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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比较视角下研发投入税收激励政策的探讨

时间:2021-05-08 10:25:45 来源:学生联盟网

  【摘 要】本文基于中英比较的视角,通过对两国研发投入税收激励政策的对比,阐述了我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的现状,并据此提出对完善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思考:适度扩大惠及范围,优化税收征管;丰富间接优惠政策,增强激励效果;增强科技人才激励,完善优惠机制。
  【关键词】研发投入;创新激励;税收优惠
  研发环节是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基础环节,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将研发活动的外部收益内部化,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进步及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加强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扶持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中英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国际经验表明,科技创新是一国崛起的重要基石。我国已经经历了从引进模仿到自主创新的发展动力转变。2016年5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纲要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同步发力”。在经济社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可以发挥有力作用。英国作为老牌发达国家,其对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有值得我国借鉴的长处。首先,在税收优惠的内容方面,我国主要对特定行业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并针对研发费用、研发设备给予税前扣除优惠。而相比之下,英国还增加了对研发支出损失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其“对雇员持股按资本利得征税或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整个激励机制更为系统和完善。其次,从税收优惠的方式来看,英国对中小企业由于研发支出带来的损失,允许申请交付损失的14.5%的税收抵免,这种直接对税额的优惠政策不会受到税率的限制,优惠更为直观。而我国对研发创新的税收抵免政策存在明显缺失,主要以税前扣除发挥激励作用,其优惠效果十分受限。最后,我国的税收优惠力度明显小于英国。英国对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30%加计扣除,而我国的加计扣除比例为50%或75%;我国对研发设备扣除限额也低于英国。英国对中小企业研发支出的优惠力度几乎相当于我国的2倍。在对人才的激励政策方面,我国仅对股权奖励可实行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这种时间成本上的优惠不能使个人感受到真正实惠,对人才资源的保留和吸引都不能发挥有力作用。
  总体来看,我国作为后来居上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具有一定的后发优势,但还需进一步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才能抓好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机遇。
  二、我国创新激励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
  (一)税收优惠政策惠及范围略显狭窄
  我国对创新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在部分享受特殊发展待遇的地区和行业中的高新技术产业大中型企业,而对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突出。虽然财税[2017]34号文件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的比例,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其他条件(综合评分不低于60分等)”。这在无形中筛选掉很多企业。对比英国对可申请税收优惠中小企业的认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营业额低于1亿欧元,资产总额低于8600万欧元。”我国的认定条件相对严苛。
  由于中小高新技术型企业市场地位相对较弱,如果没有更加优惠的激励条件和必须达到的科研投资的要求,中小企业不会贸然对研发活动投入过多资源,反而会主导模仿和跟进的行为,导致影响整个市场的创新积极性。
  (二)税收优惠激励效果稍显薄弱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税率式优惠,税率式优惠是一种直接优惠方式,这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结果的税收减免,作用环节并非进行技术进步和科研开发的过程。而税收间接优惠方式可以作用于税前,是一种税基式优惠,这种税前优惠可以充分提高企业从事自主研发的热情。针对研发投入环节方面,我国目前主要以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发挥作用。这两种税收激励方式涉及的范围严格受控,有诸多限制条件。虽然近些年来这种限制已经逐步放宽,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很多由于研发实际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可扣除的规定范围内,因而无法扣除等。此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中税收抵免、人才激励的缺失,也是影响其对创新活动和研发人员激励效果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国研发投入税收激励政策的思考
  (一)适度扩大惠及范围,优化税收征管
  我国企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适度扩大惠及范围可以使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持续推动产业技术的发展。可以针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适当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以此刺激更多企业参与自主创新活动。例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直接确认科技型中小企业身份”的条件可在未来年度适度放宽。这样不仅有利于形成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领军企业,同时也将反向影响落后企业,若不能加大研发,则面临技术落后而被淘汰的风险。
  当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会增加税收成本,同时可能引起企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避税,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如何适度放宽范围还需进一步研究和调整。在适度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优化税收征管体系也十分重要,以此降低税收优惠政策帶来的风险。
  (二)丰富间接优惠政策,增强激励效果
  由于地方、家族企业是中小型企业的主体力量,该类型企业很大程度上不会对研发活动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研发仪器、设备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一项大额支出,我国可以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研发设备投入,给予相比大中型企业来说更优惠的加速折旧条件。此举可减轻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的负担,提高设备占用资金的回流速度。我国没有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因此还可以对中小型企业所开展并取得重大成就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某些合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这种略带补贴性质的税收优惠措施更有针对性,更能刺激企业在购置科研机器和设备方面投入,提高了企业技术研发的硬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