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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什么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2600字]

时间:2019-11-24 09:28:07 来源:学生联盟网
作文一:《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2600字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发展。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廉洁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要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是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关键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公安民警的头脑中要么公正廉洁意识淡漠,要么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公正廉洁观念,要么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正性、廉洁性对公安执法的重要性和严峻性。因此,切实保障和提高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执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强化和巩固广大公安民警的公正廉洁意识,以正确的公廉洁正意识有效指导执法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公正廉洁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廉洁观念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深入学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强烈盼望,认识到维护公正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大推动作用。要通过对公正廉洁观念的学习、理解,把维护公正廉洁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不断增强广大公安民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其次,要增强公安民警法律至上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广大公安民警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微的地方作起,切实作到在所有的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上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权贵、

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为权力、名利和美色所动,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正的意识,程序是如何完成实体内容的步骤、方法、形式、时间、顺序等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在我国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执法过程中忽视程序、违反程序的问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做到公正执法,不仅要做到实体内容的处理公正,更重要的在于强化程序意识,通过确保程序公正实现执法公正。

第四,要切实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要关爱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办事,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在各项执法活动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这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开和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是实事求是和公正的。

二、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必然要求

自由裁量权是指定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为的权力。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主要集中体现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像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违反该法此款规定的可以在200元至2000元之间选择处罚,这就存在一个裁量的问题和标准的问题。因此,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执法,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二是正当合理性原则,三是服务原则,四是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原则,五是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原则,六是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原则,不断探索形势下公安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正确引导广大公安民警从教条式的执法活动中解放出来,既防止执法僵化,又杜绝主观上的放纵,既做到严格公正,又做到热情服务。

三、强化和完善执法监督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保障

近年来,公安工作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不断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设立了不少的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式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常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监督,必须下大力气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开,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工作。

四、提高广大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中之重

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的主体,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执法活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只有着重加强民警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培训一条龙格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法规测试、集中学习、个人自学、日常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上岗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正执法,也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是实现公正执法廉洁的治本之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矗进一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必须加强相关执法制度建设。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检查制、执法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法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机制和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专政机构,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障公正执法,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和谐、安全环境,也才能使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作文二:《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3900字

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

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舍生取义,直到具备先进而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当代美国至今还依然存在的其人民常常由于不满而进行游行示威,甚至发生骚乱乃至暴乱的诸多事实,是否反映出,古罗马人对法律所下的在许多人看来是比较恰当的定义,即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是偏颇而无效的。罗尔斯也曾说过,一个人之所以被视为有罪,是因为首先是被视为有害的缘由。如果说,法律是严酷而伪善的绳索,是否更能反映出迄今为止法律的本质含义? 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也可以说追求法律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的事业。

法律不可能达到理想主义的程度,人们看到的都是和颜悦色,都是风花雪月,都是特别美好的,不是这样的。公正而善良的艺术的确只是给法律下了一面的定义。另一方面,法律也是调整一种利益冲突的严格规则,利益之间是会互相发生冲突的。例如,那些从一战时期欧洲战场归来的退伍军人,恰逢经济萧条,得不到应有的补贴和津贴,他们就会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某种很激烈的抗议,结果遭到警察弹压。但是实际上,几百年来,有多少在别的国家都是通过战争来解决的问题,而在那个国家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的。最晚近的事例就是,刚刚联邦最高法院在开一个听证会,双方律师就两党谁来当总统的问题争执不下。你会发现,这转化为法律的问题了,通过法院以司法的途径来加以解决。在许多非民主体制国家,这个不用,二话不说,马上军队就开始冲进总统府,把现任总统给赶下来,自己就上台了。我看过那个翻译为《庇隆夫人》的电影,麦当娜演的关于阿根廷第一夫人的片子,你会发现跟走马灯一样,一会儿是这个将军去把现任的文职总统给打下来,然后自己进了总统府,当了总统。过了一会儿,他的下级军官们冲进来,拿枪逼着他,他也只好下台,就像走马灯一样。你会发现,只要是讲求法治的社会都实现了最高权力的和平更替,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决策理性化,利益的冲突可以通过一种理性的程序来加以解决。当然,解决的时候大家不总是心平气和的,但是大家都觉得:哎,也只能这么解决了,因为大家都要往前走。这给社会带来了——可以说是——太大的幸福了!

可是,在这种幸福的、和谐因素中,也经常掺杂着非常不和谐的因素。比如说,在六十年代的肯尼迪总统遇刺事件就起码反映出,在美国也有很多方面恰恰是不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以致酿成许多悲剧。在这个最崇尚法律的国家,法律的命运也常常是令人痛心的,它不是常常沦为可怜的婢女,就是沦为矫揉造作的东西。

可能我们需要考虑到两害相权求其轻。民主制度并不能包治百病,民主就存在一个多数人和少数人利益平衡的难题,民主有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有可能大家都赞成战争,都赞成对越南打仗,少数人反战;大家都赞成男女之间结婚,少数人想男的跟男的结婚。那么,少数人的权利如何保护?这是民主制度下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当然,还有一些更深的问题,比方说,民众如何避免文化的平庸化?当大家都使用大众的方式去做的时候,少数人特立独行的选择总是不被尊重的,而这种选择往往蕴含一种最高层次的腐化,所以当年的托克维尔就担心过这样的一种民主可能带来种种坏的后果。的确是这样的,当然,现在西方也有许多制度演进在追求和在试图改变对少数人过分地压制。比方说“宽容”概念的提出,比方说,司法界不受民意制约。那天,我看《北京晨报》上登的现任的九位大法官的简历,最小的一个52岁,就这一个是60岁以下的,其他的有80多岁的,有76岁的,都是年龄很大的人。他们这九个老家伙是不受选民制约的,老百姓不高兴他们,一点儿办法也没有,他愿意怎么做决

策就怎么做决策。这样的话,美国的三种权力中,司法这一块可以具有一种更长远的考量。就是说,他们不是要取悦人民,他们作判决的时候要考虑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那么,在长远利益中,就有可能包含保护少数人利益的问题,他们不会认为大多数人赞成的就是对的,他们可以做少数人,他们可以扮演少数人的角色。这是现代民主本世纪以来一种特别重要的新发展,也是美国制度非常有魅力的一个方面。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看到在不实行民主程序选举国家领导人的国家,你看到的刺杀肯尼迪的这种事太小了!这还叫事儿吗!在这种国家经常是一会儿给你来一个全国性的动荡,一会儿给你来一个血流成河,死一个总统算什么!像文化大革命,有多少人非正常死亡,那才叫厉害呢。唐德刚的《晚清七十年》上,我记得有一个词他重复了好几次,就是“人头乱滚”,在非民主程序下,经常就是人头乱滚。你比较一下,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有几个总统的确是被暗杀、被刺杀的,或被刺杀未遂的。但是这种情况并不说明民主崩溃了,而只能说明:也许人类不可能寻找到一种完美无缺的制度,能够让大家都满意,都说好,不发生任何这样的事情,我觉得这是超出人的能力的。我不知道你是不是这么看。

意大利政治电影《警察局长的自白》。其中,警察局长在明明知道罪大恶极的黑社会头子洛蒙诺罪恶累累,却一直没有办法将其投进监狱,他在对检察官的愤怒表述中说道:“我只感到你我只不过都是工具,只不过都是唯上头手令是从的工具罢了”。他最后被迫知法犯法,超越于法律之外,亲手开枪杀死洛蒙诺并自首,最终又惨死在狱中。那么,您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执法者是作为正义之剑而注解自身呢?还是作为可怜的工具而任人摆布的? 这不是一个一下子就能给出回答的问题,因为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差距。的确,在教科书意义上,在我们原初接受的法律教育也好,我们现在作为教师来说也好,更多地愿意把学生塑造成正义之剑,塑造成为正义事业而奋斗甚至献身的这样一种角色。但实际上,我们现在在把这样一个过分理想主义的东西在往下拉,我们的这种理想主义可能忽略了法律职业者本身的一些真正的特色。比如法律职业者并不仅仅是追求正义的一群人,同时他们也是平衡社会利益的一群人。假如他是一个法官、一个检察官,他就参与到社会利益的实际分配当中。而且如果过分追求正义的话,我们会误会这个社会,以为这个社会只分两部分,一种叫正义,一种叫非正义,我们的任务就是把正义找到,把非正义用正义之剑砍掉,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这个社会里存在并不只是正义之术和非正义之术,还存在许多合理的人的实际需求。比方说,每个人都喜欢自己的日子过得更好一些,我们喜欢享乐的生活,我们喜欢私有财产被严格地加以保护。那么,像这样每个人都贪图自己的利益之最大化,你说这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过去的教育在这方面显得过分的单一、过分的简单化。而现在我觉得我们应该看到,法律家集团也许也有他们自己的利益存在,而不是一个利益无涉的群体。比方说倡导法治,也许他们能够从法治事业的建设过程中获得非常大的好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整个人类的思想发展更加趋向于现实主义。但是在现实主义的基础上,我们不应该忘记,法律工作者的确实承担着非常大的使命,而这种使命又并不简单的是一种利益的工具。法律本身是一种有正义导向的强有力的追求,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正义导向,法律便成了一项很肮脏的事业!法律就完全是服务于特定集团的工具,我觉得这样的法律不值得我们去追求。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关于雨果的《悲惨世界》的电影中,代表法律的恪尽职守的沙威警长一直在年复一年、风里来雪里去地缉捕在逃犯冉阿让,最后当他终于在法国大革命中抓到了到手的猎物——那个猎物也说,现在我是你的了——之时,警长却被多年来他所亲历的在逃苦役犯身上的人性光辉和高尚情操所照亮和感染。然而他又不得不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此,无路可走的警长只好选择放走在逃犯而自己跳进塞纳河里自杀的结局。今天塞纳河半清不清的涟漪似乎在默然地告诉我们:法律不仅常常给弱者与倒霉者造成更大的悲剧,而使他们雪上加霜,而且也常常使法律自身系统也笼罩着某种悲剧色彩和铁灰的基调。那么,法律是人类社会正义原则和幸福生活之保障呢?还是相反,它是人类福祉的最大障碍——它存在一天,

就像刀斧、枪支、毒品的存在那样,本身就预设了某种危险、不公正、弱肉强食又强词夺理的冷酷又肃杀的前提基础?

在从前悠久的历史中,从古希腊开始的思考过程中,的确存在你说的这种两极化的思考。一方面,有些人相信法治能够带来许多美好的东西,法治是一种非常好的统治;另外一方面,也有人在不断地构想着,将来是不是能够建构一个美好的社会,就是一个法院没事可做的社会。我在读一些西方人关于法学思想史的著作的时候,觉得这样的思想很有意思。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有过这样的追求,孔子的思想就是这样一种思想,希望一个最美好的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过去如果说一个县官治理得好,人们表彰他时就会说,在他的治下,几十年无讼事――几十年都没人打官司,这是一个多么好的社会啊!这两种设想或许都把法律给单纯化了,过分地觉得法律就是或此或彼,实际上,我觉得真理可能是在这两种主张的中间,有时候法律会给人们带来很大的福祉,另一方面,有时候法律本身也是人类苦难的象征!法律存在标志着人作为人本身有不可克服的弱点,人没有办法。柏拉图终其一生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是完全依赖哲学王的统治,那该多好啊!但是到他的晚年,他觉得这是不可能的,人从其本性来说,只配受第二等好(the second best)的统治,就是规则的统治,也就是法治。这是一种很无奈的事情,但是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人性有彻底被改变的一天。假如我们全部的人都变成雷锋式的完全无私的人,孔繁森式的一心为公的人,如果全部能够改造成这样的话,那真正是像有人说过的一句话那样: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则法律是不需要的,国家也是不需要的。但是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悲剧就在这儿,所以人类注定永远没有办法去建构一个那样美好的社会。当然,我觉得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不是要把每个人都培养成沙威式的执法人才的过程。其实,沙威式的执法者是非常麻木的、缺乏智慧的执法者,也就是法律的敌人。

作文三:《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3900字

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舍生取义,直到具备先进而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当代美国至今还依然存在的其人民常常由于不满而进行游行示威,甚至发生骚乱乃至暴乱的诸多事实,是否反映出,古罗马人对法律所下的在许多人看来是比较恰当的定义,即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是偏颇而无效的。罗尔斯也曾说过,一个人之所以被视为有罪,是因为首先是被视为有害的缘由。如果说,法律是严酷而伪善的绳索,是否更能反映出迄今为止法律的本质含义?

法律是公正而善良的艺术,也可以说追求法律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的事业。

法律不可能达到理想主义的程度,人们看到的都是和颜悦色,都是风花雪月,都是特别美好的,不是这样的。公正而善良的艺术的确只是给法律下了一面的定义。另一方面,法律也是调整一种利益冲突的严格规则,利益之间是会互相发生冲突的。例如,那些从一战时期欧洲战场归来的退伍军人,恰逢经济萧条,得不到应有的补贴和津贴,他们就会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某种很激烈的抗议,结果遭到警察弹压。但是实际上,几百年来,有多少在别的国家都是通过战争来解决的问题,而在那个国家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的。最晚近的事例就是,刚刚联邦最高法院在开一个听证会,双方律师就两党谁来当总统的问题争执不下。你会发现,这转化为法律的问题了,通过法院以司法的途径来加以解决。在许多非民主体制国家,这个不用,二话不说,马上军队就开始冲进总统府,把现任总统给赶下来,自己就上台了。我看过那个翻译为《庇隆夫人》的电影,麦当娜演的关于阿根廷第一夫人的片子,你会发现跟走马灯一样,一会儿是这个将军去把现任的文职总统给打下来,然后自己进了总统府,当了总统。过了一会儿,他的下级军官们冲进来,拿枪逼着他,他也只好下台,就像走马灯一样。你会发现,只要是讲求法治的社会都实现了最高权力的和平更替,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决策理性化,利益的冲突可以通过一种理性的程序来加以解决。当然,解决的时候大家不总是心平气和的,但是大家都觉得:哎,也只能这么解决了,因为大家都要往前走。这给社会带来了——可以说是——太大的幸福了!

可是,在这种幸福的、和谐因素中,也经常掺杂着非常不和谐的因素。比如说,在六十年代的肯尼迪总统遇刺事件就起码反映出,在美国也有很多方面恰恰是不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以致酿成许多悲剧。在这个最崇尚法律的国家,法律的命运也常常是令人痛心的,它不是常常沦为可怜的婢女,就是沦为矫揉造作的东西。

可能我们需要考虑到两害相权求其轻。民主制度并不能包治百病,民主就存在一个多数人和少数人利益平衡的难题,民主有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有可能大家都赞成战争,都赞成对越南打仗,少数人反战;大家都赞成男女之间结婚,少数人想男的跟男的结婚。那么,少数人的权利如何保护?这是民主制度下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当然,还有一些更深的问题,比方说,民众如何避免文化的平庸化?当大家都使用大众的方式去做的时候,少数人特立独行的选择总是不被尊重的,而这种选择往往蕴含一种最高层次的腐化,所以当年的托克维尔就担心过这样的一种民主可能带来种种坏的后果。的确是这样的,当然,现在西方也有许多制度演进在追求和在试图改变对少数人过分地压制。比方说“宽容”概念的提出,比方说,司法界不受民意制约。那天,我看《北京晨报》上登的现任的九位大法官的简历,最小的一个52岁,就这一个是60岁以下的,其他的有80多岁的,有76岁的,都是年龄很大的人。他们这九个老家伙是不受选民制约的,老百姓不高兴他们,一点儿办法也没有,他愿意怎么做决策就怎么做决策。这样的话,美国的三种权力中,司法这一块可以具有一种更长远的考量。就是说,他们不是要取悦人民,他们作判决的时候要考虑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那么,在长远利益中,就有可能包含保护少数人利益的问题,他们不会认为大多数人赞成的就是对的,他们可以做少数人,他们可以扮演少数人的角色。这是现代民主本世纪以来一种特别重要的新发展,也是美国制度非常有魅力的一个方面。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看到在不实行民主程序选举国家领导人的国家,你看到的刺杀肯尼迪的这种事太小了!这还叫事儿吗!在这种国家经常是一会儿给你来一个全国性的动荡,一会儿给你来一个血流成河,死一个总统算什么!像文化大革命,有多少人非正常死亡,那才叫厉害呢。唐德刚的《晚清七十年》上,我记得有一个词他重复了好几次,就是“人头乱滚”,在非民主程序下,经常就是人头乱滚。你比较一下,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有几个总统的确是被暗杀、被刺杀的,或被刺杀未遂的。但是这种情况并不说明民主崩溃了,而只能说明:也许人类不可能寻找到一种完美无缺的制度,能够让大家都满意,都说好,不发生任何这样的事情,我觉得这是超出人的能力的。我不知道你是不是这么看。

意大利政治电影《警察局长的自白》。其中,警察局长在明明知道罪大恶极的黑社会头子洛蒙诺罪恶累累,却一直没有办法将其投进监狱,他在对检察官的愤怒表述中说道:“我只感到你我只不过都是工具,只不过都是唯上头手令是从的工具罢了”。他最后被迫知法犯法,超越于法律之外,亲手开枪杀死洛蒙诺并自首,最终又惨死在狱中。那么,您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执法者是作为正义之剑而注解自身呢?还是作为可怜的工具而任人摆布的?

这不是一个一下子就能给出回答的问题,因为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差距。的确,在教科书意义上,在我们原初接受的法律教育也好,我们现在作为教师来说也好,更多地愿意把学生塑造成正义之剑,塑造成为正义事业而奋斗甚至献身的这样一种角色。但实际上,我们现在在把这样一个过分理想主义的东西在往下拉,我们的这种理想主义可能忽略了法律职业者本身的一些真正的特色。比如法律职业者并不仅仅是追求正义的一群人,同时他们也是平衡社会利益的一群人。假如他是一个法官、一个检察官,他就参与到社会利益的实际分配当中。而且如果过分追求正义的话,我们会误会这个社会,以为这个社会只分两部分,一种叫正义,一种叫非正义,我们的任务就是把正义找到,把非正义用正义之剑砍掉,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这个社会里存在并不只是正义之术和非正义之术,还存在许多合理的人的实际需求。比方说,每个人都喜欢自己的日子过得更好一些,我们喜欢享乐的生活,我们喜欢私有财产被严格地加以保护。那么,像这样每个人都贪图自己的利益之最大化,你说这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过去的教育在这方面显得过分的单一、过分的简单化。而现在我觉得我们应该看到,法律家集团也许也有他们自己的利益存在,而不是一个利益无涉的群体。比方说倡导法治,也许他们能够从法治事业的建设过程中获得非常大的好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整个人类的思想发展更加趋向于现实主义。但是在现实主义的基础上,我们不应该忘记,法律工作者的确实承担着非常大的使命,而这种使命又并不简单的是一种利益的工具。法律本身是一种有正义导向的强有力的追求,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正义导向,法律便成了一项很肮脏的事业!法律就完全是服务于特定集团的工具,我觉得这样的法律不值得我们去追求。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关于雨果的《悲惨世界》的电影中,代表法律的恪尽职守的沙威警长一直在年复一年、风里来雪里去地缉捕在逃犯冉阿让,最后当他终于在法国大革命中抓到了到手的猎物——那个猎物也说,现在我是你的了——之时,警长却被多年来他所亲历的在逃苦役犯身上的人性光辉和高尚情操所照亮和感染。然而他又不得不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此,无路可走的警长只好选择放走在逃犯而自己跳进塞纳河里自杀的结局。今天塞纳河半清不清的涟漪似乎在默然地告诉我们:法律不仅常常给弱者与倒霉者造成更大的悲剧,而使他们雪上加霜,而且也常常使法律自身系统也笼罩着某种悲剧色彩和铁灰的基调。那么,法律是人类社会正义原则和幸福生活之保障呢?还是相反,它是人类福祉的最大障碍——它存在一天,就像刀斧、枪支、毒品的存在那样,本身就预设了某种危险、不公正、弱肉强食又强词夺理的冷酷又肃杀的前提基础?

在从前悠久的历史中,从古希腊开始的思考过程中,的确存在你说的这种两极化的思考。一方面,有些人相信法治能够带来许多美好的东西,法治是一种非常好的统治;另外一方面,也有人在不断地构想着,将来是不是能够建构一个美好的社会,就是一个法院没事可做的社会。我在读一些西方人关于法学思想史的著作的时候,觉得这样的思想很有意思。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有过这样的追求,孔子的思想就是这样一种思想,希望一个最美好的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过去如果说一个县官治理得好,人们表彰他时就会说,在他的治下,几十年无讼事――几十年都没人打官司,这是一个多么好的社会啊!这两种设想或许都把法律给单纯化了,过分地觉得法律就是或此或彼,实际上,我觉得真理可能是在这两种主张的中间,有时候法律会给人们带来很大的福祉,另一方面,有时候法律本身也是人类苦难的象征!法律存在标志着人作为人本身有不可克服的弱点,人没有办法。柏拉图终其一生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是完全依赖哲学王的统治,那该多好啊!但是到他的晚年,他觉得这是不可能的,人从其本性来说,只配受第二等好(the second best)的统治,就是规则的统治,也就是法治。这是一种很无奈的事情,但是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人性有彻底被改变的一天。假如我们全部的人都变成雷锋式的完全无私的人,孔繁森式的一心为公的人,如果全部能够改造成这样的话,那真正是像有人说过的一句话那样: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则法律是不需要的,国家也是不需要的。但是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悲剧就在这儿,所以人类注定永远没有办法去建构一个那样美好的社会。当然,我觉得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不是要把每个人都培养成沙威式的执法人才的过程。其实,沙威式的执法者是非常麻木的、缺乏智慧的执法者,也就是法律的敌人。

作文四:《法制手抄报资料:法律是公正的》500字

法律无处不在,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离不开它。我第一次亲身经历它是在那一次。

那一次,爷爷奶奶要来我家,我高兴极了。我们约好6点钟到车站来接他们。可是没想到,长途车早到了30分钟,爷爷奶奶决定不等我们,自己坐出租车来。爷爷奶奶走出车站,给妈妈打了一个电话,可是却无法接通。这时,电话响了,对方传来了一个比较陌生的声音,说爸爸订了一批药,让他们坐三轮去xx路取药。于是,爷爷奶奶坐上三轮来到了xx路。只见一个人背着一个包,对爷爷奶奶叫了几声,随即跑了过去,说,爸爸订了3盒药,1盒500元,一共1500元。爷爷奶奶有点疑惑:什么药一盒500元钱呀?不过,在那人的一再催促下,爷爷奶奶还是把1500元给了那个人。只见那个人清点了一下,便以拿药为名匆匆走了。5分钟过去了,10分钟过去了,20分钟过去了……那个人仍然没有回来,爷爷奶奶突然反应过来:自己上当了!于是,爷爷奶奶立刻给爸爸打了一个电话,爸爸一听,知道自己根本没订什么药,便立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叔叔听了以后,告诉我们最近有许多人上当,一定得多加小心。

最后,我们虽然一直都没有接到回话,但我相信那个骗子一定会被绳之以法,因为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无处不在的。

作文五:《法律公正是社会秩序的核心》1700字

法律公正是社会秩序的核心

社会秩序用什么来维持? 芽它可以用权力、金钱、个人身份、道德、宗教、合约及法律等。不同的维持方式也就决定了人们的行为如何。

法律公正是社会秩序的核心。离开了法律的公平,要形成现代文明社会的秩序是不可能的。

早些时候,东北一宝马车主人由于一农民的拖拉机碰了一点她的车而撞死人,但没有下文;最近? 熏北京又一宝马车司机闯红灯肇事后对记者大打出手,肇事者则神气十足。同时,又看到美国媒体的一则报道,美国的“家政皇后”斯图尔特由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在选择特定时间抛售股票的问题上对政府撒谎等而面临牢狱之灾。

几件事情,尽管看上去风马牛不相及,但从实质上来看,其核心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社会秩序用什么来维持。它可以是用权力、金钱、个人身份、道德、宗教、合约及法律等。而不同的维持方式也就决定了人们的行为如何。

在以权力维持秩序的社会里,整个的社会资源都以权力来分配,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权力的附庸。在这种情况下,一是整个社会资源不可能有效运作,因为任何权力都不可能有效地计算个人的真实需要;二是个人的潜能完全受到压抑,个人没有动力努力工作;三是个人为了获得权力,暴力一定会盛行。整个社会秩序或是在专制高压统治下或是战争暴力盛行,个人的生命受到严重践踏,如以往的伊拉克。

在以金钱维持秩序的社会里,钱是个人财富、社会地位、行为方式的象征。钱可以决定一切、主宰一切、奴役一切,视制度规则为无物。一个人只要有了钱就可以为所欲为。在这种社会中,由于以钱为主宰,个人的一切都完全物化为钱,人不仅成为钱的奴隶,由钱来支配个人的一切,而且使人成了一个没有人格、没有人性、没有情感的冷冰冰的人。在他们那里,既没有社会制度与规则,更没有社会公德。

既然钱能够主宰一切,那么逐利求钱就成为人的本性。个人为了获得钱就会不惜采取种种合法或非法的方式来获得财富。如果权力能够获得钱,人们就会攫取权力;如果暴力能够获得钱,人们也就会实施暴力;如果交易能够获得钱,他们就会进行交易等。在这样的社会里,整个社会秩序一定会是贪污腐败、暴力等行为泛滥。

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个人的活动在既有制度框架下进行,社会秩序以法律制度来维持。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合约来连接,平等、互利、自愿及相互尊重。政府的作用则是制定产权规则、保证合约的有效履行及个人的财产不受他人侵犯。

用上述理论来对照文章开头所看到的几件事情,我们就会看到,这些开宝马车的人,之所以能够为所欲为,最根本的就是以钱来衡量人的行为。在这些人看来,有钱就可以决定一切。有钱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地位,有钱在社会上可以搞定一切。

至于其后来处理的结果如何,国人目前还不知道,但是有一条,如果我们的社会都以钱来作为衡量一切的准则,视制度与法律为无物,那么我们社会不仅会走向物欲横流的社会,而且会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而行,使我们社会变成没有公理、没有正义、没有人的尊严的社会。有的只是钱、钱、钱!而钱也只有通过权力与暴力来获得。

至于美国的“家政皇后”斯图尔特事件,不在于她过去对社会有多少贡献(曾教授人们如何创造完美家居生活而成为美国家喻户晓的明星),不在于她所拥有的财富有多少(她拥有一个价值数亿美元的公司,曾被誉为美国第二富婆),也不管她在特定的时间里抛售股票所获得的利益仅20多万美元,只要是她的行为与社会的公正、法律的公正相悖就得承担自己行为之责任,就得面临牢狱之灾。这也说明了,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一样,谁也不可超越法律的尊严与平等。也正是在此基础上造就了美国社会现代文明与经济繁荣。

在中国,尽管20多年来的经济改革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谁也不可

否认。特别是歧视性地对待农民、财富分配严重两极分化、社会公德缺失等,何也?人们没有以法律公平来维持社会秩序的观念,没有把法律的公平具化在我们政策与行为的方方面面,这样总会有人以种种东西凌驾于法律公平之上。事实上,离开了法律的公平,要形成现代文明社会的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此,对宝马肇事者的行为不仅值得我们社会深刻反思,而且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来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如果我们社会让这样的行为嚣张,不仅现代文明社会秩序不能建立,政府“以人为本”观念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作文六:《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3000字

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中有关法律监督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检察机关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提升法律监督水平,以强化法律监督的实际行动着力维护司法公正意义巨大。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纠纷加以解决的活动。其内容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它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一直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因为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特殊功能,司法活动本身的公正就彰显出特别的意义。其一、它是司法机关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人们之所以愿意将彼此间的争端提交司法机关处理,并非仅仅看中其所具有的法律强制力,更重要的是对其评判是非的结果公正性的信服。如果没有对社会公正的普遍需求,如果仅仅为了维护一种统治秩序,社会其实可以不需要司法。司法机关在中国古代不发达,‚司法只是行政活动中的一环‛,即是明证。因此,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它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社会

基础。虽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需要公正,但公正对于司法有着特殊意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其二、它是实现司法活动本身功能所必须。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表明法律的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这就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包括司法手段矫正并消除这种法律关系争议,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状态,即恢复公正。显然,司法具有的矫正社会不公的功能本质上要求司法本身具有公正性。如果司法不公正的,那么它就不能发挥这一矫正作用,社会公正也就失去了最后的一道屏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有着精辟的论述。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保障。唯有司法公正,司法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司法才有公信力,法律才能发挥出其在定分止争中的应有权威,社会主体才会心甘情愿地将司法作为解决争端、谋求正义的靠山。

司法公正,就其内涵而言,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应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正如四中全会《决定》中所要求的那样: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通说认为,公正的司法要得以实现,依赖于五大条件:1、完备的法律体系;

2、独立的司法主体;3、公正的司法运作程序;4、合格的司法队伍;5、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很显然,确保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不仅需要着眼于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构造,也同

样需要着眼于对其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如果说,完备的法律、独立的司法、公正的程序、合格的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那么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监督体系而言,从监督类型上可分为如下几类:(1)党委监督(2)立法监督(3)法律监督(4)舆论监督(5)群众监督,等等。各类监督机制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其中,司法监督体系中的法律监督在我国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对司法活动中法律实施情况的一种专门性的监督。其专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司法行为实行监督,其本身就是失职;其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如对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公正裁判提起抗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保障国家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中职责作用,才具有不可替代性。    就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四中全会决定起草的《说明》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

等等。‛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行政权如此,司法权也不例外。因此,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当然,长期以来受制于种种因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监督手段和方式不足,对有的领域的监督还比较软甚至是空白,自身也还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等现象。我们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就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以更加有效的法律监督方式,更加有力的法律监督举措,维护司法公正,并以此促进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全面形成。

强化法律监督,着力点在于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要积极推动完善保障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法律监督,完善重大案件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案从无,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既要注重对于那些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反实体正义裁判的抗诉监督,也要注重对于那些在审理过程中不遵守法定程序,违反程序正义要求裁判的抗诉监督。同时,也要强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起诉等司法办案行为的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在民事诉讼监

督中,要突出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的监督,完善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维护民事司法的公正。在行政诉讼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法院受理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裁判执行活动监督,促进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民告官‛难的问题。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对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过程中发现的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区分不同的侵权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要坚持强化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依法严肃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行为,维护司法的廉洁和公信。同时,要加强法律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严格办案纪律,依法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办案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纪行为,坚决惩处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强化法律监督,关键点在于以深化改革破解法律监督难题。当前,产生司法不公及与其相关的监督不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强化法律监督,必须按照中央、最高检的统一部署,全面深化司法体制和检察改革。针对法律监督工作容易受干扰的问题,加快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司法地方化。同时,要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对能公开的司法办案信息及时主动对外公开,认真落实四中全会有关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要求,把法律监督工作

真正臵于人民群众监督评判之下,取得信任支持,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健康开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高少勇)

作文七:《张辉、张高平:“始终坚信法律是严肃公正的”》3400字

2013年03月28日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