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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时间:2021-05-08 10:23:39 来源:学生联盟网

  摘要:当前,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越来越关注,而在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方面,企业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基于此,首先对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对形成原因进行剖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企业和员工对承担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完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指标等对策,从而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关键词: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会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6-0065-02
  一、研究背景
  中国正式提出社会责任报告这一概念的时间比较晚,在2008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的出台象征着中国社会责任报告开始在央企中使用。也正是此次《意见》的出台标志着社会责任报告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国资委也开始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监督,同时指导其规范化操作。但这些往往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相比较而言,作为民营企业,由于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督和指导,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状况还略有不足。根据润灵环球社会责任评级的数据,通过分析研究之后,根据2015年沪深两市A股企业的评级数据研究发现,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内含可持续发展的仅仅只有701家,同比2014年也只增长了2.9%,虽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增长速度缓慢。在这701家中只有约27%的企业披露了CSR报告,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情况整体还处在下游水平。在此背景下,研究如何有效改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于完善和提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提升在国际中排名有促进作用。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的信息缺乏系统性
  从大部分企业的披露情况来看,企业往往缺少完整的信息披露框架。在披露企业应当承担的社区责任方面,由于企业往往做得不到位,所以披露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社区环境的保护以及所提供的物资帮助,且未单独披露,因此,企业还有较大的空间来承担相应的社区责任。作为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可以提升当地的就业状况,也可以为所在区域、为公众谋取福利。
  (二)披露的信息缺乏可比性
  由于不同企业在选择遵照相应准则和政策时,具有较强的随机性,不利于企业间的信息比较。这种随意性公布的方式使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看起来更像是企业对外的宣传广告,没有达到真正完整、坦诚的公布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外公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意义,在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方面也有所不足。
  (三)负面信息披露不足
  企业具有趋利避害的属性,一旦发生不利于企业形象或者长远发展的事情时,企业往往会选择性地披露信息,减少对企业不利影响相关信息的披露,甚至是不披露负面信息,尤其是一些高危行业,如:煤炭、化工行业。在发生事故后,这些企业往往不会披露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事故的处理结果和处理方法也没有明确的叙述,这样会导致利益相关者无法对事件的发生及进程做出相应的了解。
  (四)定量信息披露不足
  从当前企业披露的方式来看,企业还是较多地采用了定性的披露方式,主要还是依靠文字或图片来表达,而以数据为基础的定性披露方式还较少采用。就报告本身而言,过多的文字叙述会让利益相关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披露只是在喊喊口号而已,而没有数据作为支撑,这使得整个报告缺乏应有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一)企业对承担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目前,对于中国的大部分企业而言,追逐重点还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核心目标,能够积极主动地披露并且在此基础上着力建设的企业凤毛麟角,对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企业寻求长远发展,应当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同发展,只关注利益增长是远远不够的,企业还应当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并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如果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地披露高质量的社会责任信息,那么在很大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和支持,在社会上建立良好的口碑,这是一笔无形的财富,会使企业在日后的道路上走得更远、更稳。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指标不完善
  从制度层面来看,中国政府当前缺少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所应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方式及时间都没有统一要求,导致了企业并没有可参考的指导性建议,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形式也是五花八门,企业所披露的内容也不固定,更有甚者用了大量的文字分散披露企业的现有情况,使得其报告没有相应的专业性和可读性,也没有统一的理论基础。就中国目前煤炭行业的情况而言,由于没有可参考的依据,在企业内部往往只是披露表面现象,隐藏对于企业的负面信息,也没有连贯性。
  (三)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不健全
  中国在新颁布的《公司法》第五条中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并且配套出台了《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与公司法相呼应。这些法律条文虽然为社会责任会计指引了前进的方向,但是没有对具体的披露方法和内容做出规定,也就是没有具体的条文对披露情况加以实際意义上的约束。
  (四)缺乏第三方监督
  当前,由于企业缺少相应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企业往往会趋利避害,较少地披露甚至不披露与企业相关的负面信息。而由于缺乏这种披露的标准使得大部分企业认为可以将之“合理化”,不公开披露负面信息,让企业的公信力和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而对于阅读信息的人也难免会对企业发布的信息不能尽信。因此,为了提高信息的披露质量,必须建立监督机制。企业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事务所,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再出具相应的报告,从而保障信息的真实性。
  (五)缺乏必要的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