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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权利维护的英语作文素材》1600字:有哪个机构是维护农民工权利

时间:2019-11-18 10:12:50 来源:学生联盟网
作文一:《关于农民工权利维护的英语作文素材》1600字

关于农民工权利维护的英语作文素材

Migrant workers under the specific environment of China have a special group. They have made tremendous contributions to the construction and the urban economy However, due to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d other factors, migrant workers in

Migrant workers under the specific environment of China have a special group. They have made tremendous contributions to the construction and the urban economy However, due to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d other factors, migrant workers in cities do not receive appropriate treatment and respect.

农民工是我国特定环境下产生的特殊群体。他们为城市经济、社会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由于历史、制度等因素,农民工在城市中没有获得相应的待遇和尊重。In particular the issue of education of migrant children 尤其是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the State introduced various policies to continually improve the lives and treatment of migrant workers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不断地出台各种政策以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和待遇

1)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farmers have full freedom to move to the city's rights;

2) ; 2) 90's, and gradually turned to acknowledge, accept, encourage the flow of (off-site transfer) period;

3) After 2000, the further into the

1)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民有充分的自由迁居城市的权利;      2)90年代,逐步转向承认、接受、鼓励流动(异地转移)的时期;   3)2000年以 后,进一步进入“以人为本”、平等就业、共享服务的时代。

Support migrant workers return home business to business to promote employment,

Adhere to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for urban and rural areas, speed up the formation of a unified labor market

Adhere to the fair treatment of migrant workers, accelerate and promote the equalization of basic public services

Persist in advancing reform, and promote people of migrant workers 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

坚持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快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坚持公平对待农民工,加快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推进体制改革,促进农民工市民化

作文二:《关于维护受教育权利的调查报告》1000字

虽然我们中学生处在一个科技较发达,安全的国度,但是目前社会上关于侵犯公民受教育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维护和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利,已经成为了全社会未成年人和有识之士的一个共识。

当我们去查阅一下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确实不少。但是,他们都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学生因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利(或利益)受到其所在学校的侵犯,从而使双方动用了法律武器。从中可见,受害人自生的利益才是关键。

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送其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可见,国家对学生就学是十分支持的。那么,正确并成功受教育权利的方法到底是什么呢?(1)应当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2)应当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3)应当履行遵守学校纪律,尊敬教师,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书村网 .mcqyy. )

为了维护我们的受教育权,我们应该在学校中努力学习,争取名誉。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做到不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与同学好好相处,与集体提高好团结,这才是我们应做的。

那么,我们该如何维护受教育权利呢①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不能无故迟到、早退或辍学,不能去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②上课时应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③放学后,应认真复习功课,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

那么我们又有怎样的义务呢?有①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②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③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以及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等管理规定;④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不能剥夺。根据新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同学们,既然国家为我们的将来奠定了基础,给了我们成功的条件。据调查,全国中小学生,在九年义务制期间,上学率为98%。同学们,让我们学会珍惜和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更好的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吧。

诸城实验中学初一:王泓洋

作文三:《关于3.15的作文:315是国际消费者权利的日子》300字

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说到节日,人们首先可能想到的是祥和与欢乐。但3·15就不一样了,它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更好的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在一起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不仅仅是3月15日一天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当今的社会,每天都是3·15。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好,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多,我们应该经常注意身边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有,就可以选择不买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让这个有关部门来解决这件事情。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都应该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让我们记住3·15,记住这个让人难以忘怀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作文四:《国际消费者权利日》400字

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说到节日,人们首先可能想到的是祥和与欢乐。但“315就”不一样了,它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更好的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在一起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不仅仅是3月15日一天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当今的社会,每天都是“315”。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好,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多,我们应该经常注意身边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有,就可以选择不买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让这个有关部门来解决这件事情。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都应该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让我们记住“315”,记住这个让人难以忘怀的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作文五:《结课论文(劳动法)关于维护农民工基本权利问题的探析》4200字

结课论文

题目名称:关于维护农民工基本权利问题的探析

系部名称:工程管理学院

班    级:工程管理二班

学    号:

学生姓名:卢璐

指导教师:谢晓丽

2015年6  月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这不仅减轻了农村的经济压力,也有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然而,在这过程中农民工的权益却屡屡受到侵害,权益的保障也存在着严重的缺损,在法制社会里,对农民工基本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关注的热点。文章阐述了农民工基本权利的现状,分析了农民工维权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了维护农民工基本权利的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权益;对策;维护;基本权利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以往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就业,形成了所谓的“民工潮”,既促使农村传统经济做出改革,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填补了城市中的劳动力缺口,加快了城市经济的现代化步伐。在这个历史性的大转折中,千千万万农民工的生老病死、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就主体地位来说,我国农民工既有作为城镇劳动者所具备的一般性,又具有其特殊性。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机制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是远远不够的,可本该作为一项双赢的策略,却在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严重伤害了农民工的感情。它严重影响着社会关系的协调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完善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构建和谐社会的健康文栋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本文从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入手,阐述农民工受侵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农民工基本权利的现状

所谓农民工,顾名思义,就是有着农民身份的工人,这些人员职业上是城市劳动者,户籍和身份确是农民。他们中大多数既没有投资经营的资本,也缺乏一定的教育背景,只能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最脏、最累、最险的工种,他们一吃苦耐劳和勤奋进取的工作作风为城市的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作为和城市居民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理应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诸多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劳动权、人身自由权、平等权、子女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等。多年来,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与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农民工职业安全没有保障

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置农民工安全健康于不顾,基本没有任何劳动保护措施。劳动场所拥挤,通风、防尘、防毒、消防圆圈范湖设备差,高温闷热,空气污染、噪音等十分突出,致使农民工经常受到伤害,重、特大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如今年上半年连续发生的重大矿难事故中,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同时农民工的职业发病率也相当高,作为却往往不肯提供医疗费用和工商补偿。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已经严重危害了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工作权。

三、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由于城市中固有的制度、观念和农民工自身文化素养等因素的影响,他们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从而遭到歧视和不平等对待,合法权益也不时受到侵害,主要表现有:

1、工资薪酬低,拖欠工资现象经常发生。与城市中的正式工人相比,农民工待遇很差,做相同的工作可得到的报酬却不一样,城市中的工人可以遵循正常的作息制度,可农民工却经常要加班加点;雇主找借口克扣、拖欠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农民工付出了辛苦的汗水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工资拖欠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项顽疾[2]。

2、农民工的劳动权遭到侵犯,劳动强度过大,工作条件差。获得职业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保证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是保护个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物质基础,对于现阶段的农民工来说,实现充分就业难度很大。对于已经就业的农民工来说,保障其基本的劳动权意义更为重要,其核心内容是工作时间的法定化、工资发放按时化。虽然这些在中国劳动法上都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落实无故延长工作时间,没有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加薪的现象经常发生。《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作为劳动者必需享有的一项权益,然而很多工厂企业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不装配必要的劳动维护用具,导致职业病发病率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农民工也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能享受的《劳动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等社会保证。

3、受教育权得不到保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民工本身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证,农民工到城镇就业要学习技艺、积聚经历以取得稳定就业的才能。然而农民工因自身经济条件较差,常常难以支付市场条件下的培训费用;其次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证,由于目前缺乏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问题的法律规定,城市中入学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无法进入正规学校学习。

4、农民工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维护

大批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在经济上得不到应有的福利,在政治上缺少地位,沦为二等公民。另外,在不正确舆论的宣传下,农民工不断地被妖魔化,造成一些私营、合资企业的管理者无视农民工的人格尊严,习惯以粗暴野蛮的手段对待他们,例如经常对女职工搜身,对男职工殴打。许多农民工为了不被老板炒鱿鱼,只好忍气吞声,默默忍受,放任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制度方面

传统的户籍制度所构成的城乡二元格局使得农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种格局使农民工成了既非纯正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的特殊社会群体。身份上的特殊性使农民工成了城市就业体系中的另类,也使他们大部分从事着缺乏权益保护的底层职业[4]。近些年国家多次调整政策以放宽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但在政策落实、实施的力度和范围方面还有所欠缺,依然没能改变农民工的现状。

(二)法律方面

1、立法上缺乏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得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劳动立法也存在着漏洞,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即使存在个别规定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条款,也过于简单笼统;本应与《劳动法》配套实施的社会保障等法规还未正式出台,一些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及时制定,使农民工维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

2、在执法方面,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和经费不足、调查手段落后,无法落实执法监察工作。同时

执法人员的素质较低,导致劳动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不够;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对用人单位实行保护主义,导致执法环境恶劣,农民工维权的难度大;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理应属于“工人阶级”的范围,受到工会的保护,可由于制度缺陷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农民工依然属于“农民阶级”,从而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工会的保护。

3、司法上,由于劳动争议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处理模式,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过长,致使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人教少。运用法律途径或许能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毕竟不能救急,再加上较高的诉讼费用,农民工往往被迫接受用人单位很少的赔偿;《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大部分农民工法律知识贫乏,举证能力不足,不利于农民工的维权。同时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法院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还没有覆盖到农民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三)农民工自身原因

1、农民工现代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现如今就业竞争激烈,很多农民工急于确立劳动关系,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做出考虑,致使农民工事先不能确保自己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维权中因缺乏证据而求助无门,以至于采用各种非法或极端手段,极易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同时,由于传统农村价值观念的作祟,农民有时宁愿放弃一些权利来改善社会关系,正是这种落后的观念导致农民工法制观念缺乏,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2、农民工缺乏组织性,很少加入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无法得到组织的保护与支持。长期以来农民工被排斥在工会之外,仅能依靠乡土组织的力量,导致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在对抗作为强势群体的用人单位时更加困难。

五、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措施

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立法方面

1、对《劳动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将农民工纳入保护的范围,为其维权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5]。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时,要确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将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完善《工会法》,明确农民工的工会地位,规定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2、制定专门的法规保护农民工权益,将农民工保护的规定细致化、规范化;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范畴[6]。

(二)执法方面

1、建立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制度。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生活上的窘迫,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对于农民工来说难度较大。而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国家司法援助制度,可以通过减免费用来达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2、建立专门的机构或组织监督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首先加强监督的力度和范围,对雇佣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对象,发现不签约、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工资等现象时要及时处理;其次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鼓励民众举报用人单位的不法用工现象。

3、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督促用人单位

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4、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农民工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

法律维权意识的培养是促使农民工走出维权困境的内在动因。加强对农村、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确保农民工在进城前就已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意识,使农民工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树立法律信仰。

六、结语

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的利益,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仅是对农民工人权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这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

作文六:《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2500字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有效发挥律师在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保障各项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条 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推进法官和律师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的良性互动。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恪守中立原则,平等对待并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第四条 建立律师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对律师参与诉讼或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经查验和登记有效证件,免于安全检查。探索设立律师立案专门窗口,便捷律师立案。

第五条 在审判区设置律师工作室,提供桌椅、资料查询终端、WiFi等设备和业务书籍、诉讼资料等材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休息、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

第六条 支持律师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为实习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实习律师可持律师授权委托书开展相关立案工作。

第七条 进一步便利律师参与诉讼,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体系,确保为律师提供的诉讼服务实现均等化、便捷化、体系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 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预约立案、查询案件审判动态信息、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审判区等场所配置上网终端设备,方便律师随时查询相关材料。

第九条 法院应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各项制度,及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审判流程等信息告知律师。

第十条 确定案件开庭时间后,律师提出调整原定开庭时间申请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如因法官原因无法按时开庭的,承办法官应在预定开庭时间届至前三日告知律师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在接到律师提出的阅卷申请后及时安排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材料(查阅、摘抄、复印案件材料的范围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向法院了解其代理案件进展情况的,除审判秘密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告知。以下信息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及时告知律师:(一)变更合议庭成员的;(二)延期审理的;(三)延长审理期限的;(四)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五)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六)其他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调查令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或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发调查令,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律师申请变更刑事被告人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法官应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律师有平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各方律师意见,保证律师发言的完整性,但对与案件无关、重复、进行人身攻击或者公开开庭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发言,应当及时提醒、制止。

第十六条 充分保障律师在庭审中发表质证、辩论意见以及发问的权利,必要时可主动归纳要点,再询问律师是否有其他补充,或视情况休庭与律师进行交流。

第十七条 对律师提出的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及时向律师释明原因。

第十八条 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合议庭评议应对律师意见给予充分讨论,裁判文书应当准确归纳律师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主要观点和意见,对各方的争议焦点应着重分析,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对律师依法提交的书面辩护和代理意见,应当附卷。

第二十条 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人格尊严,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言语气,不应有指责或贬损律师的言行。因当事人情绪异常等原因影响庭审正常进行,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庭下交流的,可以提出休庭申请,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即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充分保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律师在法院履职期间被辱骂、威胁、殴打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其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警示或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决定、裁定、裁决、判决等各类法律文书,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并优先向律师送达。

第二十三条 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和审理、执行终结后,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或要求当事人更换代理、辩护律师。

第二十四条 完善律师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及反馈机制,律师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依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控告。法院对律师的投诉、控告应由专门机构责成专人及时开展独立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给予答复;对于答复不服的,可以另行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复议。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畅通与律师协会和律师的沟通渠道,与律协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定期听取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为法官与律师的正常沟通交流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引入律师参与多元解纠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矛盾化解中的独特作用优势,共同做好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信访化解等工作,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的合力。

第二十七条 增强法院与律师协会和律师的良性互动,注重在审判疑难问题、法院工作重大事项研究及论证中听取律师意见,进一步促进法院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发挥律师在推进法官自治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在法官管理委员会中引入律师作为监督评价法官工作的主体之一,邀请律师参加法官会议并就相关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开展研讨。

第二十九条 探索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机制,推动法官队伍建设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文七:《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1600字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学体检项目,规范入学体检表格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入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物等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作文八:《关于写维护和平制止战争的作文》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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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 年,日本侵略者就已经把罪恶的魔爪伸向了我国的上海。从那以后,上海人民就陷入了无尽的苦难中,整日遭受日本鬼子的欺压与蹂躏。他们无恶不做,对中国施行“三光”政策:杀光、抢光、烧光。对一些较富的商人,把他们的财物一抢而光,而对一些穷苦的老百姓,他们索取不到什么,就对他们进行暴力的袭击,毫无理由地残害中国人。    这天是1937 年的8 月28 日,日本侵略军又向上海的繁华地段进行轰炸,当可恶的轰炸机正盘旋在上海火车南站准备攻击时,站口川流不息的人群,对这即将到来的灾难丝毫没有察觉。当开始有几个人高呼大家要快跑的时候,只听“轰”的一声声巨响,整个火车南站就像遭受了地震一样,顷刻间塌了下来。人们还未觉醒,就已经被推到了死亡的边缘。呻吟声、叫喊声、哭泣声充斥了站口。此时此刻,昔日的火车南站已变成一片废墟,尸体遍地,血流成河。正在这时,从废墟里胆怯的爬出一个五六岁的小男孩,他脏兮兮的,衣服也破烂不堪,当他看到自己慈爱的母亲被枪毙,看到自己朝夕相处的小伙伴被活活压死,昔日游戏的地方被日本人破坏时,想到再也没有父母般的疼爱了,再也听不到小伙伴的声音时,他不禁嚎啕大哭,凄凉的哭声响彻在整个火车南站,那样悲惨,那样痛苦。他仅仅是为了失去亲人、朋友而哭吗?不,虽然他还只有几岁,但透过那阵阵令人心酸的哭声,可以体会出那更多的是对侵略者残暴行为的不满与控诉啊!这个小男孩后来被一个好心人收养了,还成为了一名英勇的抗日儿童团员,在他和更多人的努力下,共同打败了侵略者,使社会得以安宁,但他最后却在一次战斗中牺牲了„„    同学们,这虽是一个小故事,却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要和平不要战争!和平是美好的,是我们大家都梦寐以求的。战争带给我们的只有恐惧、悲伤和血腥,要是没有战争,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辜的人被杀害;要是没有战争,就不会使那么多的家庭失去亲人;要是没有战争,孩子们也不会那么悲痛„„虽然我们赢得了胜利,但那是用很多人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他们抛头颅洒热血,面对敌人的剌刀也毫不畏惧。毕竟胜利是由痛苦孕育而成的,在取得胜利的同时,我们也付出了许多惨痛的代价。现在,我真想对那些仍在战斗中的人们大声说:收起贪心、放下屠刀,忘记自己心中的不平和愤恨,忘记自己过去的一切吧!由对立走向对话,由战争走向和平,我们大家都和平相处,这样不是更吗?

作文九:《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7600字

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

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进行学习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儿童、青少年和成人。随着终身教育思想的确立,我国受教育者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从0岁到死亡前的所有公民。在本课程中,学生特指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幼儿。

第一节  学生权利概述

一、学生权利的概念

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它既包括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也包括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权利。

在教育法规中,主要对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进行规定。但是,学生作为公民的其他权利的保障,也应该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之一,因为在受教育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其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

二、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从总体上看,学生享有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起点的平等,即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国教育法规规定,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无论其种族、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如何,都有入学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国家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是过程的平等,即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在课程、教育条件等方面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三是结果的平等,即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也不论其家庭经济、政治地位以及出生所在地如何,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公平、客观、

合理的竞争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权利,以及在就业、出国留学方面的平等权利。

在《义务教育法》中,还具体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

1.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最后一项权利,实际上包括了其他教育法规规定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有公民依照法律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第二节  学生权利的维护

一、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 我国《宪法》、《教育法》明确规定,

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在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方面,我国还存在着体制性障碍,使一些群体的子女无法享受均等的教育机会。

1.城市新移民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问题

对于城市新移民子女这一特殊群体而言,我国的城市教育管理法规和实践并不能保障其受教育权利的机会均等。城市新移民子女指近10~15年内从农村向城市移民的群体的子女(包括由于城市扩大和农村城镇化而由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的群体、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人以及由其

他途径迁入城市居住的群体)的子女,以及家庭虽然在农村,但是却在城市学校上学的学生(如少数民族地区住宿学校的学生、部分工程移民学生等)。问题突出地集中在农民工子女入学权利的机会均等上。由于传统的户籍制度、教育管理体制的局限,我国的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并没有完全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均等。而我国的农民工子女的数量又十分庞大。据统计,在2005年,我国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的有640万人。按照《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适龄青少年儿童应该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及部

分进城经商的群体子女由于户籍不在城市,因此他们的子女在城市上学时,就遇到了城市教育的拒绝。前些年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建立及其与农民工子弟学校相关的众多纠纷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这一群体在争取其子女受教育权利上的努力。经过这几年的冲突、协调,一些地方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得以在政府的支持下继续办学,一些地方的政府给予了农民工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就近入学、收费平等)。

城市新移民子女尤其是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学习在过去一直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他们被视为外来人口,

不属于城市,因此城市基础教育为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设置了种种障碍。即使是现在中央三令五申之后,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一些地区借口经费问题,停止继续投入或为农民工子女上学设置名额限制,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需要几证齐全,设置障碍、制造不方便等。这些政策和做法的根源是,城市基础教育并没有从城市化战略和国家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由于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上学的困难,使不少农民工将子女留在家乡,造成了许多“空巢儿童”、“留守儿童”,对这些儿童的成长造成了不

利后果。

2.关于“就近入学”与教育机会均等问题

教育机会均等问题所涉及的其实并不只是农民工子女入学机会均等的问题,也涉及到城市原住民子女。事实上,“就近入学”原则在城市原住民子女的升学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原来按照学校招生片区招生的升学制度,在不少地方没有完全实行。表现是:如果在招生片区内的初中高中是重点中学时,该中学在片区内的计划招生数(人为划定的)大大低于实际应该升学的学生数。各地普遍采取了升学考试的做法。也就是

说,只有部分升学考试成绩达到初中或高中计划招生数成绩范围内的学生,才能升入片区内的重点初中或高中。其余没有达到招生成绩要求的学生,如果要上重点中学的话,就必须交纳选校费(名称可以是不同的)。这种做法已经严重地违背了“就近入学”原则,其实质就是追求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的诱使下,不少城市重点中学都开办了分校,实行私立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这种制度对于富裕阶层的子女有利,而对于一般家庭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十分不利。

3.关于学业成就的平等问题

学业成就平等是从教育结果来研究、

看待教育平等的一个重要视角。从国外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教育机会平等并不能保障某些社会群体子女在学业成就上与其他群体子女的平等。教育机会的均等是低层次的教育平等,它主要保障的是学生入学机会的均等和教育过程的平等。而在学业成就的平等上,仅靠教育机会均等的政策是做不到的。

所谓学业成就的平等,指的是学生应该享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学校的补偿教育,取得与同龄人一样的学习成绩,通过一样的考试获得同样的升学机会。主要涉及两类学生:一是城市新移民子女;二是农村学生。

(1)    关于城市新移民子女的学业成就问题

由于我国正处于高速城市化的时期,城市新移民子女的学业成就问题应该成为研究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对象。虽然学业成就问题要到若干年以后才能暴露出来,但是我们应该从现在就开始重视,因为在未来的城市中,城市新移民的数量将比现在的城市居民数量要多得多。如果今天不关注城市新移民子女的学业成就问题,那么我国未来城市整体的文化素质将大大降低,这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 在对待城市新移民子女学业成就平等上,只关注教育过程中的平等显然

也是不够的。在国外的移民国家中,为了使新移民子女获得学业成就上的平等,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法。以色列对新移民子女进行免费的语言教育,在学校对学生进行补偿教育。美国也实施了开端教育计划,专门帮助处境不利儿童获得学业上的成功。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促进教育机会均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制定了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杂费、减免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杂费的政策。这对城市新移民子女学业成就的提高,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教育机会均等和在收费政策上的倾斜,并不能消除城市新移民子女与城市原

住民子女之间在学业成就上的差距。以色列的做法是:对新移民子女进行补偿教育;让新移民子女与原住民子女在同一个班级、学校就读,以实现新移民子女与原住民子女的融合。 研究者对北京民工子弟学校的调查显示,所调查的民工子女“来京后学习有明显进步的孩子只占5.3%,有37.5%的受访者学习差是因为不努力,有40.6%的人认为学习是最心烦的事”。由此可见,城市新移民子女的确存在学习上的困难。因此,在城市新移民子女比较集中的学校,也应该对城市新移民子女进行必要的学习上的补偿教育,以使他们能够适应

城市教育的要求、标准和教学方式方法。与此同时,城市新移民子女与城市原住民子女的融合也十分重要。国外的经验表明,“一个学生的学业成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天生才质和学习动机、家长的教育期望以及他的同伴群体的特质。”因此,学校可以通过组织混合学习小组、帮扶小组的方式,既拉近城市原住民子女与城市新移民子女两类学生的距离,又促进城市新移民子女学业成绩的提高,并最终实现他们的融合。

问题已经提出,解决之道在于法规的制定。以色列从60年代起就对新移民子女进行补偿教育。1990年《长日制

学校法》开始实施。由于以色列的中小学每天的课时较少,学校一般都在下午1-2点左右放学,因此为新移民家庭子女的照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新移民子女的语言和文化适应如果仅仅依靠每天半天的学校教育是不能很快解决的。因此,《长日制学校法》的目的实际上有两个:一是帮助新移民子女更快地适应以色列的学校和社会生活,提高学业成就水平;二是解决新移民家庭双亲都要工作而不能照顾子女的困难。为了解决长日制学校可能出现的教师短缺等问题,以色列还与2000年制定了《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参加长日制学校工

作法》。我国也应该像以色列那样,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新移民子女进行补偿教育,以促进他们学业成就的提高,使我国的教育平等水平提高。

(2)农村学生的学业成就问题 在我国城乡教育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教育质量差距。这种差距使得农村学生的平均学业成就低于城市同龄学生。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背景下,社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已经大大提高。如果农村学生的学业成就得不到提高,就可能导致不少农村学生无法就业的状况。专家指出,“2010年我国总人口将达到14亿人,2020年15亿

人,2030年16亿人。如果不解决适龄青年的就业问题,城镇化将不是一种进步而是一种灾难。”(吴岩:《职业技术教育》2004.19)

当然,影响农村学生学业成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管理体制和教育法规上的缺陷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对城市和农村教育实行的是“二元化”的管理,城乡教育在管理、经费投入上完全是两个体系。由于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低于城市,因此在教育经费的保障上,农村教育就显得力不从心了。这造成了农村地区学校硬件条件、教师素质低于城市学校的现状。除此之外,由于城市经

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远比农村地区要高,因此农村基础教育在教师人才的拥有上严重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农村基础教育已经成为了为城市基础教育输送优质教师资的来源地。城市基础教育往往采用高工资、高待遇、荣誉和职位等手段,从农村地区大量挖掘教师。农村地区学校花了很大力量培养出来的优秀教师,很容易就流失到城市,造成了农村地区教育质量的低下。

近年来,我国已经采取了强有利的措施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还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方针,城乡教育一体化的改革也在

全国许多地区开展。但是从教育法制的角度来看,必须通过制定法规的形式使城乡一体化能够真正得到落实,使农村教育质量能够得到很快提高。例如,在教育财政体制上,可否考虑将农村中小学教育由地市统筹?可否考虑给予农村地区教师特殊的津贴补足,以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教师和大学生到农村艰苦地区任教?

二、学生财产权的维护

我国中小学中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情况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里表现比较突出,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交班费”、“印试卷”、“组织活动”等为由向学

生摊派费用,要求转学生、不足龄生、择校生、自费生以“赞助”的名义缴纳高额费用,以开办实验班、补习班、特长班、奥数班等为名义收取学生费用等。

(一)关于罚款问题

一些教师对学生迟到、上课违纪、随地吐痰规定了数额不等的罚款,甚至对学生考试不及格也要罚款。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我国关于禁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罚款是我国行政处罚的方式之一。行政处罚有以下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

权和受委托的机关和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3)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只有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关和组织才能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我国中小学不是行政机关,国家行政主观机关也没有授权中小学,因此中小学或教师根本就无权实施罚款。

有的中小学在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中,也有罚款的条款。例如,在一些中小学的图书室里还张贴着有关罚款的规定。这也是违法的。在我国,有权设定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的部

门包括:(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等几类规范性文件。因此,学校规章制度无权设定罚款,学校和教师也无权实施罚款。

(二)关于侵犯学生财产权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学校存在强行或变相推销物品、变相或公开地向学生索要钱物的情况。一些学校和教师强行向学

生推销商品,或暗示学生购买某种商品,或引导学生购买某种商品。如一些学校强迫学生购买校服,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一些教师在过节的时候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或金钱,在言语、行动中暗示学生送礼等。 地方的教育局和物价局作为政府部门和管理部门本应该对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惩处,但是在一些地方却反而作起了侵犯学生财产权的事情。2004年,湖北某市的14名学生因不满教育局和物价局将近20种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包语、数单元训练题等12种没有书号的非法出版物),并要求学生非买

不可而将教育局和物价局告上法庭(参见何红卫、从玉华:潜江14名中小学生状告教育局物价局乱收费,《中国青年报》2004-5-24)。实际上,大多数中小学乱收费案件都是在当地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默许、熟识无睹、执法不严下出现的。因此,解决侵犯学生财产权问题的关键是政府部门带头守法、积极执法。

三、学生人身权利的维护

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尽管在中小学和幼儿园中,侵犯学生人身方面权利的现象仅仅是个别教师

的行为,但是它对于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会造成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是各国教育法规所一致禁止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表现有:

(一)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该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我国教育法规尚无明确的界定,这也为实践中判断体罚行为和辨别正常的教育行为与体罚的区别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不少教师反映,由于严格禁止体罚学生,而对体罚与非体罚的界限又无明确规定,而使不少教师在教育中感到十分为难。例如,对于不遵守纪律的学

生或上课打瞌睡的学生,教师让学生站立以示警示的通常做法算不算体罚?让学生站多久是体罚性的罚站呢?

从字面意义看,体罚就是身体惩罚。因此我们可以将体罚解释为学校教学人员或其他人员对学生实施身体惩罚的行为。对于体罚而言,使学生的身体受到损伤是一个主要特征,因此无论教师是否亲自(亲手)实施惩罚行为,只要学生身体受到损害或产生不适,都可以归为体罚,如打耳光、打手心、扯耳朵、罚跪、罚晒、罚冻等。变相体罚是一种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的体罚行为,如罚抄作业等。

(二)侮辱学生的人格

指企图损害学生人格和尊严的语言、文字、图案以及手势和威胁性姿势。侮辱学生人格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言语侮辱,即责骂学生是“笨蛋”、“蠢驴”、“傻瓜”、“畜生”、“畜生生的”等;二是对学生进行行为上的侮辱性惩罚,如在学生胸前挂黑牌,让其在教室里“游街示众”、“亮相”,或在学生脸上贴纸条、涂阴阳脸、刻侮辱性的文字等。

[案例] 老师逼小学生将废纸含在嘴里 学生扬言要杀老师

某市小学生张某在下午上英语课时,

将两张写错字的纸揉成团扔向两米外的垃圾桶,结果“投篮”不中,纸掉到了地上,但他又懒得去捡。几分钟之后,班主任邓某进来发现了地上纸团,生气地问是哪个丢的,但他没有回答,一名同学将其捡起来之后,发现是他的笔迹,邓老师即令他将这团纸含在嘴里, 20多分钟后,老师才喊吐出来。张某隧产生了杀掉老师的想法,幸而被其母亲发现,免除了一场悲剧的发生。(选编自

://.sina.. 2005年04月03日12:42 桂龙新闻网)

从近些年来发生的同类事件来看,有

两类老师容易侵犯学生的人格权:一类是从教多年的老教师、“好教师”。像在上述案例中的那位邓老师就是一个从教27年的“全校公认的一名优秀教师”。另一类是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青教师。前些年曾经在某校就发生过一名青年教师因为学生讲话而将学生的嘴巴用胶布给封住的事情。

(三)侵犯学生隐私权

隐私是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私拆或扣留学生信件、公开宣读或张贴学生信件、私自翻阅学生日记等形式。《末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第4条规定:“尊重末成年人的人

格尊严。”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末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末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末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规定:“对末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末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住护人代为开拆外,仟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1994年,教育部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

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2001年,教育部又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文规定:“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并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这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要求对学生的分数提供隐私权的保护。品德、智力、体质等方而个而发展。”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4年)规定:“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教育法规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作文十:《谈教师的权利与维护》3200字

谈教师的权利与维护

江西教育

生活

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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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荣

年来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国家用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肯定了教师在全社会的重要地位,对

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科研上述六种权利可简单地记忆为:教育教学权、学术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这一权力包教学工作量括:(1)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的学校的计划、

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在教学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科研学术权包括:(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选择科研方法。(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等。(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应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任何人不得剥夺教师的这一基本权利。

管理学生权是教师履行自己职责的主要权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状况和特点,有针对就业、升学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

面给予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和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教师有权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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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全社会教师的权益予以保障,如《义务教育法》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然而现实生活中教师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却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及案件日渐增多。对此社会、学校乃至政府部门都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教师的权益,同时每一位教师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了解维权依据,熟知维权途径,掌握一定的维权技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教师依法治教、依法执教进程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教师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依法而行。所以,教师一定要熟知法定的教师权利包含哪些内容。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这主要是指《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教师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2.从事科学研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

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2005/10A47

江西教育

报酬待遇权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主足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额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民主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各项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并表决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3)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4)对学校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必要时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

进修培训权,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这既是提高教师自身素养的要求,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现代社会的急剧变化,要求教师在整个任职期间应该接受继续教育,扩大自身的专业知识面,提高自己的教育能力。

二是教师有权要求国家或其他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于教师这方面的权利,法律上以规定国家和其他义务人的责任为表现形式。与此相关的主要条款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福利待遇,依“教师的工资报酬、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规《义务教育法》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第三十八条《教师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违反国家财政制度、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直接诉诸法律、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教师法》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

第关于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

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据此可以确认,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一样具有以上和所规定的权利。《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

一旦教师的权益受到侵犯,一方面教师不能忍气吞声,要有维权意识;另一方面也不能意气用事,莽撞冲动,或找领导大吵大闹,或对工作消极敷衍甚至迁怒学生,这样不仅无济于事,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重时还会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教师要了解维权的途径,多渠道的去寻找法律救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信访四种形式。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仲裁制度可能会引入有关教师的劳资纠纷之中。

教师申诉制度是由上文所引的第三十九《教师法》条所确立的。据此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学科研、职务聘任、民主管理、工作条件、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等方面合法权益的,或者对于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一般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都设有法规处或者类似的机构受理教师的申诉。

行政复议是指教师以国家机关在实施具体的教育行政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复议制度为一级复议,即上一级国家行政的复议为终局决定,复议下达后,复议申请人不得再向上一级国家行政部门要求复议。但是行政复议不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如果对复议不服,还可以继续提出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相关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一般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相同。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这一点不同于申诉或复议,所以其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严肃,程序上也更为严格,采取两审终审制,立案、审理以及作出判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诉讼是最终的法律救济手段。

信访是指教师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级建议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要求,依法请求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在实践中教师可视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一般来说,申诉的受理范围较广,行政复议较为简便,信访的使用则较为灵活。

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全社会都会积极地为维护教师的权利而努力,作为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不仅要依法履行好自己能,为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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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有关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义务,而且还要维护好自己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自身潜

□本栏责任编辑曾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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