,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核心化常将众多难以就业的残疾人排除在制度之外,只要解决了就业问题尤其是正规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自然而然能够得到解决;第二,因为残疾人就业是其正常参与和融入社会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途径,就业问题的解决,残疾人自我价值得到实现和认可,使他们更有信心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四)立足国情,确立长期发展战略与近期发展规划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联系我国实际,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应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出发,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权益,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发展权益。就近期发展规划而言,必须正视城乡与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因地制宜,多层次、有步骤地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近期发展规划,则要把握好两个结合:一是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即由国家负责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而残疾人的多样化服务需求与社会参与的愿望可以通过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的社会化逐步实现。二是做到保障基本生活与扶持发展相结合。保障基本生活是指残疾人社会保障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途径,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扶

持发展是指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应扶助发展残疾人自身的社会生存与发展能力。

(五)务实求进,因地制宜建立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两大子系统,即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有工作基础出发,在城市,可以切实保障基本生活,逐步扩大社会参与和适度促进社会发展相结合作为残疾人士保障发展的方向。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是以国家为依托,尝试建立残疾人福利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建立残疾人福利津贴制度是对现有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的充实与完善。残疾人福利津贴制度包括残疾人救助津贴和保险津贴制度。残疾人救助津贴制度是配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残疾人设立的一种补充性经济保障制度,主要对象应为中低收入家庭中永久失能的残疾人。残疾人保险津贴制度是对于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主要为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提供适度的社会保险津贴,其补助标准可按残疾等级划分。同时,市、区、街道和相关单位都应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面向残疾人积极开展多种公益性社会服务。

我国有75%(4472万)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其中许多人生活贫困,约占贫困残疾人总数的88%。这些残疾人目前很少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农村应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的重点。由于农村与城市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差距,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建立,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因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建立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适度扩大社会参与作为发展的方向。具体思路在于:贫困地区应集中力量以扶贫为主,做好邻里互助、村级保障和救灾救济等项工作,鼓励、协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帮助解决无业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问题,逐步建立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等相结合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中等发达地区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经济发达地区则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为内容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适度保障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权益和社会发展权益。

(六)明确保障的责任主体,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国家保障体系建设的大局统筹考虑,构建国家保障、社会保障与个人保障三位一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其一,明确政府责任,建立残疾人国家保障制度。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救助弱势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责任。而且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政府行为。加强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管理公共事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就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任何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有效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更离不开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

其二,合理界定社会责任,审慎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残疾人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总是生活在社会之中。而且残疾人由于生理、心理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法维持正常人的社会生活,他们是最需要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社会对于残疾人具有无可选择的接纳的义务与保障的责任。但这种责任需要合理的加以界定,既不能漠视社会责任的存在,更不能借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趋向而无限扩大社会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障责任。社会对于残疾人的保障责任应该是在国家之下的有力支撑。

同时,还要合理界定残疾人的个人责任,尊重残疾人的个人能力,发挥残疾人自身保障的能动性。由此建构国家保障、社会保障与个人保障三位一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七)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与执法,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与规范化进程

法律是制度最为规范化的体现,立法是任何制度实现规范化的根本保证。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必须通过法制化的途径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首先必须从立法层面开始,逐步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一是在宪法层次要明确国家、社会与家庭对于残疾人的保障责任与基本保障方针。二是在法律层次,要针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弊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加快进行《残疾人保障法》之社会保障部份的修订工作,并制定颁布《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

衔接配套。三是在法规层次,要配合《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制定与《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相宜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障条例》等配套性法规文本。四是在规章层次,应在现有各类规章的基础上,配合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制定或修订与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落实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五是在规范性文件层次,应在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与各地的差异性,适时适地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之作为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补充。其次,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与规范化进程,还必须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执法的规范与有效性。再次,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快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绩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政府的相关部门与残联组织要规范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资金来源、缴费费率、待遇水平、发放办法、管理监督程序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机制,保证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与有效性。

(八)结合和谐社区建设,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形成“社区参与”与“融入社区”相结合的残疾人社区保障机制,夯实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础。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扶持和帮助,促进其参与社会生活,对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的路径在于:一是再造社区残疾人保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残疾人社区保障的基本工作原则,形成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合力。并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自治作用,以人为本,逐步建立符合社区发展需求的社区残疾人工作机制。二是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共创共享社区和谐生活。三是以社区服务为依托,健全残疾人社区保障网络。应合理规划残疾人社区服务的内容与基本范畴,整合服务网点和服务项目,健全服务功能,逐步建立融康复、就业、教育、文体于一体的微型残疾人社区服务网络。现阶段残疾人社区服务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以家庭为基础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四是依托社区残疾人协会,大力发展社区非营利组织,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的促进作用,引导

非营利组织积极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此外,还应该逐步培养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以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从某种意义上讲,残疾人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残疾人对社会文明发展的分享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我国残疾人口规模约相当于德国全部人口的数量,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完善和健全,不仅仅关系到8296万残疾人的生存发展,更为全国2.6亿残疾人家庭人口解除了后顾之忧。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直接惠及我国五分之一人口的伟大工程,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未来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全面惠及8000多万残疾人,从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他们的社会参与与社会发展权利,使广大残疾人共同沐浴在和谐社会的阳光之下。

【参考文献】: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华夏出版社,2006年。

2、刘翠霄:《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3、王齐彦、谈志林:《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中国民政》2006年第7期

4、乔庆梅:《试谈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经验与启示》

作文四:《关爱残疾人论文》5600字

汪海庆                                                                                   05080115

目录

目录„„„„„„„„„„„„„„„„„„„„„„„„„1 内容摘要„„„„„„„„„„„„„„„„„„„„„„„2 前言„„„„„„„„„„„„„„„„„„„„„„„„„

一、聋哑人犯罪现状„„„„„„„„„„„„„„„„„„

二、聋哑人犯罪特点„„„„„„„„„„„„„„„„„„

(一) 文化程度较低„„„„„„„„„„„„„„„„„„.

(二)以财产犯罪为主„„„„„„„„„„„„„„„„„

(三)团伙性较强„„„„„„„„„„„„„„„„„„„

三、聋哑人犯罪原因„„„„„„„„„„„„„„„„„„

四、聋哑人犯罪预防„„„„„„„„„„„„„„„„„.

(一)接受特殊教育方面„„„„„„„„„„„„„„„„

(二)就业个人发展方面„„„„„„„„„„„„„„„„

(三)家庭社会保障方面„„„„„„„„„„„„„„„„

五、我们能做的而且应该做的„„„„„„„„„„„„„„ 结论„„„„„„„„„„„„„„„„„„„„„„„„„

共同关爱聋哑人 减少聋哑人犯罪

--剖析当前聋哑人犯罪的现状. 原因. 特点及预防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制的日益完善,聋哑人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立法和司法的关注。然而,合法权益的保护属于积极方面的保护,而预防聋哑人犯罪则是对其更为基础性的保护。文章就聋哑人犯罪的问题所呈现的现状、原因、特点加以分析,并对犯罪预防提出作者的粗浅见解。

【关键词】 :聋哑人犯罪、现状、原因、特点、预防

前言:

流落在社会上的聋哑人由于生计难以维持,逐渐聚集成伙实施犯罪———据2月13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部分聋哑人犯罪集团组织呈宝塔形,头目和手下分工明确;为增加犯罪“技术含量”,犯罪聋哑人会私下苦练技术;因具备反侦察手段,被抓获受审也都是零口供定罪。对聋哑人违法犯罪尽管同样应该依法打击,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聋哑人犯罪的特殊性,即他们主要是因为身体残疾与被社会歧视导致生计难以维持,不得已通过违法犯罪来谋求自身与家人的生存。

尽管身体残疾与社会歧视并非可以违法犯罪的理由,但是如果社会能给予其应有的关爱,比如政府将其纳入基本社会保障范畴,企业能充分吸纳其就业,我想,大多数聋哑人就不会走上犯罪之路。

要预防并从根源上杜绝聋哑人犯罪,就必须深入地分析了解聋哑人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其特点,并以此作为依据制定有效的政策。

一、 聋哑人犯罪的现状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为洛阳市较大的一个基层法院,每年担负着洛阳市市区5个基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辖区内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2006年审理刑事案件529起,涉及聋哑人犯罪案件4起11人;2007年审理刑事案件462起,其中聋哑人犯罪案件

5起13人;2008年8月底前审理刑事案件306起,其中聋哑人犯罪案件4起9人。从案件数量上来看,呈不断上升的趋;从身份构成上来看,主要以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为主;从涉案聋哑人的情况来看,在这13起33人涉及聋哑人案件中,其中聋哑人为25人,占涉案人员的75.8%,未成年聋哑人为19人,占涉案聋哑人数的76%。

二、 聋哑人犯罪的特点

根据对涧西法院聋哑人犯罪情况的调查研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分析,聋哑人犯罪主要表现为几个特点:

(一)文化程度较低

所涉案的25名聋哑人中,高中文化程度为1人,初中文化程度为5人,小学文化程度为8人,文盲为11人。从涉案聋哑人的家庭背景来看,绝大多来自较为偏远的农村,也有一少部分来自城市中经济较为困难的家庭。在经济不够发达的农村,人们传统观念上对聋哑人的文化教育不够重视,甚至于对这部分弱势群体较为歧视,再加上经济上的原因等,导致他们接受教育的比例较低,甚至于相当一部分聋哑人从未接受过教育,因此为聋哑人犯罪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从聋哑人犯罪案件类型来看,通常为财产型犯罪,主要罪名表现为盗窃、抢夺等,并以盗窃为主。在涧西法院审结的聋哑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为12起24人,抢夺罪为1起1人。由于聋哑人在听力和语言等方面的障碍,致使他们在接受教育、就业和与人交往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日常生活中有的聋哑人由于缺乏家庭、社会的关爱和照顾,生活环境较差,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贫乏,形成不劳而获的思想;还有的聋哑人家庭对其过分的溺爱,使其失去与社会接触的机会而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养成好逸恶劳的习惯,导致走上社会后为贪图享受而以身试法。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致使一些聋哑人丧失了自尊、自强的精神,一旦在经济上陷入窘境,或者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或诱惑时,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团伙性较强

在审结的13起25人聋哑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为9案21人,单独做案的为4案4人,此数字反映出聋哑人犯罪的团伙性较强的特点。聋哑人的盗窃形式通常为“拍车门”盗窃,即一人拍车门转移司机注意力,另一人窃取副驾驶座位上的财物,或者是在公交车上一人盗窃一人转移赃物,即使被抓获也因是聋哑人,且无赃物而逃避打击。如审理的聋哑人曲某五人盗窃一案分工特别明确,曲某作为老板只负责管理赃物,郝某负责对人员的管理,而裴某等数人分组负责作案,曲某很少与直接做案人员进行接触。这种结构牢固、分工明确犯罪组织的形成是由聋哑人的根本特性所决定的。该类犯罪组织的形成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一部分成年聋哑人因好逸恶劳,为了增加盗窃的成功机率和盗窃被发现后自身的安全性而主动地组成盗窃团伙;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是被犯罪头目以帮助找工作等名义将从家中或学校骗出后,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被强迫参与犯罪团伙的,当他们适应这种生活后,会在团伙中找到聋哑人之间的相同感和心理上的归属感,从而由被动犯罪转化为主动犯罪。

三、聋哑人犯罪原因

聋哑人犯罪有其特殊原因:第一、聋哑人的生活、教育、就业发展落后于正常人,一般聋哑人比正常人收入低或没有固定收入维持其正常生活;第二、不知法、不懂法,缺乏与社会的沟通和接受正常的法制教育;第三、聋哑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困为他们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他们在生理上有缺陷,受教育也有一定的限制,从而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对是非的判断,经不住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聋哑人犯罪的预防

有社会学家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程度标志着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确,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国家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也必将逐渐得完善起来。虽然当前有了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了国际残奥会等体育活动,但是,在目前的物质生活水平下,我们对残疾人保障措施还是有限的,关怀仍然处于一时性的现状,而对他们的忽略却是更为长久的。我们的目标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起更为规范性、长效性的制度,从物质保障、接受教育、生存技能、个人发展,甚至是政治生活等方面对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最终使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地生活。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接受特殊教育方面

目前,我们国家在未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农村地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仅达到60%,而聋哑儿童在义务教育方面入学率更低。因为聋哑人需要进入专业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时一些地方存在着对特殊教育认识不够、特殊教育经费不足、师资素质有待提高,以及大部分农村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致使聋哑人普遍文化素质较低。为此,我们在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率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快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并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以满足其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各地政府对特殊教育事业的正确认识,保障聋哑学校的教学规模和教育经费,加强特教学校的师资力量,同时还要转变残疾儿童家长的不正确观念,从而提高聋哑儿童的入学率,接受国家的特殊教育。

(二)就业个人发展方面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往往要以较低的投入获得较高的收益,而聋哑人由于自身所存在的生理障碍,使得他们在就业方面存在着重重困难。国家通过对企业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给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管理、税收等方面享受各种优惠,从而达到保障残疾人通过劳动实现自身价值的效果,但是这样的结果往往使残疾人在工厂、企业中度过一生,他们仍然处于被照顾的角色。

为使聋哑人享受到正常人同样的社会地位,对其给予一定的帮扶是必要的,但他们更需要的是培养其和健全人同样的个人发展潜能。给他们一定的物质帮助、社会福利,或者工作等,仅仅是授之以鱼,而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强不息的精神和个人发展的能力,才是真正的授之以渔。因此,国家在对聋哑等残疾人的帮扶过程中,应将对他们的个人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和创业指导等做为重点工作来做,并且该项工作应由专业的组织机构负责实施,要保证持续性和专业化。

(三)家庭社会保障方面

聋哑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他们有权利融入到健全人的生活当中来,而我们的社会应给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使他们能够尽可能地排除障碍进行正常沟通交流。

首先,监护人对聋哑人的关爱和照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尤其对于聋哑人来说其监护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在聋哑人的被监护阶段,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和对聋哑人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他们个人性格的形成和心理健康与否,而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可以有效地避免他们遭受到来自外界的不法侵害。

其次,政府的民政、残联、卫生、工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聋哑人的管理和权利保障过程中应当切实担负起职责,更多地关注聋哑人的生存状态,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对其获得基本生存技能保障的培训,使他们能够以更多合理、合法的方式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并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从源头上减少聋哑人犯罪的发生。     第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以志愿者团体或群众组织为龙头,带动整个社会来更多地关注聋哑人群体,加强与之沟通和交流,使其消除孤立感和被遗弃感,从而能够真正地融入到社会健全人群中来,避免形成聋哑人群体的消极亚文化。整个社会应形成一种积极、文明的社会道德风尚,政府、社会与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具有为社会治安与良好道德风尚支付必要成本的意识,在关爱、帮扶包括聋哑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上承担起应尽的责任。惟有如此,才可能收获社会的长治久安。

最后,加强对聋哑人社会教育,最主要的是要加强聋哑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教育的目的一这方面是让聋哑人,尤其是未成年聋哑人在遇到危险情况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为立足社会奠定基础;另外一方面让他们和健全人一样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司法机关也要硬起手腕来严厉打击操纵、控制聋哑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幕后操纵者”,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尤其对聋哑人犯罪团伙的头目要重点打击,真正保证聋哑人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也不去以身试法。

五、我们能做的而且应该做的

(一)加强聋哑残疾人的教育。虽然我国对残疾人实行9年义务教育,为残疾人进入高等院校制定了特殊政策,但还没有建立起残疾人的教育体系,残疾人的教育很多情况下与正常人相比处于弱势。因此,国家应着手建立一套独立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快对聋哑学校建设,提高聋哑教育层次,改革聋哑教育现状,为聋哑人提供较好的学习环境。在改善学校环

境,改革教育方法,拓宽知识面等方面为聋哑残疾人发展打好基础,进一步提高聋哑残疾人的思想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

(二)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我国虽对残疾人就业提供了一些机会办法,实行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但同世界上发达和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们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尚有一定差距,还没有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独立体系,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往往混同于健全人的社会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性,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三)提倡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气,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环境。残疾人和健全人—样享有公民权利,但是总有一些人歧视、嘲笑甚至虐待残疾人,这种不文明行为不仅伤害残疾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全,还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要在全社会中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提倡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气,引导人们相互理解、尊重、关心、帮助,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残疾人问题是个社会问题,社会方方面面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一部分工作,不能光靠政府或某个部门来做,如果各单位都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解决好残疾人的几个问题,使矛盾及时化解,消除不稳定因素,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建设。我国的残联组织一般到区县,但是最基层如街道、乡镇有绝大部分地方是没有残联组织的,有的地方即使有,也因为没有正式编制,形同虚设。而残疾人分布在各个村社中,能经常接触到残疾人的是基层残联,他们最了解残疾人的困难情况和思想动态,可以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做残疾人的思想工作。基层残联工作强化了,不仅可以为残疾人解忧,还可以为党和政府分忧,因此,各级政府要给基层残联更多的关心,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活动经费方面给于支持,以切实加强基层残联的组织建设,增强其活力。

我们希望全社会的人都能力所能及地关心、帮助残疾人,关注残疾人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思考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预防残疾人犯罪等社会问题,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一致,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结论:

杜绝和减少聋哑人犯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作出努力。学校、社会、司法部门应定期为聋哑人上法律教育课,引导他们懂法、守法和用法;家庭、社会,以及专门机关应该加强对聋哑人的文化道德教育,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将聋哑人培养成自立、自强、自食其力的人。如果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来关注关心聋哑人,那么聋哑人刑事犯罪这一现象一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并将逐步减少。

汪海庆

05080115

作文五:《残疾人论文 - 副本》6300字

我国残疾人家庭生活的现状和对策

摘要:我国残疾人家庭生活的现状是多层次,分地域的。但是总体来说,他们生

活的质量普遍不高。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婚姻生活等方面都

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就是结合当前我国残疾人家庭生活的现状,通过借鉴和引

用以前学者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论述。以提出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现状,提高

残疾人家庭生活质量的对策。如完善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政策,尽

可能地扩大社会资源对残疾人的支持,并且通过社区对残疾人家庭进行最基本的

传统文化的教育和中医基础知识的教育。提高残疾人本身及其呵护人的生存水

平,以便于应对以后生活中的种种情景。

关键词:残疾人  家庭生活   对策

一、引言

(一) 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残疾人的总数已经达到了8300多万,如此众多的残疾人,他们

面临着就业, 生活,福利保险等等各种问题。随着上世纪末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 我国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已经得到了明显的好转。但是,在残疾人研究方面,我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事业,残疾人福利等方面,而对于残

疾人的家庭生活,尤其是婚姻家庭生活则显得相对不足,但是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对残疾人的家庭生活方面的研究,已经越来越重视,在这个大背景之下,我

决定研究残疾人的家庭生活。

(二) 研究目的

通过对身边已有残疾人家庭生活现状的观察,我发现现有残疾人的家庭生活

有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老年残疾人和青壮年残疾人家庭生活质有明显的区

别。第二个特点就在于肢体型残疾人和精神型残疾人的家庭生活现状有明显的区

别。所以,本研究的目的就在提高残疾人家庭生活的质量和满意度。

二、残疾人与家庭生活

(一) 残疾人与家庭生活的内涵

1.残疾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

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

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

[1] 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

2. 家庭生活

家庭是指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亲属之间所构成的

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是幸福生活的一种存在。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

一夫一妻制构成的社会单元;广义的则泛指人类进化的不同阶段上的各种家庭利

益集团即家族。从社会设置来说,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设置之一,是人类最基本

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从功能来说,家庭是儿童社会化,供养老人,是

满足经济合作的人类亲密关系的基本单位。从关系来说,家庭是由具有婚姻、血

缘和收养关系的人们长期居住的共同群体。[2]所以,家庭生活就是指在家庭中的

所有行为方式。

(二)家庭生活对残疾人的重要性

家庭生活对于残疾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残疾人来说,在其没有成家之

前他们的生活支持主要来源于他们的父母及其亲人。残疾人的父母以及亲人在其

未成年时候的支持和教育,对残疾人本身以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一个接受

了良好的教育和家庭支持的残疾人,其对社会的适应能力比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和

家庭支持的残疾人要强得多。而在残疾人成年后以及步入婚姻家庭生活时,父母

及其亲人的支持还是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当然,当残疾人拥有自己的婚姻家庭

生活时,其配偶对其的支持以及相互间的扶持的重要性就明显上升。所以,对于

残疾人来说无论是其未成年还是已成年,无论是未婚还是已婚,家庭支持对于他

们来说都是最重要的保障。我们只有立足于残疾人家庭生活质量的保障的,再配

合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资源的支持,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才

能得到根本性的提升。

三、我国残疾人家庭生活的现状

(一)已婚残疾人家庭生活的现状

1. 残疾人的家庭问题依然存在, 虽然经过近 20 年的时间 ,残疾人的未婚率有

所下降, 但残疾人的初婚年龄比例比较高。

2. 残疾人在多数情况下只能与残疾人成家, 甚至是一家三口都是残疾人 ,即残

疾父母可能会生育出有残疾的子女, 或者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身体条件限制、精

神问题等原因无法密切关注子女的健康状况, 也可能因为身体及精神缺陷无法照

顾好子女, 致使发生意外造成残疾。

3. 残疾人家庭存在沉重的经济负担问题及情感负担问题。家中有1个残疾人的

家庭占到了残疾人家庭的87. 5%, 有2 个残疾人的家庭占残疾人家庭的11. 5%。

4. 不同婚姻状况残疾人的主要需求依次是: 医疗服务与救助、辅助器具以及康复

[3] 训练与服务。

(二)未婚残疾人家庭生活的现状

对于未婚残疾人来说,他们又分为未成年和成年,在这里我们主要论述未成年发

展性障碍残疾人。他们的家庭生活现状主要是依靠父母和亲人提供的资源,进行

相应的康复训练和教育。但是在我国,因为地域的不同,家庭经济水平的差异,

导致了他们受教育的水平以及康复的水平存在显著的差异。国内学者风笑天指

出 ,经济状况是反映其家庭经济水平和状况主要指标 ,也是反映其家庭物质福

利状况的主导指标之一 。我们以北京为例,根据相关资料2011 年有 82 . 5 %

的发展性障碍儿童家庭没有达到北京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的平均水平 ,其中 ,

人数占据最多的是人均月收入不足 1000 元的家庭 。有 26 %的家庭其人均月收

入没有达到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研究还发现 ,发展性障碍儿童家庭的收入情

况并不乐观 ,支出大于收入的家庭明显多于收入大于支出的家庭 ; 支出大于收

入的主要集中在月平均收入为 410 元以下的家庭 。此外 ,资料还显示 ,目前市

区发展性障碍儿童家庭的收入水平明显高于郊区家庭的收入 ,这些家庭失业率

高于北京市的平均失业率 ,由于接送 、照顾发展性障碍儿童 ,使得家长必须有

一人专职负责 ,造成父母双方或有一位家庭成员不能工作 ; 而没有工作又直接

影响了家庭的整体收入 ,使得其经济状况令人堪忧 。就家庭结构而言 ,发展性

障碍儿童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 ,非独生子女家庭占 30 . 3 %, 而其中发展性障

碍子女在子女中排序第一的占大部分 。其研究者发现家长主要是想让发展性障

碍子女有同胞陪伴 、照顾而生了二胎 。至于住房和交通出行状况 , 发展性障

碍儿童家庭居住状况并不乐观 ,住房面积非常狭小 、租房居住的比例高 ,这可

能是因为样本中包括了部分来京务工人员 。骑自行车 、乘坐公交车和步行是目

[4]前发展性障碍儿童家庭采用的主要出行方式 。由上述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北京

地区的发展性障碍儿童家庭生活尚且出现种种问题,那么其他地区的发展性障碍

儿童或者是未成年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便可想而知。

四、我国残疾人家庭生活的问题

1. 残疾人的家庭生活照顾问题不容乐观 ,无论残疾程度如何 ,残疾人可能都不

能像正常人那样生活, 因此残疾人单独生活在一起 ,其日常生活一定会存在着一

定程度的不便 。

2. 在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残疾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只

能与残疾人组成家庭。譬如视力残疾与肢体残疾的人生活在一起时, 肢体残疾的

一方可以利用视力的优势, 利用视力残疾的一方肢体健全的优势 , 双方配合完

成一些日常生活活动以及从事某些工作 ,但无论如何仍然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

[5]不便, 而且这样的结合也带来了另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即残疾子女问题。

3. 残疾父母可能会生育出有残疾的子女。一方面,因为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重

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的医疗体系还不是十分的完善。对于残疾人来说就增加了其

生育的子女也有残疾的风险。

4. 关注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问题及情感问题 。因为残疾人本身的局限性,和

其资源的有限性,所以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比一般家庭的经济负担要重得多。

而且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对残疾人的

录用都有严格的规定。虽然残疾人保护法及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录用人员

时歧视残疾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类现象比比皆是。再有对于残疾人的情感问

题也是残疾人家庭生活中的一大问题。因为种种原因,残疾人家庭生活中的夫妻

感情并不是太和谐。

五、我国残疾人家庭生活现状的对策

(一)未成年残疾人家庭生活现状的对策

对于未成年残疾人来说,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康复训练是最重要的。但是我国

残疾人家庭分布广,数量多,无法集中进行教育康复训练。所以,他们的教育和

康复训练的重担就落在其父母的身上。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其父母的教育,使

其明白一些最基础的教育和康复知识和技能。其次,我们也应当通过各种措施,

如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的细则,增加社会福利来提高未成年残疾人家长的经济水

平,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他们的权利。在对其家长进行

教育和培训的时候,我个人认为应当对他们进行最基础的中医养生的教育,应当

学习基本的中医理论,如黄帝内经,伤寒杂病论,中医基础理论,使他们明白最

基本的养生的道理。这对于未成年残疾人的生活和康复有重要的意义。此外,对

其进行适量的优秀中华传统美德及文化的熏陶和教育,既可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和义务感,又可以培养他们和子女的亲情。长此以往,对于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的

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二)未婚残疾人家庭婚姻问题的对策

对于未婚残疾人来说,他们家庭生活的质量往往取决于婚姻成败与质量,所

以各地区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地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解决残疾人

结婚难,在婚率低的问题 ,应该根据不同残疾类型的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分别对

待 ,同时全力保障残疾人的结婚自由权利的实现。结婚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每个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和限制。残疾人作为公民

的一分子, 其结婚自由权利当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残疾人毕竟是一个特殊

的群体, 他们的结婚自由权利的实现要比一般人困难得多, 而现行法律和公共

政策实际上并没有对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在实现结婚自由权利方面制定特别的

保护或鼓励措施 ,残疾人结婚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譬如, 有些地区

可以适当考虑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城镇户口, 或者加大残疾人的教育经费投入, 提

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等 ,切实解决残疾人结婚难,在婚率低的问题。针对视力

残疾人 ,听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在婚比例均处于下降趋势的特点 , 具体分

析其原因, 解决各种类型残疾人的具体困难 。同时, 国家也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残

疾人结婚的自由权利, 禁止一切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残疾人结婚自由的

行为 。

(三)已婚残疾人家庭生活现状的对策

1、政府应增加资金和医疗康复设备的投入, 设法加大对残疾人的资助和扶持力

度 。

(1)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残疾人无疑是社会中一个最弱势的群体, 低保制度

作为目前扶贫救助的核心制度, 要加大落实力度, 加强动态管理。对那些缺乏脱

贫基本条件的贫困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要给予长期的制度性社会救助 。

(2)建立残疾人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制度。要替代传统的保障方式, 就需要发展、

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积极解决残疾人

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对患有重症的残疾人和残疾人低保户等困难家庭成员, 给

予专项医疗救助 ,帮助他们解决大病医疗问题。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呼吁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残疾人, 关注残疾人的生

活状况, 关心残疾人的婚姻状况, 给残疾人更多的关爱, 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

鼓励残疾人与正常人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减少正常人家人的反对意见。

3、扩大残疾人的就业渠道, 增加残疾人的收入, 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 ,同时

锻炼和增强了残疾人的社会参与能力 ,增加了残疾人的自信心 ,以改善他们的

婚姻状况 。真正贯彻并具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草案) 》中

关于“应当选择适宜岗位, 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的规定 。虽然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草案) 》中对残疾人就业采用了倡导性的写法, 未规

定具体的比例数, 但各地区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采取具体措施, 真正能够

落实该草案规定 , 改变残疾人就业难的状况。一要努力扩大有就业需求的残疾

人就业总量 。市 、 区 、镇、村要加强工作力度 ,积极推进并切实落实按比例

安排就业, 在辖区内为残疾人争取更多的就业岗位。二要拓宽就业渠道。因地制

宜, 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特点、专长提供就业门路 。既可以就地就近集中就业, 也

可以分散安排就业, 只要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就要妥善安排就业。三要改

善就业结构, 扶持发展农村特色农副业, 如种植业、养殖业。四要抓好农村残疾

人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其技能水平和职业竞争能力。[6]

5、对残疾人仍应实行婚检制度, 并加强残疾人的孕检工作, 尤其是智力和精神病

学检查以及遗传学检查 ,降低遗传缺陷儿的出生, 避免残疾人家庭的下一代又

出现残疾人。同时 ,加强残疾家庭子女的监管力度, 避免残疾家庭子女发生意外

事故再次造成残疾 。

6、残疾人的离婚率较高 ,当残疾人面临离婚的境况时 ,在立法中, 应适当保护残

疾人的利益 ,在财产分配和子女监护权方面 , 应适当考虑照顾残疾人 ,残疾人

在离婚后很可能面临生活困难情感缺失以及再婚的难题 ,因此 ,可以适当考虑

残疾人可以得到较多的财产, 并且得到子女的监护权。

7、完善我国的慈善救助制度 ,增加对残疾人的慈善捐款, 多渠道、 多途径帮助

残疾人。

8、以社区为单位,对于社区内的已有的残疾人家庭,进行中华传统美德的宣传

与教育。增强残疾人家庭成员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增强残疾人本身与扶养人员之

间的亲情和友情。使他们能有正确的人生方向,以及能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和

呵护。积极地宣扬中华中医知识,使残疾人本身及其呵护人掌握最基本的中医理

论和技巧,使他们在以后的生活中领队对于不同的情景可以有效的保护自己。调

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有目标有方向的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和学习。增加正

能量,在生活中不能因为残疾,而失去对生活的热爱。

六、结语

我们只有从内心的最深处去关心残疾,去理解残疾人的苦衷和困难。从心

出发,我们才能真正的帮助残疾人,使他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根本性的提升。其实,

生活质量提升,不仅仅要依赖于物质条件的改善,更重要的在于人心的改变。心

若变了。那么一切都将随之改变。因本人能力有限,在论述过程中有不当的地请

多多包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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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XPgaLC_Ymz-LeKF7VGESemu3LzBcUbZwQRQb54ODiYSLV8a 2016/1/2

[2]百度 家庭(词语概念)_百度百科

://baike.baidu./link?url=eOYJwBBbeTt1VHY9_NPOmHN_XHYfK9a3Q4xYd

KOQHD02apZIHNBIQ87eiJ2Pu82f7NHeEXuJfiwARNd9VG-tzJgmAkwbsQ3JSymEmRpI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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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献蜜 刘梦,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现状及主要需求研究[J].中华女子学院

学报,2008

[4]胡晓毅 王勉 ,北京地区发展性障碍儿童家庭生活质量的研究[J].《中国

特殊教育》2012年第 7 期   总第 145 期

[5]王献蜜 刘梦,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现状及主要需求研究[J].中华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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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企良, 杨柯君. 深化社区卫生服务, 探索社区康复之路[J] . 中国康复医

学杂志, 2006

作文六:《关爱残疾人论文》7700字

韩旭                                    05130120

题目:爱是你我他,让运动走进他们

目录

目录„„„„„„„„„„„„„„„„„„„„„„„„„1 内容摘要„„„„„„„„„„„„„„„„„„„„„„„2

一、引题„„„„„„„„„„„„„„„„„„

(一) 残疾人示例视频„„„„„ 引起兴趣„„„„„„.

(二)残疾人运动发展背景„„„总结现状„„„„„„

二、教学过程„„„„„„„„„„„„„„„„„„

(一)了解残疾人的现实情况„„„„„„„„„„„„„„„„

(二)体育对残疾人的影响„„„„„„„„„„„„„„„„

(二)国家现行政策„„„„„„„„„„„„„„„„

(二)了解参加人竞赛项目„„„„„„„„„„„„„

(三)了解残疾人康复工作形式„„„„„„„„„„„„„„„„

(三)促进残疾人体育发展的具体措施„„„„„„„„„„

三、我们能做的而且应该做的:

1了解残疾人运动

2关爱残疾人„„„„„„„„„„„„„„

结论„„„„„„„„„„„„„„„„„„„„„„„„„

让更多的人了解残疾人运动

【内容摘要】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残疾人体育将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体育运动能促进身体健康 ,增强生活自理能力 ,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寻找乐趣 ,使个体正常化 ,增强自我观念。体育运动增强了残疾人的生命力。本文通过查阅资料,期刊文献,对参加人现状进行调查,希望能通过授课的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残疾人运动。

【关键词】 :残疾人运动项目、现状、措施、康复、了解

前言:1全国残疾人统计2013年度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涉及全国734个县(市、区)中的1464个调查小区,有效监测样本37199人。其中,成人35722人,儿童1477人;男性19443人,占52.3%,女性17756人,占47.7%,男女性别比为109.5(女性为100);城镇9191人,占24.7%,农村28008人,占75.3%。

2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开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最早只位列残奥会金牌榜十名开外,虽然在北京残奥会上已成为世界第一。在大幅提高的竞技成绩之后,群众体育的普及并未成为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主要部分。残奥运动资金尚缺,难以普及经常参加体育运动的残疾人刚超过残疾人总数的10%。 我们有能力办好残奥会是我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标志之一。众所周知,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雄厚的经济基础与高度的社会文明。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不仅是残疾人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为国争光的需求,更是全社会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及所赋予他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

希望全社会的人都能力所能及地关心、帮助残疾人,关注残疾人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思考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预防残疾人犯罪等社会问题,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一致,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一、 残疾人体育发展现状

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开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最早只位列残奥会金牌榜十名开外,虽然在北京残奥会上已成为世界第一。在大幅提高的竞技成绩之后,群众体育的普及并未成为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主要部分。残奥运动资金尚缺,难以普及经常参加体育运动的残疾人刚超过残疾人总数的10%。在被调查的残疾人中,只有25.3%的人参加体育活动,证明目前我国残疾人体育活动开展得还不够普及。文化程度较高的残疾人中有41.3%的人参加体育活动,文化程度较低的残疾人中有15.2%的人参加体育活动,其差异性具有非常显著性意义。证明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与文化程度有密切的关系。残疾人的体育消费平均水平上明显低于正常人,差异性具有非常显著性意义,而在残疾人中,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在经济收入和体育消费平均水平上明显高于不参加体育的人。证明经济状况是影响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 目前,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的形式,主要以自发的、松散的、无序自由组合状态为主。要使其向主动的、较为严谨的、按照一定规律有组织的状态转变,是残疾人体育开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残疾人喜爱的体育活动项目较少,绝大多数竞技体育项目都不适合残疾人参加。说明应该大力加强研究和开发符合残疾人运动规律的体育活动项目。残疾人不参加体育活动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兴趣,缺少活动场所和器材、没有时间、怕人讥笑不理解。这为我们大力普及残疾人体育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二、 体育对残疾人的影响

列举具体事例:周菊芳女,1985年生, 上海人。 周菊芳原是田径运动员, 主攻中长跑, 在一次比赛时被一位自行车教练看中, 从此改练自行车。可在一次训练中不慎将左手摔断, 变成了残疾人。但是, 凭着对自行车运动执著的热爱, 周菊芳没有放弃, 她又改练残疾人自行车。残疾运动员的训练需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汗水, 可周菊芳都咬牙坚持了下来, 每次训练从来都是风雨无阻。 菊花芳香苦中来, 自从2003年投入系统的残疾人体育训练以来, 周菊芳取得了一系列的优异成绩。2003年在捷克欧洲自行车公开赛上获得3枚银牌,2003年在第六届全国残运会上获得自行车场地3公里、公路5公里2枚金牌,1枚银牌。 2004年9月在雅典残奥会上, 在自行车女子1公里场地计时赛中, 周菊芳(LC1级) 以1分15秒491的成绩夺得冠军, 并打破世界纪录。这也是中国运动员在历届残奥会上夺得的第1枚自行车比赛金牌。 2005年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残奥世界杯比赛中, 周菊芳获得女子LC1级500米场地计时赛和2000米场地争先赛2枚金牌。

美国奥运英雄:威尔玛·鲁道夫。尽管威尔玛·鲁道夫(WilmaRudolph )因小儿麻痹症而致残,但是这个小时候患肺炎、小儿麻痹,一只脚需要靠铁架矫正鞋走路的小女孩,在1960年罗马奥运会的田径赛事中仍夺得3枚金牌。这个奥运传奇性人物出生于1940年6月23日,是美国田纳西州一个铁路工人家庭的孩子。小时候因为肺炎和腥红热,引发高烧造成小儿麻痹,使得她的左腿萎缩无法走路,必须靠着铁架矫正鞋才能勉强行走。11岁之前,她不能走路,穿上铁鞋才能勉强跟着别人走路。11岁那一年,她第一次把铁鞋脱掉,打赤脚跟着她的哥哥们打篮球玩耍。到了12岁,她已经完全摆脱铁鞋。

脱掉铁鞋之后,她的运动天分逐渐发展开来,才4年的时间,在16岁那一年,入选美国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短跑代表队,第一次参加奥运会,她在个人项目200米未能进入决赛,但是她是美国女子4×100米接力队成员,为美国队夺得了铜牌。她获得田纳西州州立大学运动奖学金,进入大学就读并且再度受训,顺利入选美国罗马奥运会代表队,共获得100米、200米和4×100米接力3项比赛金牌,都是以极大差距领先对手。因为她的跑步姿态轻盈美妙,步伐协调,被意大利人誉为“黑羚羊”。1962年她退出田径比赛,开始教师生涯和教练职业,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以她的名字命名的基金会,用于嘌 轻运动员?994年11月12日,这位“黑羚羊”因脑癌病逝,享年54岁。1983年,她入选美国奥运名人堂,1993年被授予美国体育奖。2004年7月14日,美国邮政为她发行一枚纪念邮票。这枚邮票面值为0.23美元,一版20枚,发行量为1亿枚,这是美国邮政的《杰出美国人物》系列邮票2004年版邮票,也是这个系列的第5枚邮票。

“残疾人运动是唤醒良知的运动。”——萨马兰奇

“残疾人体育运动从一开始,就具有特殊意义。它超越缺陷,通过意志、技能、体能的较量,向生命的潜能挑战,展示人的创造力和价值。同时促进康复,陶冶情操,增强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推动平等参与。”——邓朴方

“残疾人体育运动不仅仅是为了比赛,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体育运动把残疾人从病房和家庭中解放出来, 走向社会,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中村裕

残疾人运动员一次次用生命的奇迹创造了无数个令世人感动的辉煌。在健全人看来,体育对于残疾人被赋予了全新的含义,不仅让残疾人实现身体康复、磨练意志、建立自信,更重要的是,他们通过体育向全世界展现出内心的健康之美。体育对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有多重意义:

1体育帮助康复偏瘫四个月后下床行走以期通过科学的康复训练来矫正步态, 使其能够达到生活上自理。 经过近两个月的治疗, 周其坤自身也经过不懈的努力, 每天坚持做康复运动, 身体逐渐好转, 目前已能在别人的帮助下慢慢走动。“感觉腿也有劲了, 手也能动了! ”周其坤高兴地对前去探望他的残疾人助理员说。

2硬地滚球有助脑瘫患者康复硬地滚球是残奥会没有对应奥运会的三个特殊项目之一,是特别针对控制有困难的残疾人设计的。据了解,硬地滚球运动肢体动作不多,但需要运用策略和技巧,也很考验运动员的肌肉控制力和准确性,对于那些脑瘫的残疾人锻炼肌体能力、增加协调性有很好的帮助。

3体育增加自信,从自杀到自信——韩国枪手的人生感悟射击赛场上的韩国选手金林媛是个明星人物,在北京射击馆里,大家都喜欢向她的卡通人像纪念章。纪念章上的形象与她本人完全相符:自信、乐观而美丽。不过她儿时因为生过自杀的念头。

4以色列轮椅男篮:篮球带给了我自信作为以色列轮椅男篮的核心,奥恩在比赛中格外抢眼。正是这位24岁的帅哥15岁那年与轮椅篮球结下了不解之缘:“轮椅篮球让我找回了自信,每当我把球投入篮筐的那一刻感觉都特别美妙。在这里我不会感觉自己与别人有什么不同。”

5体育体现价值体育赋予生命价值和精彩虽然已经年届古稀,但斯洛文尼亚老奶奶埃米莉·格拉迪塞克还是神采奕奕地出现在坐式排球的赛场上;68岁的德国老爷爷哈拉尔德·维默尔仍像其他小伙子一样参加赛艇比赛,而且还和搭档获得了小组第3名。在体育运动中, 年龄不是问题。诸多高龄选手参赛,向世人展示了体育赋予生命的价值和精彩。

体育制造快乐我参赛,我快乐!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生活经历,带着自己的梦想,欢聚在同一片蓝天下,展示着和常人一样精彩的生命或许没有沉甸甸的奖牌,或许没有缤纷的鲜花,但每个参赛选手在期盼已久的比赛日中,勇于进取,顽强拼搏,超越障碍,在奋斗中不断寻求乐趣,充分享受着残奥大家庭给他们带来的快乐。

感受快乐,收获未来为了快乐,遭遇车祸、右臂和右腿严重受损的南非女孩菲莉帕·约翰逊重返马背;为了快乐,先天盲童李孝强一路追逐,成为本届残奥会中国盲人足球队的队;为了享受自行车运动带来的快乐,张魁东从河北邯郸一位普通农民,一直走到今天,并在北京残奥会上多次走上领奖台。

体育改善心智“盲人门球改变了我”盲人门球让鲍道磊从一个" 皮大王" 变成了谦谦君子:我身上的毛躁、浮躁和焦躁都没了,我对自己的改变很满意。我以前碰到不顺心的事情就会" 跳" 起来,现在变得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了。

运动,改变了人生的颜色对健全人来说,体育运动无非是强身健体或者出于兴趣。但对残疾人来说,体育运动对他们则意味着更多。在许多残奥运动员身上,我们都能找到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运动,彻底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为他们带来了丰富多彩的生活。    体育融入社会,在邓朴方看来,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可以接触到家庭和工作单位以外更广阔的天地,让他他能够更多地融入到社会中。实际上,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是用身体和意志,证明自己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是用精神和毅力,表现自己的人格尊严、突破生命局限的志气和勇气。“他们通过体育运动向世人证明了:我和你是一样的人。”

三、了解国家现行政策

体育主管部门和残疾人体育组织密切配合,因地制宜,开展残疾人自强健身活动。每年举办全国性残疾人体育活动不少于20项次,省级残疾人体育活动不少于10项次,经常参加体育运动的残疾人已超过残疾人总数的10%。适合残疾人参加的体育项目不断开创和推广,近两年新推广了轮椅飞镖、肢残人攀岩、盲人走钢丝、轮椅太极拳等群体项目,陆续开展了赛艇、帆船、马术等北京残奥会比赛项目,北京残奥会的20个比赛项目在我国都得到了开展。2005年底,我国实现了发展50万特奥运动员的目标。

四、了解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

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目前开展的竞赛项目有:田径、游泳、举重、射击、柔道、轮椅篮球、坐式排球、乒乓球、羽毛球、轮椅网球、盲人门球、轮椅击剑、射箭、硬地滚球等十四项,其中田径、游泳、举重、射击、柔道、轮椅篮球、坐式排球、乒乓球、羽毛球、轮椅网球、盲人门球等十一项开展较为普及。视力残疾人适宜参加的体育活动有:健身操、棋类、

田径、游泳、盲人门球、盲人乒乓球、柔道等。其中田径、游泳、盲人门球、柔道被列为竞赛项目。听力残疾人适宜参加与健全人相同的体育活动,开展的竞赛项目按夏季和冬季分为:夏季运动会的男子比赛项目有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水球、田径、游泳、自行车、体操、摔跤、柔道、射击等;女子比赛项目有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田径、自行车、体操、游泳、射击等。冬季运动会的男子项目有速度下滑、大型障碍滑雪、特殊障碍滑雪、跳台滑雪、15公里滑雪、3×10公里接力滑雪等;女子比赛项目有速度下滑、大型障碍滑雪、特殊障碍滑雪、5000米滑雪、3×5公里滑雪接力等。

肢残人根据残疾情况分为截肢和其他残疾、脊髓损伤、脑瘫三种类型

截肢和其它残疾类型的肢残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有:举重、健身操、棋类、田径、游泳、射箭、射击、轮椅篮球、轮椅击剑、乒乓球、轮椅网球、排球等;其中竞赛项目为:田径、游泳、举重、射箭、轮椅篮球、轮椅击剑、乒乓球、轮椅网球、射击、排球。

脊髓损伤类型的肢残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有:健身操、棋类、田径、游泳、举重、   射箭、轮椅篮球、轮椅击剑、乒乓球、轮椅网球、射击等。其中竞赛项目为:田径、游泳、举重、射箭、轮椅篮球、轮椅击剑、乒乓球、轮椅网球、射击。

脑瘫类型的肢残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有:健身操、棋类、田径、游泳、乒乓球、射击、硬地滚球、轮椅网球;其中竞赛项目为:田径、游泳、乒乓球、硬地滚球、射击、轮椅网球。      智力残疾人参加特殊奥林匹克比赛,竞赛项目分为正式比赛项目和国家普及项目      国际夏季冬季特殊奥运会每四年举办一届,交替举行。其中夏季正式比赛项目有:水上项目、高尔夫球、田径、体操、篮球、举重、保龄球、轮滑、自行车、垒球、马术、网球、足球、排球。较为普及的项目有:地滚球、羽毛球、乒乓球、手球、帆船。冬季正式比赛项目有:高山滑雪、越野滑雪、硬地曲棍球、速度滑冰、花样滑冰。较为普及的项目有:雪鞋走。

五、了解康复服务工作形式

(一)康复服务工作形式的多样化将赋予这项工作具有生命力,我们将在三个层面上针对不同的人群进行不同的康复服务,避免出现重复单一的机械式的工作而被残疾人否认。三个层面分别为“中心康复”、“社区康复”“家庭关爱”。

1、中心康复 中心康复是指适用于一些具有生理功能恢复可能性较大且功能恢复后对提高生命质量有很大帮助的残疾人,但是康复过程需要一定的康复器材而且这些器材是不可能上门提供的,需要残疾人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康复站来进行康复训练的。

2、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适用于大部分残疾人,这些残疾人一般不需要专业的康复器材,可以通过参加健康体检、健康知识讲座、健康行为指导、个性化心理疏导等各种形式的服务,从而达到生理及心理上的康复。这类形式的康复服务由社区康复指导医生及残联专干共同完成。

3、家庭关爱 家庭关爱可分为二个阶段循环地进行。首先,每年在确定康复服务人群前进行一次摸底,了解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及特殊需求,同时进行一些必要的针对性的体格检查,这项工作一方面体现了我们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另一方面为我们确定被康复对象有了科学的依据。其次,我们可以有条件地选择一些卧病在床且到中心康复有困难的残疾人进行家庭康复。

六、促进残疾人体育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坚持举国体制,确保残疾人竞技体育稳定、适度发展

残疾人竞技体育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并逐步完善举国体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管理、训练、竞赛方法。

1首先,要着重落实运动员选材、训练场地保障、常年训练、福利待遇、退役安置等     一系列问题,切实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

2其次,要加大残疾人体育科技攻关力度,使教学、科研、训练有机结合,提高残疾

人竞技体育科技含量;

3第三,开拓区域化发展道路,定期举办地区残疾人运动会;第四,与残疾人群众体育协调发展,加强残疾运动员后备力量的选拔与培养;最后,应着手培养一批掌握残疾人训练方法、比赛规则及医学分级知识的高水平专职教练员队伍。

(二)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因素,大力普及残疾人群众体育

1将残疾人全民健身计划融入脱贫、扶贫的社会支持网络中,通过解决就业安置等根本问题,激发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的内在需求。

2加强残疾人无障碍体育设施建设,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项目的开发与普及,研制针对不同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提高资源共享率,为残疾人优惠开放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地,建设社区体育设施时兼顾残疾人体育特点,进行无障碍改造,大力发展社区残疾人体育运动。

3残联、医疗机构与体育部门协调,健全残疾人体育支持与服务体系。各级残联应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群众体育指导机构和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充分接纳和吸引服务残疾人的体育志愿者,大力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

4多渠道解决残疾人体育锻炼资金问题,积极争取财政经费和社会资源。如地方财政可设立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国家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改善残疾人体育运动生活;广泛发动企业、个人资助;积极开发残疾人体育产业等。

5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扩大残疾人体育的影响力,在全社会传播正确的残疾人观,树立残健融合的先进理念,为实现真正意义的全民健身改善社会环境。

(三)加强残疾人学校体育建设,培养学生体育健身理念

1加强特教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对体育教师进行特殊教育和体育教育双专业理论知识与实际技能培训,教育残疾学生掌握适合自己的健身项目与健身方法,形成终身体育的理念。

2 加大对特教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加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根据不同残疾儿童体育活动特点及康复训练的需要配备无障碍体育设施器材与场地,对现有场地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3深入开展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理论研究,逐步明确残疾人体育教育课程目标,制定适应特殊体育教育发展需要的课程内容与实施标准,以推动特教学校体育教育改革,使特教学校体育教育真正符合残疾青少年身心发展,体育教育内容与残疾儿童职业训练有机结合,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结论:

发展残疾人体育,需要社会各界共同作出努力。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体育活动,为他们参加体育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创造良好的运动场所,包括一些公益性的场馆,为残疾人体育活动开放,要保证残疾人有足够的体育器材,并且要研制一些适合各类级别残疾人进行体育活动时所用的器材。而作为体育专业学生的我们有义务让更多的人去了解残疾人体育运动。

参考文献:  1论残疾人体育运动的意义朱建伟  李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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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经济网《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特殊意义》

4 论新时期加速发展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  王州 李登光

5 以及百度文库期刊论文

作文七:《残疾论文》4700字

简论社会工作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的应用

赵玲玲(社工本)

论文摘要 残疾人就业服务关系到残疾人生活质量和残疾人自身价值的体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有其自身的复杂性、特殊性及差异性等特点,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帮助人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应运而生。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以社会工作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社会工作对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作用以及社会工作对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扶助,提出不断地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本土化、专业化和职业化。

论文关键词 社会工作 残疾人 就业服务

2006年我国残疾人数量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有残疾人口的家庭为7050万户,涉及的家庭人口达2.6亿人。调查表明残疾人收入低,家庭贫困问题突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解决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 ,国家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旨在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使其平等、参与,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社会工作具有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特殊本质,是助人自助的专业性的社会服务工作,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的服务全队,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通过个案工作、团体工作、社区工作和社会行政四个层次以及整合方法的运用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具体、更方便、更适合的服务,帮助和解决残疾人就业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是残疾人更快速、更好的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不断向本土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社会工作将作为主要的中介为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做出贡献。

一、社会工作对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作用

社会工作在残疾人就业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发挥重要作用。

(一)社会工作是传承政府就业服务政策的职业媒介

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这些政策在执行初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随着工作开展越来越深入,政策实施的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是政策实施过程中缺少一个专业化的职业媒介。众所周知,我国政府的指令和各项政策的落实都是通过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与之相关的“准政府”部门体系来完成。政策落实具有官本化和教条化倾向,许多由官方组织的对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调查和访谈都只是在做“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没有实际的意义 。政府政策的落实缺乏一个独立的专业化媒介将这些政策真真正正的贯彻到残疾人群中去。政策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执行也不容忽视。空有政策的制定却没有政策的落实,政策便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社会工作作为专业的职业媒介运用专业的、科学的社会工作方法为残疾人就业服务发挥重要作用。

(二)社会工作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帮助者”

残疾人就业难不仅来自于自身身体的缺陷,也来自社会对他们群体的歧视和社会公共设施条件不完善等社会环境的限制。他们需要社会帮助他们康复训练,需要社会为他们开展技能培训,需要社会为他们提供一个促进其就业的社会环境。而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本身就是那些在生理上有某种残缺或受到某种损害的人或群体。因此,社会工作的角色之一就是帮助残疾人就业,为他们提供劳动就业培训、指导、心理咨询和意见咨询。因此,将社会工作引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有很强的科学理论支持和实践支持。将残疾人作为社会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将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应用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中是残疾人事业完善与发展的重要方向。

(三)社会工作介入残疾人就业服务是大势所趋

社会工作介入残疾人就业既符合当前“平等、共享、发展”已成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理念,又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专业的方法支持。国家十分重视残疾人就业问题,引入和推动社会工作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的

应用,既符合“平等、参与、共享”的发展理念,又为政府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署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残疾人作为社会上的特殊弱势群体,更应该获得社会的帮助和认可,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将社会工作的方法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得到更好的推广和应用,使得社会工作与现行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以及发展中的残疾人就业政策能兼容,对社会工作更好地与残疾人就业政策相适应,更好地提供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的服务,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社会工作方法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方面的应用,可以帮助残疾人更快、更好的重返社会。

二、社会工作是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的有效工具

政府出台的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包括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训练、教育和就业指导。

(一)社会工作提高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水平

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重心。无论是在社区的职业培训还是对残疾人个体一对一的康复训练 ,社会工作都增加了科学的训练内容,同时扩大了康复训练的范围。社会工作能够对案主传授正确的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的方法,能够帮助案主正确的使用康复器材,普及职业培训的知识,避免在康复训练中因为缺乏专业的康复指导延长康复时间甚至错过最佳的康复期。社会工作帮助案主节约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的时间,提高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的水平,缩短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的时间,从而帮助案主尽快的进入就业阶段。

(二)社会工作提高残疾人的教育质量

教育包括文化教育和技能训练,教育工作的开展目的是提高残疾人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增加残疾人进入就业领域的砝码。一般来说,教育康复主要在各地区的盲校、聋哑学校、启智学校、儿童福利院和社区康复站开展,特殊教师主要承担残疾人和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和教育工作,但是,

我国目前处在特殊教师严重缺乏的阶段,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的缺乏,促使一部分康复人员充当教育康复的角色。残疾人是生理上有某种缺陷的弱势群体,在获得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在接受新知识和技能的时候缺乏耐心,形成倦怠期进而产生挫败感而自动放弃,社会工作通过群体讨论和群体游戏的工作方法让残疾人在轻松、愉悦、无压力的环境下敞开心扉彼此交流自己的学习心得,倾诉自己的学习压力和困难,增加残疾人之间的互动,提高残疾人对知识和技能训练的兴趣,从而整体上提高残疾人的教育质量。

(三)社会工作使残疾人就业指导更具针对性

每个残疾人根据自身的缺陷不同,就业诉求不同都有自己的特点。过去的由政府组织的就业服务中心往往忽略残疾人自身特点习惯上把残疾人作为特征统一的群体看待,一般采取集中就业的方式和分散按比例就业的方式安排其获得就业岗位。这两种方式都忽略了残疾人的差异性导致残疾人就业后出现不适应工作岗位最终被迫离职再次成为失业者的现象,这两种方式严重的造成了残疾人人力资源的浪费,不仅浪费残疾人自身的就业机会而且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社会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案主解决问题,而不是管理和控制对方,社会工作的特点更容易被残疾人所接受。在帮助过程中,社会工作采取个案工作的方法,注重残疾人的个体差异性,采用专业的个案工作理论和方法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和困难。利用个案工作法能帮助残疾人解决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使就业指导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三、社会工作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的应用与发展

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起步较晚 ,存在着偏西方化、非专业化和非职业化等问题。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需要推动社会工作向本土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应该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社会工作系统之中,结合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实情况促进残疾人就业社会工作本土化;以社区为依托开展残疾人就业专业服务;加大社会工作人力资本的投入促进社会工作职业化。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本土化

我国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起步较晚,许多政策的制定都需要借鉴外国的模式。但考虑到我国残疾人口基数庞大,为残疾人提供的福利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等特点,应该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本土化。

首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立法工作, 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的发展上升到法律和国家战略的高度;必须加强专业宣传,增强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在政府和社会层面的认同度。其次,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在农村地区的开展。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基本在城市开展,农村社会工作基本停留在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层面,很少有有甚至没有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社会工作。再次,社会力量的推动是影响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本土化的重要因素。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开始于政府推动,暂停于社会发育。只有当社会进一步发育,能够担当社会服务的职责时,社会工作才会有进一步的实质上的推进。

(二)以社区为依托开展残疾人就业专业服务

社区是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重要依托。它以社区内残疾人群体为工作对象,通过建立社区协调、服务机构,调查和研究阻碍残疾人就业的问题和因素 ,组织社区成员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从而改善残疾人就业现状。具体做法有:(1)组织社区对残疾人就业方面困难的调查,将困难人群登记备案;(2)制定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计划,例如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加强残疾人就业方面的交流;(3)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方便残疾人了解更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资讯;(4)以社区内的残疾群体为社会服务对象,动员社区居民给残疾人就业更多关爱;(5)解决阻碍残疾人就业的问题。对残疾人就业问题进行归纳分析,逐步排除来自残疾人自身以及用人单位的各种障碍;(6)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做事后评价,事后评价也可以被称为跟踪服务,对残疾人就业后的现在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三)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职业化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机构自身建设、岗位设置、工作福利很大方面决定了残疾人社会工作机构是否能够“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社会工作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储备需要制度作保证。西方在20世纪初已经有健全的社会工作职业制度,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同时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程序。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职业化要求社会工作者要摒弃过去“慈善救助”的服务理念,重新审视社会工作的价值,利用社会工作专业化的理论和方法帮助残疾人就业。目前社区康复协调员人数仅为16万,平均每个社区只有0.6个协调人员(中国残疾人联合协会,2009:62)一个社会区不到一名社会工作者显示了我国社会工作人才的短缺,社会工作人才的缺乏势必影响残疾人就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更好的开展。因此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工作职业化还需要政府和各大院校为社会广泛的培养优秀的社会工作人才。

四、结论

社会工作以其科学的理论和严密而科学的行为规则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残疾人就业前康复、教育、技能培训,就业中的咨询服务质量。同时也要意识到我国社会工作尚处在起步、初级阶段想要走向成熟,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扶助和监督社会工作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朝着本土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为残疾人就业提升更高的服务空间。

【参 考文 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迈克尔·奥利弗,鲍勃·萨佩.残疾人社会工作【M 】.高巍,伊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7.

【3】撕开歧视之网——优势视角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的运用[EB/OL].htp :/ .jianshuaisw . /bbs /viewthread .php?tid=26201.

【4】童 敏.社会工作实务基础——专业服务技术技巧的综合与运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08.

【5】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oo2.91.

【6】张福娟.残疾人社会工作——案例评析【M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2010.4.

【7】闻 英.社会工作中的问题视角和优势视角的比较fJ1.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10).

作文八:《残疾人就业论文残疾人就业相关论文》3900字

残疾人就业论文残疾人就业相关论文

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问题研究

摘要:个体就业对促进中国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是影响残疾人个体就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其政策却存在扶持范围过窄、准入条件太高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以促进中国残疾人就业。

关键词:个体就业;残疾人;政策问题

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是比较完善的。根据相关规定,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具体的实施办法,是由各省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制定、具体实施和执行的。本文所指的政策不足是具体实施办法的不完善。我们在综合比较不同地区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其存在问题进行探索性的分析,以期对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起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对政策的重视程度差异较大

中国大部分的省市都颁布了各自的《?菖?菖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地方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相当重视的。然而中国很多省市都只是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文件里面提到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政策,而没有独立专门和更加具体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文件,相对于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的政策文件而言,其专门的政策文件少得可怜。当然,少数的省市颁布了比较具体的实施办法。比如,北京市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关于鼓励本市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给予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05]47号)、《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

[2007]6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5号)等政策文件,以促进北京市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从政策出台的时间来看,很多地方也是近年来才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例如,广西残联于2008年底才发布了《关于印发〈2008有偿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8]12号)。

从中国各省市所出台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文件的数量和时间来看,残疾人个体就业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毫无疑问,充分认识个体就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各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结合具体实际出台相关的更加完善和可操作的扶持政策和办法,对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快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某些政策与社会发展存在差距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价也不断上涨,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升较快,从而使得货币的购买力相对下降。这样的现实情况使得多年前的一些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的扶持力度和作用下降,

不利于残疾人个体就业的稳定和发展。比如,2000年4月25日,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规定:“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显而易见,5万元在2011年的北京已经不算高收入了。2007年12月29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按照这样计算的话,普通公民年收入在24 000元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毫无疑问,十年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制定新形势下的残疾人个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快速发展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中国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固定期限的浮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2011年,个人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五年为期,按照10%的比例上浮个人所得税起征额,则2016年,残疾人个体就业所得在5×(1+10%)=5.5万以上的减半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避免政策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之间的脱节,充分保障政策对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所发挥的作用。

三、政策的扶持范围过于狭窄

首先,到目前为止,所有关于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政策,都是针对

从事传统经营的个体就业残疾人的,还没有涉及网络创业、网上开店等新经营模式。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程度逐步提高,网络创业逐渐成为电子商务时代的一种流行经营模式,无疑这也会为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提供新的可选路径。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销售的迅速发展,中国可以考虑逐步将对网络创业的残疾人纳入个体就业的扶持政策范围之内,以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发展。   其次,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根据中国《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最初是针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而且只对养老保险给予补贴,部分省市也是这样制定相关措施而实施的。比如,2009年2月19日,浙江省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通知》。然而,在复杂多变的社会里,危机无处不在,仅仅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进行补贴,其范围无疑过于狭窄。在结合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部分省市扩大了补贴范围,增加了补贴险种,以进一步促进中国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例如,2007年9月24日,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根据其中的规定,北京市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就业残疾人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个险种的补贴。2009年4月3日,天津市重新制定了《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

组织为招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其中规定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三个险种实行补贴,并且,明确了补贴的比例。

从上述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在一些地方,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依然存在补贴范围狭窄,险种较少等问题。为了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补贴人群从城镇人口扩展至全市,险种逐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育保险等。

最后,在费用的减免方面,笔者认为,有些地方存在扶持力度不够的地方。比如,北京市《关于鼓励本市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给予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05]47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他残疾人,减半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进入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市场管理费。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残疾人,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考虑到大部分个体就业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并不是很好,这些费用的征收也会给其经营带来不小的压力,显然,全部免收各类管理费用,对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意义重大。

四、政策的准入条件太高和程序过于烦琐

纵观各省市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政策文件,无论是申请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扶持资金、小额贷款,还是申请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

其政策的准入条件都比较高,同时,申请程序也相当烦琐。比如,根据北京市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5号),其扶持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2)城镇户籍的办理了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农村户籍的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从其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其准入条件似乎有点高,比如,如果由于暂时的经济困难而无法交纳足额的社会保险或者只有一年以下的租赁合同是无法达到扶持的标准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策的初衷是扶持有困难的个体就业残疾人,按照这样的准入规定,确确实实存在困难的残疾人个体就业人员反而被排除在政策的扶持范围之外,因此,笔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将准入条件降低一点,比如有半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等。

同时,根据该通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

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4)城镇户籍的,出具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农村户籍的,出具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的转移就业证明;(5)申请场地租赁费扶持的,还须出具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要具备所需的材料和证明,需要到多个相关机构办理,而且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这样对于出行、交流等不是很方便的残疾人来说,是相当麻烦的。所以,简化政策的办理程序,对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2]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作文九:《残疾人张芝发脱贫事例》1100字

创业路上的特殊领头人

——记息烽县残疾人张芝带领残疾人创业致富事例 张芝发,男,汉族,息烽县永靖镇坪上村牛角井组村民。家庭贫困的他为谋生计很早就外出务工,2000年却意外受伤,致使左手臂失能,成了一名身体残疾的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这原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妻子因此离他而去,留下几岁的女儿与其独自生活。为了支撑一家人的生活和供孩子上学,他只得将几岁的女儿托付给了年迈的母亲,独自踏上了打工的征程。在打工的几年里,他谦虚的向别人学会了蜜蜂养殖技术。通过几年的打拼反而让他有了更加坚定的理想和信念同厄运抗争,走出了一条特殊的人生轨迹。

在外拼搏几年后,他带着残肢回到了村里,把目光投向中蜂养殖上,但家庭经济困难,无钱买蜂苗。2005年的一个早晨,他在自己后面的山坡上干活,突然一群蜜蜂飞来就住进了自家的草棚中,这突然闯进来的“小精灵”,让他瞬间看到了商机。他用自家的木板做了个简易的蜂桶,小心翼翼的将其“请”回家中安顿下来,经过悉心照料,他获得了人生的“第一桶金”。经过长期的摸索和经验的积

累,养蜂技术不断的完善,规模也随之扩大起来,现在他已经拥有将近200桶中蜂的规模。从加工制作蜂箱,到每天检查蜜蜂情况打扫蜂箱卫生,到管理蜂群、分蜂,再到取蜜销售都是他一个人承担。为了省钱,没钱买蜂桶的他靠一只手学做起了木工,用自家的木板学做蜂桶,独自扛近100斤重的水泥柱子给蜜蜂撘遮阴棚。这是一些看似普通的农活,旦对于一个单手正常的残疾人,这期间的艰辛我们正常人是无法体会的。当有人提议他有困难找政府时,他却说:我不愿给政府添麻烦。

2015年,息烽县残联在深入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时走访残疾人家庭时,从中了解到张芝发的人生经历及创业事迹,便将他纳入了当年的扶持对象,多渠道筹资10余万元帮助其扩大规模,规范养殖。他辛苦的付出终于有了回报。2016年,在息烽县残联的帮助下,“息烽县张芝发中蜂养殖专业合作社”终于注册成功,注册资金20万元,全县有40余户有养蜂意愿的残疾人加入协会,仅当年卖蜂苗他的收入就达15万元以上,看到自己让这么多残疾社会带来的创业梦,他脸上写满了喜悦,心里满是成就感。

由于他的技术过硬和他的产品质量优质,现在找他的

人越来越多,收入也逐年增长,这使他深深感到,只要肯转变择业观念,对自己有信心,勤奋肯干,就能开辟一片新天地。但他却是个不甘于现状的人,在养蜂的同时还在钻研核桃树苗的种植。用他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残疾虽不幸,但并不可怕,只要去拼搏,同样可创造人间奇迹,同样可成为生活的强者”!

作为一名残疾人,张芝发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不仅通过自己的努力树立残疾人信心和决心找到了致富路,还积极配合成立息烽县残疾人蜜蜂养殖协会,示范带动30户贫困残疾人发展养蜂,让更多的残疾人重新找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在实现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作文十:《残疾人故事(2)》1500字

一位残疾人自强不息的故事——“我从未想到和别人有什么不同”

“别人能做到的,我同样能做到,我从来就没有想过自己比别人差„„”1月15日,在太平路新安街附近,面对记者惊讶的眼神,拄着双拐的柳云宇笑了。笑容的背后,记者看到的是坚毅和乐观。正是这份自信,让柳云宇靠着双拐走过了29年人生路。

腿残了,却坐不住

1979年,柳云宇和所有婴儿一样,他的到来给父母带来了快乐。可柳云宇两岁时,一直不会说话,走路也不稳当,家人开始为此担心。后经过检查得知,柳云宇患上了软骨病,从此他便与双拐相伴。

“尽管腿残了,但我还是拄着双拐到处走„„”柳云宇说,他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连弟弟到外面玩捉迷藏、弹玻璃球,他也要拄着双拐跟在后面„„

“自从我有病后,家人对我付出了很多„„”柳云宇说,那时姥姥为了专心照顾他,主动把他从父母那里接来,只要一有时间,姥姥就教他识字、说话,姥姥从来都没有放弃过对他的培养。从上幼儿园到最后初中毕业,姥姥为他付出了太多太多。

在父母和亲人的关爱下,柳云宇不知不觉地已长大成人。在外人看来,他的身体行动不便,就应该在家好好呆着,可柳云宇却一点都坐不住。他想凭自己的努力,干些力所能及的事。于是,他每天都拄着拐杖到处逛,仔细留意路边的商店、摊点,看看有什么生意适合自己做。经过调查,柳云宇发现卖袜子有很大的市场空间,他决定从卖袜子干起。

靠自信,用7元钱上货卖袜子

2004年10月15日,柳云宇带上平日里积攒的7元零花钱,坐公共汽车来到一家袜业批发店。他向店老板介绍了自己的情况后,只想从老板那上5元钱的袜子,先尝试着卖。店老板看这孩子很自强,主动赊给他100元钱的袜子,并告诉他做这一行一定要精打细算,要吃辛苦,而且还要有诚信。

柳云宇踉跄地走进各商业街区的门市房内,每到一处张口就说“10元4双袜子,质量可好了„„”简单的话语,缓慢的动作,一次次地感动着他的顾客,不到一天时间,他卖出了50多元钱的袜子,按照一双袜子赚0.25元来计算,他实赚12.5元。可他并没有留下,而是将卖出的袜子钱第一时间还给店老板,并表示第二天他还会再来上货。就是这份诚信,他和店老板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半年的努力,柳云宇便有了自己的第一笔周转资金。

不畏艰辛,期待开一间属于自己的小店

天道酬勤,生活往往钟情于那些执着的人。柳云宇几乎忘却了自己的不便,把往日的痛苦抛向云霄。他越干越欢,觉得每天都有干不完的事,从中感受到人生的欢乐。没有固定店面的他居然引来不少顾客,生意日渐红火。

1月16日,记者与柳云宇一起出外卖货,深切感受到残疾人的艰辛。

上午8时许,柳云宇来到批发行上货,他轻车熟路地挑选各式袜子,红色十双、紫红色五双„„一会儿工夫,几十双袜子便装入了柳云宇常年拎着的塑料编织袋中。看着云宇忙碌的样子,店老板感慨地说:“这孩子不容易,不管天多冷,雨下得多大,他都坚持出来卖袜子。不论顾客如何对待他,他都以笑脸相迎。正常孩子都不能做到他这样。”

上午9时,送货的第一站是宝丰商场,由于商场内的保安不让他进入商场内,他只好带记者来到商场内的一家美容院,这家美容院的王经理很照顾云宇。云宇告诉记者:“不光是王经理买他的袜子,有时我一来她这,她还帮我找商场内的其他业主,让他们都来买我的袜子。多亏这些好心人的帮助,才让我有了今天。”

一个上午的时间,云宇去了宝丰商场、东一至东七条路平安街段各个门市房,记者的身体已经完全被冻透,可云宇却好像有使不完的劲。后来,还是在姥姥电话的叮嘱下,他才勉强地回到家中。回到家后,他所做的第一件事是算账。他告诉记者:“每天我都把卖出的货记录一下,为的就是让自己知道第二天要上什么货。我现在最想的是能有属于自己的袜子小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