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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效果浅析

时间:2021-05-08 10:18:58 来源:学生联盟网

  摘要: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加大,促进就业税收优惠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本文结合海西地区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关键词: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李克强总理2016年5月6日考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指出“就业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增长很大程度上就是就业,就业稳定收入就会增长,民生就会逐步改善。近三年经济增速放缓,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稳增长更要着眼于保就业、增收入、惠民生。”针对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就业领域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更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它能够通过直接或间接影响劳动供求实现促进就业的目标,因此通过税收手段更好地促进就业已成为我国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经过多年的不断补充完善,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加大,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也面临新情况。
  一、当前我国促进就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主要针对特定群体,包括残疾人、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伍士兵、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
  (一)重点群体
  符合具体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符合具体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二)残疾人
  符合具体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并可按地方标准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退役士兵
  符合具体条件的单位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四)军队转业干部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五)随军家属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海西州享受促進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基本情况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
  2016年海西州安置残疾人企业共6户,共安置残疾人259人。切实享受税收优惠的共4户,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所得税加计扣除)、格尔木振格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加计扣除)、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加计扣除)、青海华西矿泉水格尔木加油站(所得税加计扣除)。青海金涌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际华江源实业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2户企业安置人数不达标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且为亏损状态,并未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见表1)
  2016年海西州残疾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共计15户,由于销售额均在起征点下,目前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进行税收优惠备案。
  (二)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失业人员方面
  2016年海西州安置退役士兵就业申请税收优惠的企业共1户,安置重点群体就业申请税收优惠的企业共1户,目前尚未有企业享受安置军转干部申请税收优惠。
  三、 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方面
  1.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难度大。从增值税退税情况来看,2015年海西州安置残疾人企业仅有1户能够享受增值税退税,2016年则没有企业能够享受增值税退税。2016年海西州残联登记在册的残疾人共计10892人,而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共计259人,安置率仅为2.3%,多数企业愿意缴纳残疾人保障金而不愿意安置残疾人。严格的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导致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应低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难以惠及大型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例如,201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共安置226名残疾人,占海西州企业安置残疾人总数的87%(见图1),但该公司职工总数为23844人,虽然安置人数早已达到退税标准,但安置残疾人人数只占其企业职工总数的0.95%,导致该企业无法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政策优惠程度未和伤残程度挂钩,不利于伤残程度较高的残疾人就业。2016年海西州安置残疾人企业共安置残疾人259人,其中四级伤残占49.7%,三级伤残占34.3%。从海西州安置残疾人企业残疾职工伤残程度来看,企业更趋于向聘用伤残程度较低的残疾人,伤残程度较高的难以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