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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管理学关键词辨析:公益性、非营利与公共性

时间:2022-12-02 18:20:02 来源:学生联盟网

高迎刚,丛晓煜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英语世界中的“艺术管理”存在Arts Management和Arts Administration两个名称,不少论者都曾经论及二者之间的差异,笔者也曾专门撰文辨析二者之间的关系。①参见高迎刚、丛晓煜《中西文化交流视野中的“艺术管理”概念辨析》,《民族艺术研究》2021年第3期。概言之,可以认为Arts Management侧重技巧或者执行能力,Arts Administration注重观念或者领导能力。比较而言,Arts Administration是更为传统的用法,Arts Management则是目前更为流行的用法。由此可以看出英语世界对“艺术管理”的认识正逐渐发生微妙的变化。

与英语世界中“艺术管理”学科的名称不同,中国的艺术管理学科大体存在“艺术管理”与“艺术管理学”两种说法。前者注重本学科与艺术管理实践之间的联系;
后者则突出了学术研究的意图,将艺术管理实践作为研究的对象。比较而言,以“艺术管理”作为这门新兴学科的名称,多少受到了英语世界对应学科名称命名的影响;
而“艺术管理学”这一命名则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命名,虽然西方的艺术管理学科也有实践与学术两个领域,但以笔者所见,西方的艺术管理学科发展实际上是理论建设严重落后于实践发展的,这正可以解释,为什么西方的艺术管理学科并没有明确区分理论与实践。就此而言,也可以认为中国的“艺术管理学”是大有可为的。

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艺术管理学”核心观念逐渐确立,知识体系渐趋成形,关于这一新兴学科关键词含义的辨析显得越来越重要。从学科发展的历史看,任何一门新兴学科的确立和正常发展,都离不开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关键词含义得到越来越清晰的阐释。鉴于此,笔者曾专门撰文辨析了艺术管理核心概念的含义,梳理了艺术管理学科知识发展的谱系之后②参见高迎刚《社会转型视野中的艺术管理知识谱系研究》,《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希望通过一系列关键词的辨析,使本学科的价值观念更为清晰,理论基础更为坚实。作为这个研究系列的第一部分,我们选择了公益性、非营利、公共性这样三个存在密切联系的概念进行分析。之所以选择这样三个词加以辨析,主要是因为它们所对应的领域基本是一致的,只是存在的空间不同。概而言之,三者对应的都是国家文化建设中与私利相对的公共领域,不同的是:公益性主要是中国的提法,非营利主要是美国的提法,公共性则主要是欧洲的提法。

回顾艺术管理学科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无论中西,艺术管理存在的领域都大致可以分为公益和商业两种类型,中国称之为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企业(单位),美国称之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欧洲人更习惯称之为公共(机构)和私有(企业)。商业领域的艺术管理,虽然也因其管理对象的特殊而有其独具的特征,但总体上与其他产业形态的经营管理还是较为相似的。本文只涉及与商业对应的领域,即公益性的、非营利的,或者公共性的艺术管理活动,通过对比探究这三者之间的异同,进而明确中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艺术管理的发展方向。

“公益”一词虽非古已有之,但在现代汉语中出现还是比较早的。据文献梳理,至迟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12月27日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就已经出现了“公益”一词,①“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参见山东全省地方自治筹办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释义》(铅印本),清宣统元年版。由此大致可以断定,“公益”一词应该是在中国本土文化中产生的,但其含义却在现代以来的中国文化中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艺术管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所关注的艺术管理现象主要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而非存在于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中的艺术管理研究活动。在中国,社会领域的艺术管理现象,大都被纳入文化领域加以管理;
所以,中国的艺术管理一直被视为文化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在文化领域中,艺术机构一般被分为三类,专业性的艺术院团、公共服务类的艺术组织以及商业性的艺术机构。相应地归政府文化部门中的三个不同机构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为例,专业性艺术院团归艺术司管理,艺术司设有专门负责此事的文艺院团指导处;
公共服务类艺术组织归公共服务司管理,这个司有一项专门业务就是“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商业性艺术机构则归产业发展司管理,这个司的主要职责就是“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网站对相关机构职责的介绍,https://www.mct.gov.cn,访问时间2022年4月26日。显然,我们在本文中讨论的公益性的艺术管理活动,主要是存在于公共服务类的文化领域中的,因而本文所探讨的“公益性”含义,均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中展开。

在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属于“文化事业”。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以下简称“十六大报告”)中,首次将中国的文化建设分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个领域,并将文化事业称为“文化公益事业”。此后,“公益性”就成为文化事业的显著标签之一。③“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所作报告全文”,共产党员网,https://fuwu.12371.cn/2012/09/27/ARTI1348734708607117.shtml,发表时间2012年9月27日。相应地,文化产业则被定义为“经营性”的,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区分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④《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红旗在线网,http://hongqi.ujn.edu.cn/info/1005/2836.htm,发表时间2003年10月21日。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了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将其作为文化事业的主要工作内容。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国经济网,http://views.ce.cn/subject/gg/2005/jy/200902/14/t20090214_18207498.shtml,发表时间2009年2月14日。根据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益性”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属性。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6-12/25/content_2004880.htm,发表时间2016年12月25日。从实践领域看,艺术管理学所关注的公益性的艺术管理现象,就主要存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中。

“公益性”的基本含义,可以从两个角度说明。首先,在汉语中“公益”指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对公众有益的事”③汉语大辞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辞典编纂处编纂:《汉语大辞典(第二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
由此,“公益性”指的就是所做的事情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一特征是符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属性的,指的是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就是“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6-12/25/content_2004880.htm,发表时间2016年12月25日。。因此,在艺术管理学领域中所说的“公益性”,主要是从艺术活动的目的角度提出的。

然而,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中,对“公益性”的要求则具有了其他的含义。在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文化机构,大都是各种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两个不同类别,公共文化服务类事业单位属于公益一类,其性质决定其“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年第12期,第7页。,因而基本要求是“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⑥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的相关要求。。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意味着不能从各种业务中获得经济利益,也就是实际上是“非营利”的。由此可见,在艺术管理学关注的社会实践中,“公益性”除了满足“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一目的性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这一业务范围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益性”在实践领域中的含义,有一部分与“非营利”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非营利”一词在汉语中的出现虽然没有“公益”那么早,但在20世纪一些介绍美国慈善机构的文献中也已陆续出现。从“非营利”一词在汉语中出现以来的历史看,该词并非像“公益”那样是在中国本土文化中产生的,而是译自英文non-profit或not-for-profit,最初用以指20世纪初在美国广泛存在的慈善组织,由此也可推知“非营利”一词所涉及的大致领域,主要是像慈善机构这样的公益组织。“非营利”与“公益性”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可见一斑。

熟悉中国文化建设发展历程的研究者大都对“非营利”一词不陌生,也都了解这一词汇与“公益性”之间的密切关系,二者在某些语境中甚至可以互换。然而,另一个非常清晰的事实是,中国的各种政府文件中很少使用“非营利”一词,偶有提及,也并不会与“公益性”混同,而是特指具有某些属性的“非营利组织”。⑦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两次提及“非营利”一词,一次是“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一次是“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将“非营利”直接与某种组织联用,而非泛指所有文化组织的某种属性,这与“公益性”一词的用法显然是不同的。此后关于文化建设的重要政府文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均未出现“非营利”一词。作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文6000余字,竟然没有一次出现“非营利”一词,由此可见中国政府文件对这一词汇使用是非常谨慎的。

在汉语语境中,“非营利”一词主要是用来标示某些非官方、非企业的社会组织的,所以也被称为“第三部门”。典型的“非营利”组织存在于西方社会,主要是在美国,事实上欧洲存在的某些有时也被称为非营利机构的社会组织,其存在形式与美国的同类组织还是有很大差别的。笔者在英国利兹大学访学期间,曾跟几位文化政策学者谈起美国的非营利机构,这几位学者都认为这一称呼含义不准确,美国的非营利机构实际上也是要“盈利”的,在他们看来,绝对“不盈利”的机构是不存在的。这些想法反映出的其实是英国学者对照欧洲(主要是英国)的公益性机构,对美国式“非营利机构”的理解。且不论英国学者的理解是否准确,我们可以确认的是,所谓“非营利”主要是存在于美国的一种公益性社会组织中。这种社会组织既有别于存在于中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也有别于存在于欧洲的公共性社会机构。

主要存在于美国的这种非营利机构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呢?这种机构为什么被称之为非营利机构呢?笔者在美国乔治梅森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曾查阅过一本被当地高校广泛作为教材使用的专著,其中谈到“非营利”机构时认为,非营利机构是以其公益性的经营目的为特征的。①Tobie S.Stein&Jessica Bathurst,Performing Arts Management:A Handbook of Professional Practices,Allworth Press,2008.显然,美国的非营利机构实际上就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称其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就其运营目的而言的;
称其为非营利机构,则是就其运营方式而言的。吊诡的是,美国的非营利机构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并非无利可图,正如前述的那几位英国文化政策学者所认为的,美国的非营利机构,从来就不排斥“盈利”。根据美国乔治梅森大学艺术管理系前主任、著名学者Richard Kamenitzer教授提供的数据可知,平均而言,在美国,非营利文化机构每年产生超过1660亿美元的收入,而营利性文化产业每年产生超过1120亿美元的收入。②Richard Kamenitzer教授曾于2011和2013年两度来笔者所在的山东大学讲学,他授课所用的数据来自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网站,https://www.bea.gov/data/special-topics/arts-and-culture。原文为英文,中文为笔者所译。笔者曾查询该网站近几年的数据,但受新冠疫情影响,最近几年“Arts and culture(艺术与文化)”的产值一直在下跌,不再具有年度平均值的参考意义。

实际上,单就字面意义讲,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运作方式也可以是营利的;
而一个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其运营目的也可以是很私人的,公益性与非营利并一定是必然统一在一起的。在艺术管理的实践领域,实际上存在着更为错综复杂的情况。比如,在中国属于“公益一类”社会组织的公共文化服务类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当然也就是非营利的;
美国的非营利文化类社会组织,从事的也是公益性的社会工作;
表面看来,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类事业单位与美国的非营利文化类社会组织,都可以说既是公益性的也是非营利的,但二者运营的目的和方式却依然存在天壤之别。从运营目的看,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类事业单位服务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当然首先是所在地区的居民,但这里说的公民或者居民都是就整体而言的,因而实际上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这正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无论内容还是形式都可以在不同地方复制推广;
而美国的非营利文化类社会组织则主要是服务于所在社区的,因而实际上就是万花筒式的,既谈不上统一的思想,也谈不上统一的风格。从运营方式看,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类事业单位一直习惯于采用行政管理模式,也一直苦恼于如何真正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转变,即如何真正推广理事会治理模式;
而美国的非营利文化类社会组织从成立伊始就必须采用理事会治理模式,没有其他选择,虽然其运营过程实际上是可以获取利润的,只要这些利润被用于公益性目的就可以。

在这样的横向对比中,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美国非营利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存在方式,于是也就会更深刻地体会到“非营利”其实只是美国某些文化类社会组织的一个并不恰当的标签。难怪澳大利亚艺术管理学者Ann Tonks在《从A到Z:关于艺术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一书的“非营利”词条下说道:“不管是非营利或者不是为了营利,不幸的是,这个定义了众多艺术和文化组织的短语是消极的(Drucker 1990)。它描述的是它是什么,而不是它的丰富多彩的形态。”①Ann Tonks,The A to Z of Arts Management:Reflections on Theory and Reality,Tilde Publishing and Distribution,2016,p.344.另外,《是时候抛弃“非营利”这个词了?》一文也表达了类似的疑虑,认为“非营利”这个词不足以解释其所指代的这些社会组织工作的本质,并建议改称这类社会组织为“社会影响部门”。②社工阿星:《是时候抛弃“非营利”这个词了?》,知乎网站,https://zhuanlan.zhihu.com/p/101715796,发表时间2020年1月8日。其实,类似的建议从“非营利”一词出现后就不绝如缕,第三部门、社会部门、独立部门、社会公益部门等都曾被提出来代替怎么看都不那么贴切的“非营利组织”一词。

“公共性”一度是中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重要标签之一,直到今天,公益性的文化服务还是被称为公共文化服务。然而,何为“公共性”呢?中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公共性”与西方国家所说的Public有何相通与相异之处呢?

“公共性”作为文化事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在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时就已经被明确了。③2005年10月11日,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建设“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这是“公共文化”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光明网,https://www.gmw.cn/01gmrb/2005-10/19/content_319036.htm,发表时间2005年10月19日。2012年5月,原文化部社会文化司正式更名为公共文化司,“公共性”理念得以体现在政府文化部门的机构名称中。当时的公共文化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明,“‘公共性’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属性,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④《公共文化司负责人就更名一事答记者问》,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网站,http://www.chinaacsc.org/web/web_content.asp?id=649,发表时间2012年5月14日。。从这段表述中可以看出,在中国目前的国家治理理念中,“公共性”指的就是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2018年3月原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合并组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部内所属机构经过重新调整,公共文化服务的主管部门更名为“公共服务司”,这个司的职责不再局限于公共文化服务,而是包含了旅游领域的公共服务,当然文旅融合也包含着公共服务领域的文旅融合。由此可见,文化和旅游的融合,部分改变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但并未改变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性”的本质属性。

然而,将“公共性”理解为“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是有其局限性的。国内外的公共服务实践都证明,并不是所有的公共服务都是政府提供的。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从一开始就是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6-12/25/content_2004880.htm,发表时间2016年12月25日。从法律意义上确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性”,换言之,“社会性”也是“公共性”的必然属性之一。从国际范围看,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发达国家的公共文化服务甚至主要不是由政府提供的。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的文化机构大都既是NPO(非营利机构),同时也是NGO(非政府机构)。

被誉为最具广泛性的网络百科全书“Wikipedia维基百科”对“Public service”一词的解释是,公共服务指的是任何旨在满足社区全体成员特定需求的服务。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这种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可以由公共部门所属机构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资助私营企业或志愿组织,由他们提供(甚至可以由家庭提供,但术语可能因上下文而异)……即使有些公共服务既不是公共部门提供的,也不是公共部门资助的,出于社会和政治原因,它们通常也要受到超出适用于大多数经济部门的监管。①参见维基百科英文版网站,https://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service。这一段内容信息量很大,其中明确指出了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不只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还包括政府资助的私营企业和志愿组织;
甚至有些公共服务既不是政府提供的,也不是政府资助的,比如单个家庭或者其他无公共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

显然,公共性也内在地包含了“社会性”,没有群众积极参与的公共服务,其“公共性”也必将大打折扣。

如前所说,欧洲国家的公共文化服务,大都是由公共文化机构提供的。根据欧洲文化政策网对文化艺术类机构的分类,“Public公共的”和“Private私有的”是界限分明的。“公共的”一类包括博物馆、艺术教育机构和剧院等,“私有的”一类包括音乐、出版、影视等。不仅如此,欧洲文化政策网对这两类机构的称呼也是不同的:“公共的”一类被称作“Public or Subsidized Arts Institutions公共或资助艺术机构”,而“私有的”一类则被称为“Private Sector Culture Industries私营文化企业”。显然,在欧洲的艺术管理观念中,公共或资助艺术机构是具有“公共性”的。

虽然欧洲国家和中国都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共性”,但欧洲国家的公共文化机构与中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存在方式和运营形式却是完全不一样的。仍据欧洲文化政策网资讯,其中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数据被归入“市场与价格”栏目中,并注明其内容是“关于欧洲文化产品和服务价格、电影市场(包括每个国家的故事片产量和故事片的市场份额)、文化进口、出口和贸易平衡的一系列表格”②参见欧洲文化政策网,https://www.culturalpolicies.net/statistics-comparisons/statistics/markets/JHJ1640078812363-0f5ad3c6-71be,访问时间2022年5月1日。。显然,所有这些产品,包括公共文化服务类产品,都是市场化运作的。这与中国对于被归入公益一类的公共文化服务类事业单位“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因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存在方式与运行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是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中逐渐出现的,而其强调“公益性”的原因可以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中寻绎。

如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施行的计划体制不只存在于经济领域,也存在于文化领域。1978年改革开放始于经济领域,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1980年之后文化体制改革也被提上议程,此后直到2002年,文化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经济领域的改革大体是一致的,均以逐渐改变原有计划体制作为首要任务。1988年9月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需要国家扶持的少数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或带有实验性的、或具有特殊的历史保留价值的、或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可以实行全民所有制形式,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由社会主办”①《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年第21期,第695—696页。。这可以视为2002年十六大报告将文化建设分作“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这一政策的雏形。除此之外,改革开放最初的20年里,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存在感微乎其微。据笔者田野考察中得到的信息,在2005年中央提出加强各地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之前,有些地方的乡镇文化站已经不复存在了。因而,2002年十六大报告提出在“文化产业”之外,加强“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是非常英明而及时的。此后,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得到了政策保障,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缺了课就要补,这可以被视为21世纪以来各级文化政策对公共文化服务之“公益性”属性反复强调的重要时代背景之一。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社会发展的现实环境要求文化因素在国民生产和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文化因素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途径不只是文化产业,也不能只强调经济效益,而必须更为重视文化建设的社会效益,使文化因素中最重要的价值观能够深入人心,如此方能完成文化产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社会效益优先的时代使命。而要实现文化建设的社会效益,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就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任务。如此就可以理解在中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不断强调社会核心价值观指导作用的原因。②参见高迎刚《中国当代公共文化建设与经济转型的美学思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着眼未来,未雨绸缪,这可以被视为21世纪以来各级政府文化政策对公共文化服务之“公益性”属性反复强调的另一重要时代背景。

以上两个背景因素分别强调了社会发展的现实处境和未来发展前景的需要,都可以被视为源自客观世界的需求。此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时代背景因素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大潮涌现出来的人的主观精神世界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偏重追求,虽然有其客观历史原因,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其对人文精神生存空间的挤压,20世纪90年代那场波及大江南北的人文精神大讨论让许多人文学者至今还记忆犹新。虽然这场讨论并没有产生多少实际效果,伴随着文化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文化产业概念被广泛接受,③文化产业概念被广泛接受的标志性事件有两个:1998年原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悄然成立,200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这是我国中央文件第一次使用“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5期,第15页。关于人文精神的讨论渐渐落幕,但人们对文化艺术之人文价值的追求却不会随之消失,21世纪伊始“文化事业”的提出,以及嗣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正可以被视为20世纪末人文精神讨论的历史性成果之一。这可以被视为21世纪以来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在内的文化事业特别强调“公益性”的又一重要时代背景。

将公共文化服务的本质属性定义为“公益性”当然是正确的,但由于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新时期以来形成的文化观念,却使得其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作用。

从有利的一面看。首先,“公益性”注重的是对公众有益的事,也就是关注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当然是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的事情,无论对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还是提高整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作为公益一类的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单位,国家“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年第12期,第9页。,这也就是说,这些事业单位的业务经费国家是全额拨款予以扶持的,这就解除了这些单位开展正常业务工作的后顾之忧。

从不利的一面看。首先,有了全额拨款,就有了经费保障,于是,这些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就失去了寻求社会参与的动力。笔者在田野调查中也曾遇到过地方政府文化部门的官员,非常排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虽然他们实际上也很热心本职工作,工作能力也很强,但却不愿意与自己的服务对象沟通,片面地把公共文化服务理解为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工作。其次,对于一些具有工作积极性的文化事业单位,因为被划入“公益一类”,按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年第12期,第7页。这就给许多公共文化服务类事业单位开拓业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带来了困扰。比如,从20世纪80年代文化市场形成时期开始,国家就鼓励文化馆、博物馆等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文创产品开发工作,但一方面受制于落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作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一方面缺乏开发文创产品的前期资金投入;
另一方面,“收支两条线”的现行财务制度使得他们开展文创活动的收入需要上缴财政之后再根据需要下拨,既不方便也不利于激发这些事业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这也可以说明目前许多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创工作开展得不温不火的现实原因。其实,不只是文创产品的开发,但凡是开拓性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开展,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这里面既有现行制度的问题,也有人们对于“公益性”理解过于偏狭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六大报告明确区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以来,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就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如前所述,当代汉语语境中,中国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政府负责,包括人财物所有资源均由政府负担,解除了这些事业单位的后顾之忧,也对其业务开展造成了限制;
二是这些文化事业单位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保证了他们公共服务的纯粹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业务范围的拓展。因此,总体来看,将这些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事业单位的属性界定为“公益性”是有利也有弊的。从调整观念、健全制度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都来思考一下这些非商业性领域的、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本质属性界定的问题。

笔者的建议是,直接使用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性”取代“公益性”,同时对“公共性”的含义进行说明:从这些文化事业单位设立的目的看,公共性内在地包含了“公益性”,即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
从这些文化事业单位的运行方式看,公共性内在地包含了“社会性”,即其所有公共服务活动必须考虑到群众的参与度,既要从工作程序角度考虑如何让社会各界方便地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中来,也要从制度设计角度考虑如何减少对文化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的限制。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公共性”,与欧洲国家文化领域使用的“Public公共性”是有本质不同的。欧洲国家使用的Public注重的是所描述的文化机构的所属关系,说明它们是属于国家的;
我们所说的“公共性”强调的主要是公共服务的目的是服务大众的,也就是其中保留的“公益性”的含义。我们所说的“公共性”,与美国公共服务领域使用的“非营利”也存在本质差异。美国的“非营利”描述的更多的是一种运行制度,不是说他们的公共服务类文化组织不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而是这些组织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某种公益的目的,不是为了为个人或者机构谋利。由此看来,美国所说的“非营利”是内在地包含了“公益性”的含义的,却并非真正的“非营利”。当然,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一般是针对所在地区甚至是所在社区的,缺乏国家、民族意义上的整体“公益性”,这一点与我们国家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观念是不一样的。

公益性、非营利与公共性,体现出当前中国与美国、欧洲对于非商业领域文化艺术活动之本质属性的不同理解。通过对比分析三者之间的异同,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识中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之艺术管理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们尽快明确中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之艺术管理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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