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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利与义》1000字:顺顺利利的近义词

时间:2019-11-30 09:19:14 来源:学生联盟网
作文一:《谈利与义》1000字

利义的双赢

似乎每个人都会经历一场“鱼与熊掌”的选择:利,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将且为之奈何?

古往今来,名家们不约而同的感悟到一个人生哲理,那就是人应该不逐利。无论是南宋陆游的“脱尽利名缰锁,世界原来自大。”还是唐白居易的“劝君少干名,名是锢身锁。劝君少求利,利是焚身火。”亦或者是德国哲学家马克思所言的“谁要是为名利的恶魔所诱惑,他就不能保持理智,就会依照不可抗拒的力量所指引给他的方向扑去。”名利如何可怕暂且不提,我们先来研究研究一个根本的问题,何为利?利就是对自己有好处的东西。对于重病之人,救命急药是利,能让他重获新生;对于狱中罪犯,君子之德是利,能让他回头是岸。那照这样说人不应逐利而应无欲无求,甚至连生命道德都舍弃吗?

《孟子》认为,对于生存着和需要生存着的人来说,有些需求是不可或缺的,有些是人所共同的:“饥者易为食,渴者易为饮。”(《公孙丑》)孟子积极肯定了人皆有物利需求,认为这种物利需求从根本上说是必然的,合理的,人活着就有需求,人的需求是开放的,而且一些需求必须不断地得到满足。趋利避害乃是生物的天性,而这一特性在人类这一高等生物上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追求利益最大化,不仅是人的本性,也是一个团体、一个国家的最根本的职责,因为利益是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资本。没有利益,一个人就会穷困潦倒,一个团体就无法生存,一个国家就会落后挨打、被开除球籍。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国家,交朋友的目的,肯定是要围绕利益最大化来进行的,不可能去交一些有损于自己利益的坏朋友。

利与义,其实并不矛盾。子曾经曰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爱利,取之有道,获之有道,对一些有悖道义“求富贵利达”(《离娄下》)的途径和方法,有修养的人是以之为耻的。在义的范围内追求利,是完全值得提倡的,也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并不是淡泊名利,安贫乐道就一定能体现大义,而腰缠万贯也不一定就是耻辱。

庄子借许由的话来讲:“鹧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支;鼹鼠饮河,不过满腹。”利对于我们来说不过是身外之物,懂得适可而止,才不会被庞大的欲望吞噬,在太累的生活中,成为利的奴隶。利是义的衡量,利是义的鼓励,利是义的双赢!譬如牛顿、爱迪生、贝多芬,他们追求着自己的爱好,不断创造,不断提升自己,但在利己的同时,他们也造福了人类,这难道不是一种大义吗?

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以义取利,利义共生。——董仲舒

作文二:《权利与义务》3000字

鲁教版初中思品复习学案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人身权利》

【复习提要】

本专题的关键词是:权利、义务、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公民要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不受侵犯。

【考点扫描】

考点一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

(1)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_________的.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___________的。在我国,公民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在享有-------的时候,必须履行相应的-------。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3)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的。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例如,劳动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的。

2.公民应怎样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1)行使公民权利不得超越--------许可的范围,不得损害--------的、---------的、---------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益。

(2)要------------他人的权利,不能在-----------之外谋取非法利益。

(3)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运用---------的方式、按照-------------依法维权,不能采取---------手段。

考点二  伴我们一生的权利

1. 我国法律为什么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1)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人身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

(2)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1)依法维权。当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和侵害时,一定要勇敢地拿起----------维权。一要及时、如实地向-----------报案,不能让侵害者逍遥法外;二要采用-------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不能以牙还牙、以恶对恶。

(2)依法保护生命健康权,还要加强-------------,学习一些自我保护的------,提高自我保护--------。

(3)尊重爱护--------的生命和健康,不做侵犯和危害----------生命和健康的事。

3.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哪些内容?怎样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主要包括--------权、--------权、------权、---------权、-----------权等。

(2)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应------维护自己的权利,找回失去的尊严。同时要——————他人的人格尊严。

4.青少年怎样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首先要管理好含有自己-------的物品。一旦发现有人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要学会运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我们还要---------他人的隐私权。

考查角度:

结合具体案例,考查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分析,考查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结合具体的侵权或维权案例,考查对侵权或维权行为的判断、评价,并考查公民应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考题回顾】

例1(2012.2013济宁中考试题).假如你遇到下列情境,请运用所学知识写

小冰到医院看望因车祸受伤的好朋友小蔓,小蔓的妈妈说:“唉,多险哪!幸

亏抢救及时,小蔓已脱离了生命危险。”小蔓说:“肇事逃逸的司机已被抓获,咱们以后一定要注意安全呐!”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

A.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B.只要加强交通执法力度,就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C.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D.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课堂检测】

1.“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这段话主要说明    (   A )

①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  ②行使权利要受到一定限制  ③权利与义务都可以放弃 ④履行义务要受到一定限制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2. 对于下边漫画中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散布者的行为,下列认识正确的有

(  D  )

①污染网络环境,危害社会稳定

②纯属个人言论自由,法律无权干涉

③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侵犯公民的合法权

④没有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A.①②③          B.①②④    C. ②③④         D.①③④

3.武强长得矮胖,王宁给他起了个“武大郎”的外号。武强非常气恼,把王宁的家庭住址和手机号码发布到了网上,王宁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干扰。他们的做法分别侵犯了对方的            (   D )

①名誉权    ②肖像权    ③姓名权    ④隐私权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

4.八年级学生汤某,深夜在网吧玩暴力游戏后,因在商店购买香烟与店主发生争吵,将店主打伤。经过老师和家长的教育,汤某自伤右手,以示悔改。汤某的行为使我们认识到           (  D  )

①他既侵犯了店主的生命健康权,又漠视自己的生命健康  ②他深夜在网吧玩暴力游戏是不良行为  ③暴力游戏容易诱导青少年以暴力解决问题  ④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公民可以自己抛弃

A.①②③④     B.③④          C.②③         D.①②③

5. 某名人的儿子方某19岁,为寻刺激,突发奇想给某机场拨打了“报警”电话,称一架航班有炸弹。警方和机场立即调动了大批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航班因此被延误5个小时,损失上百万。目前,方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材料告诉我们(   D   )

①公民要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②扰乱社会治安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③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开个玩笑没什么大不了的 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违法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6. 对漫画《亮剑》认识有误的是(   B   )

A.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公民隐私亮 剑 权

B.有了法律法规的保护,我们的信息就

安然无恙了

C.漫画警示我们要增强个人信息的自我

保护意识

D.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二、分析说明题

1.结合下列情境,运用所学思想品德课知

对这一陋习,旨在引导行人安全快速过马路的“斑马志愿者”出现在北京街头,小明也积极加入志愿者行列,在繁华路口带领行人穿越斑马线。

请回答:

(1) 集体闯红灯的行为可能造成什么危害?

使自己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影响交通秩序。

(2)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使每个公民受益,这说明什么?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在我国,公民在享有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

【我的收获】 :

1.我认识的基本观点、道理:

2.我学到的方法:

作文三:《权利与义务》1700字

6、物业公司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根据建设部1994年3月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要履行的义务有:

① 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② 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

③ 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

④ 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当然,履行一定的义务,也有一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有:   ①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② 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③ 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④ 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 有权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

⑥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⑦ 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7、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闭会后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职能权的组织,即享有委员会应有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不论是享有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表现。除了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这些基本职责外,业主委员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决策权。业主委员会的决策主要体现在: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的翻新、设备的维修保养或更新,需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决定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及审批重大费用开支;决定物业内公用部分的开发使用及处理,如天台广告牌的开发等。业主委员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一票,以获得多数票为通过。如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委员会主席可行使双票权,使动议成为决议而获得通过。

2、审议权。应该说,审议权也是决策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对提交到委员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审议的结论也是一种决定。业主委员会要进行审议的事项有:管理费预算,每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公司的每月及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

3、监督权。行使监督权是业主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主要表现在对管理公司工作的监督。监督权的行使主要是:监督管理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得当;监督管理公司的工作能否达的目标。如果管理公司的工作有违背委托管理合同的地方,或管理公司的工作达不到合同目标要求,业主委员会则要督促管理公司在一

定期限内予以改进,否则,业主委员会可以解聘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除了监督管理公司的工作之外,还要监督业主认真履行管理公约,监督业主遵守各项管理规章,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与维护等。

(2)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在享有业主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A.遵纪守法。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是业主委员会自我约束的根本表现。

B.支持配合管理公司开展工作。管理公司虽受聘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管理公司,但也有义务支持管理公司,尽可能为其工作提供方便,应将业主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管理公司反馈,协调及增进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帮助管理公司排除工作中的干扰与阻力,为管理公司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

C.做业主的宣传、教育、说服及督促工作。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宣传各项管理规章,教育业主自觉遵守管理公约及规章,说服业主理解有关管理收费,督促业生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及其他应分摊的费用。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作文四:《权利与义务2》9100字

法学-卓泽渊法理学论点要览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从整体意义上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尺度共同执行着阶级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向和范围有所不同。

权利和义务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或变异形态。权利有权力、特权、豁免权等变异形态,义务有责任、无权、无资格等变异形态。相应地,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权利与义务对应型、权力与责任对应型、特权与无权对应型、豁免权与无资格对应型。在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职权分工也不尽相同。

权利与义务对应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

权力与责任对应型法律关系,既是一种权力赋予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权与无权对应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分立型法律关系。

豁免权与无资格对应型法律关系,是权力与责任对应型法律关系和特权与无权对应型法律关系的片面结合。

--谢鹏程:《权利义务四论》,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第1-2页。

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对于权利主体来讲,它有一定的限度,行使权利不能无限制;对于义务主体来讲,应当作为或不应当作为的界限是确定的,不能无限制地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其性质中。

义务作为一种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与权利具有最大的相关性。即义务规则应是针对某一权利并为保证这种权利实现而设定。换句话说,如果一种行为与权利没有相关性,法律就不能强行为之设定义务。其次,权利与义务是互补的、相应的。在一些情形下,所承担的义务,必然在另一些情况下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互补、对应关系并不意味着两者的均等。只要权利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价值类型,那么两者就有主次之分。

--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4-175页。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分析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把它们限定在法律关系的范围内考察,权利和义务之间就显示出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所谓对立,是指两者有着严格区别,各有不同的含义和质的规定性;所谓统一,是说两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

1995年版,第233页。

一般而言,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是对立统一的,在功能上是互补互促的。

(1)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权利与义务作为法这一事物中两个既相互分离、排斥又相互依存、贯通的因素,体现了对立统一关系。

(2)功能上的互补互促。由于权利义务在结构上的相互贯通,也就决定了两者在功能上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197页。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某人具有了某种主观权利,那么同时也就意味着另外一个人(或一些人)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某人产生了法律义务,也就意味着另外一个人(或一些人)产生了主观权利,两者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共同说明一个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别。

--王勇飞、张启富主编:《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1页。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3-504页。

权利与义务显然具有二重关系:一方面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的关系。

从“权利是权利主体必须且应该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利益,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且应该给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来看,权利与义务实为同一种利益,它对于获得者是权利,对于付出者则是义务。因此,一方有什么权利,他方便有什么义务;一方有什么义务,他方便有什么权利。一个人的权利与他的义务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他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他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的关系。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显然不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而是社会分配给他的。……不言而喻,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即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只有相等才是公平的、应该的;如果不相等,则不论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平的、不应该的。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

的义务,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他能够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而使所行使的权利小于所享有的权利,也能够不履行所负的一些义务而使所履行的义务小于所负有的义务。不难看出,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应该至多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应该等于或小于而不应该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

--孙英:《权利义务新探》,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第37-38页。

从法理学的角度,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

(一)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二)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三)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

(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固然不可混淆,但又不可分割。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主体往往同时也是义务主体,法律的精神是需要义务的对应或对等……然而,权利与义务的必须对应和对等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二元化。从本原上看,它们是一元的,即都是以利益为基础,以权利为单元,义务不过是权利的对象化,是特殊形态的权利。

但是一般说来,人们比较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区别,以及相辅相成的这种联系,而较少注意它们之间这种更深一层的同一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这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的法哲学思考才能把握。事实上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它是发韧于权利大树上的一簇分枝,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对矛盾,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仅既互相区别和联系(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相辅相成),而且还有谁决定谁、谁派生谁、谁根源于谁的问题。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2-553页。

逻辑关联学说断言,赋予一个人的权利在逻辑上至少需要有一个对他负有义务的他人存在。权利拥有者自身必须拥有义务在逻辑上绝不是一个必然命题。至少可以想象的是,一个人对x拥有权利,但他却没有提供和尊重任何别人对x也有权利的相关义务。即使赋予这种特殊权益的法规在道德上可能是令人反感的,然而在概念上却是圆融的。

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学说并不断言,个人的权利必须以履行他本人的义务为条件,而只是

说,他的权利必须与别人的应尽的义务相关联。这不仅是一种似乎很有道理的学说,而且,对某些各类的权利和义务来说,它在逻辑上也是无懈可击的。因为正像我们所看到的,法定要求权是根据他人应尽的义务来加以界定的。一种把逻辑相关学说更进一步推广的观点却遇到了严重困难,这里我指的是这样一个论点:一切义务都需要以他人的权利为条件,同时,一切权利都需要以他人的义务为条件。

--[美]J·范伯格著:《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王守昌、戴栩译,吴福监、陈维政校,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7-89页。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

论现代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物权法要出台了。之所以要搞这个法,据说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既然如此,当然是谁的财产多,得到的保护就多。有钱人家要装防盗门,在养狼狗,要要雇保安,因为他有财产要保护。穷人家就不需要这么麻烦了,因为他家的财产不值得如此保护。

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的。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承担义的权利。物权法既然保护了财产权利,财产所有人当然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财产越多,义务也就越多。只讲权利而不讲义务,很容易引起误解,以为有了物权法,就可以“我的财产我做主”,想干嘛就干嘛了。

物权法毕竟只是民事法律,它不能代替刑法,也不能对抗行政法。物权法不能保证今后你的财产就不会被偷被抢被骗,也不能保证你不装防盗门不请保安了就可以放心睡大觉,如果你被偷被抢被骗,也不是通物权法来解决,而是要通过刑法来保护。因为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只能调整民事法律行为,而没有处理犯罪行为的功能。当然,如果财产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你有权受到刑法的保护,但是同时,你也必须服从国家的行政管理。

服从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因为财产多了就可例外。正相反,财产越多,享受的权利越多的同时,承担的义务也就越多。例如你必须按章纳税,财产越多纳税也就越多,这是没办法的事。我没有私家汽车,关于汽车的管理与我就没有关系。但是你有私家汽车,就必须服从国家对汽车的管理,要去上牌,要年检,要上保险,喝了酒还不能开车,警察一招手你就得乖乖的停下来,就得要接受盘问检查,弄不好还要把你的车给扣了,给拖走了,根本不能“我的财产我做主”,行政法规要做你的主。

如果是私人老板,财产更多了,那麻烦不也更多了吗?工商,税务,环保,劳动,

卫生,安全,物价,市容,城管,交通,各个部门都有一套行政管理法规,你还就得有义务服从。私营矿山老板把大门一关,不让安全机关进去检查,行吗?把“风能进,雨能进,皇帝不能进”的理论抬出来,行吗?对不起,不行。我是你二大爷,来串门,你可以不让进。可人家是国家公务人员,头上顶着国徽的,是来执行公务的,你能不让进?民事法律不能对抗行政法律。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和你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他的行为也不是民事行为,而是公务行为。你对抗就会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就触犯刑法了。

私人老板能随意涨价吗?同样不行,国家有物价法,有物价局,对物价实行管理,有的物价可以放开,有的物价就是要强制限制,你不服也不行。

救火车可以不受红绿灯限制,你开的是宝马也得给他让路,因为他和你不是平等主体而且是在执行公务,你能要求和他平等吗?

财产越多,就越想不受管束,千方百计逃避监管,能“我的财产我做主”该多好!这种小农经济的无政府主义思想在现代社会是行不通的。小农经济时代,自耕农可以想干就干,不想干就可以不干,没有人管你。但是在现代社会,管理无处不在,有权利就有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剥夺你的权利,而且还要给予处罚。在美国,你的钱存在银行超过半年不动,就要扣税。所谓的“自由天堂”,还不是处处有限制吗?以为有了物权法,私企老板就可以不接受行政管理,就可以为所欲为,那不过是痴人说梦!如果物权法可以对抗行政管,让私有财产成为社会的主宰,那肯定是吃错了药,不想活了。

法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释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关系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3.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

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5.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

辨析一下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2、公民想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3、履行义务是成为公民的必要条件,权利是保障公民继续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

4、国家资源保护公民的权利,需要公民为国家创造资源,也就是履行义务。

《5》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各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传统和需要规定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反映出特定社会生活环境的要求。这样就形成了本国宪法权利与他国宪法权利在规范意义上和实践意义上的差别,我们称这种差别为特点。特点主要应从前面谈到的国家性质方面、从人民的国家这一角度来理解,认识到我国公民权利实质上是人民的权利,圆拍芄痪弑刚庋奶氐恪?br>

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是与建国前乃至于与1982年宪法以前公民权的规范程度比较而言的。

它表现在:

第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与旧中国多数人民实际上无权的情况相比较,在社会主义中国,我国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这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而且,随着国家实力的不断加强和政权的巩固,权利主体的范围也会随之不断扩大。另外,与前几部宪法比较,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以及其他服从国家法律的人和政治同盟者;甚至海外爱国华侨等关心祖国命运的人,都可以成为我国宪法权利的享有者。即使对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来说,他们仍然享有与基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

第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比以前几部宪法的规定都要多;并且,除宪法第二章列举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外,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两章中还确认了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如总纲中所确认的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以及国家机构一章中规定的选民对人民代表的罢免权、民族区域自治权和司法上的一些诉讼权利等。

二、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现实性主要是指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切实可行性,有两方面的表现:

第一,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具体说,就是:

⑴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例如,针对过去左的错误造成的对公民人身和精神的侵犯,宪法新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8条);对宗教信仰自由增加规定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等内容。

⑵能够做到的,或者经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如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就既规定了这项权利,又在总纲中规定了国家举办各种学校的国家责任,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依法学。

⑶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城市建设水平亦较低,为使人口不过分集中于城市而造成生产与生活质量下降的后果,1982年宪法就没有写入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

第二,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申诉控告权等方面的权利上,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国家对侵犯公民权利的国家机关行为有赔偿的义务。在物质保障方面,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宪法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权利所必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机械地在每项权利下都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而是按照必要性原则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保障多数只限于对那些必须予以保障、否则就难以切实享有的权利,如对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残废军人、烈军属等的权利的实现,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这也体现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享受的现实性特点。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法律权利的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这在各国宪法权利义务的规定上,都是一个不变的原则。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在实质上的平等。具体表现在:

第一,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⑵公民的正当

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的服务。

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予同样的裁判。

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致性是指个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的效果达至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利益间的平衡。因为人是社会的人,公民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都要求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全社会合力的结果就表现为整体上的权利义务的一致。这种平衡或一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只履行义务。

第二,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第三,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公民本身又是集体和国家的主人。因此,宪法和法律必须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同时国家又通过政治和经济改革发展各项经济和文化事业,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保障。权利和自由保障程度的不断提高,就越有利于激发公民的主动性、创造力和积极性,更加促进他们履行应尽义务的自觉性;公民履行义务自觉性的提高,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获得了根本的推动力,从而使权利享有和保障获得更大的社会和物质基础。

第四,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1条)。

这种限制不是说国家可以随时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或内容,而是表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必须与多数人的利益相平衡。也就是说,行使权利就负有义务,社会的个人永远处于社会利益之下。这种义务是与权利的享有相一致的,根本上就是遵守国家法律,这是公民最基本的义务。

需要指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不表明不履行义务就不能享有权

利,也不表明享有权利就必须义务。一致性只表明宪法权利义务规范在达到权利保障和国家建设的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在整体上是相辅相成的。

《6〉》人权及宪法权利

上述有关宪法对公民权利规定的扩充,是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形式上的发展。宪法权利的实质性发展,在于宪法学上对人权问题的新认识。

人权是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权利。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特权过程中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用以争取人民的支持和在思想上证明封建统治的不合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就用政治纲领或法律的形式把人权确定下来,作为衡量政体形式的一个标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人权概念及人权保护逐渐进入国际法领域,并为各国所普遍承认和接受。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份宪法性文件中提出了人权保护的主张。建国以后,由于左的影响,除外交文件外,国内的政治法律文件中以及学术著作中很少提及人权问题,主要以批判的态度来看待人权。对“文革”中侵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反思,导致了人权思想的复苏。邓小平同志在1985年《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讲话中,最先论述了我们对人权的看法,首次明确表示了中国也承认人权的观点。 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于人权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以后,每年至少发表一份人权白皮书,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人权保护的发展,反驳外国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攻击。1997年和1998年,我国政府分别在两份主要的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签了字,标志着我国人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

⑴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⑵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⑶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⑷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⑸集合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基本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具体而言,首先,现代宪政民主国家的公共权力的基

础来自于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人民为了更美好的生活而成立政府,用宪法来确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同时规定宪法的基本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与过去的封建专制时代相反,现代国家不掌握着公民的权利,既不能赋予,也不能随意取缔;最后,按照人权理论,特定公民享有的特定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有的,所以,宪法不是赋予本国公民以宪法权利,而是确认公民享有的人权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可以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经国家立法确认的基本人权。不过,权利的保护则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不能自己主张“正义”。

作文五:《权利与义务》3500字

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其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其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其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释义

资格说,其将权利理解为资格,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或不作为的主张,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

主张说,其将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 自由说,其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它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意味着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制;

利益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 法力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承受一定的法律结果;

可能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保障。义务是法拉所确定的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规范说,其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与此相应,义务被理解为法律为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作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未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根据;

选择说,其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志优于他人的选择和意志。某人之所以有某种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他关于某一标的物或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正是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力观的核心。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表明:

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他们是从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由法律所确立的确认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有关正当行为的类型和尺度的规定;

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权利和义务互相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并非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是法外权利;

法定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现时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亦称实有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及其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正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一般权利“对世权利”,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一般义务“对世义务”,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特殊权利“相对权利”,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特殊义务“对人义务”,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做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题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是产生的权利;

第二性义务,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

接受权利,使权利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

消极义务,其内容是不作为;

积极义务,其内容是作为;

当权利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做某事时,义务主体处于避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动自由之事的消极状态,即不得干预、组织或用不利的结果威胁权利主体;当权利主体拥有接受权时,义务主体处于给付某物或作出某种对待的积极行动状态。

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个体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通常叫公民权利;

个体义务,是自然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对其他个体的义务、对集体的义务和对国家的义务;

集体权利,是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经济法人等集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集体义务,是他们依法承担的义务;

国家权利,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国家义务,是国家依法承担的义务;

人类权利,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人类义务,是人类每个成员、每个群体、各个国家都应承担的义务

公权利和私权利

根据:权利主体

私权利,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公权利,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被歧视,或在基本义务的分配上被任意加重。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时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也就是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其行使自己的权利。

作文六:《权利与义务》1900字

经济法学

浅谈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学   号:8120210

班   级:法学122

姓   名:牛童

指导教师:唐燕勤老师

浅谈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维护了全体公民消费者的利益。有效的促进经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一部法律,有效的促进经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但是,其在实施中仍有缺陷,怎样维护权力与义务的平衡是这部法律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   “恶性消费”    市场的有机发展

浅谈消费者的权力与义务

前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一.绝对的权利,必须有相对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而消费者是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也就是说,此法的本质是保护消费主体在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的维护权益,不受他人侵害,前提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性为弱势群体,赋予其九项法定权利,即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监督批评权,却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13项义务。法律的本质是调节权力与义务的平衡,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绝对的权利,却无相对的义务;经营者有绝对的义务,却无相对的权利。法是公平正义的,不能厚此薄彼,在良性发展的社会里,公平并不是弱者享有的特权。权力与义务有机统一,所以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弱势群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对的义务。

二.区分“恶性”消费与良性消费

消费行为的自由是专属人权的集中体现。“恶性”消费,是指不以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此消费会严重破坏市场的有机发展。例,“大家红人王海”,王海作为消费者买回市场上可疑的商品,经过查证证明商品为假冒伪劣的商品,然后向经营者进行索赔的一种行为。近年来,此类事件有增长的趋势,从表面上看这是一种正义的行为,打击了造假者的嚣张气焰,但从客观出发这也是一种谋取利益的行为,知假买假,然后进行索赔,最后获得法定的“1+1”赔偿款。并且,不得不注意的是现在有许多人加入“打假”行列,隐隐成为一类特殊的职业。但更多的人在顶着“打假”的旗帜,在“打假”中获取不菲的利益,这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不利于经济市场的稳定协调发展,扰乱社会的良性循环。或许,从抵制假产品的效果上看,此种行为确实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从长远的经济发展角度理解,此行为却是弊大于利。消费者知悉某经营者在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举报,通过行政管理的形式杜绝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公法的性质,并且通过政府的调节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同是也应规定消费者所要履行的义务。这样才能确保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履行义务的必须性

享受权利,就应履行相对的义务;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是统一的,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具有一致性,这要求公民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首先,从获得和付出的关系来看,享有权利属于获得,履行义务属于付出,只有付出才能获得,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因而必须履行相对的义务,赋予其法定权利,就应规定法定义务。其次,从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的角度来看。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第三,自觉履行社会义务,是我国法律向公民提出的爱国的具体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其也应维护整个市场的经济平衡。具体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的实施,也是为了维护经济市场的有机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结语

通过一学期的经济法学习,让我明白一部兼有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的法律,其内部协调的重要性,规范协调主体与协调受体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更多的司法实践来解决。另外,也要感谢老师一年的辛勤教学。

作文七:《权利与义务》2800字

权利与义务

3.1 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2 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3.4 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3.5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1权利与义务

﹝2011•8题﹞杭州一电脑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用网名“渔翁”在网上散布谣言:“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的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该消息经湖州等地网民在网上转发后造成“抢购食盐”事件,社会影响恶劣。对此事认识错误的是

A.陈某有社会责任感,是个热心人

B.陈某散布谣言,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理应受到惩罚

C.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D.公民要提高辨别是非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克服盲目从众心理

﹝2015•20题﹞漫画《“高音炮"PK“广场舞:》中,广场舞扰民,业主们以“高音炮”还击。这告诫我们

A.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能损害他人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B.公民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C.个人行为他人无权干涉

D.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忍就忍

﹝2016•18题﹞.“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坏我的美梦”。与这句话意思不相符的是

A.权利是为自己的,义务是为他人的

B.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C.作为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

D.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2010•12题﹞观察右边漫画,回答下列问题:

(1)漫画揭示了怎样的社会现象?(1分)

(2)请结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评析漫画中右边人物的行为。(9分)

2生命健康权

﹝2012•8题﹞下边漫画中的人物拒绝酒后驾驶

①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负责的行为②体现了他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

③是不近人情的表现④是值得提倡的行为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2015•18题﹞  2015年5月3日,成都卢女士驾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变道并点刹车,侧面一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不紧急刹牟,车内的孩子受到惊吓啼哭不止。该车男司机张某逼停并殴打卢女士,致其右肩骨折、脑震荡.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等方刑事构留。对此事的正确看法是

①卢女士有错在先,就该挨打

②随意变道等交通陋习违反交通法规,且潜在的危害极大

③张某打人的行为情有可原,目的是为了保护家人

④张某侵犯了卢女士的生命健康权

人格尊严

﹝2014•6题﹞“姓名电话均可查,住址车牌都能加;个人信息随意卖,真实具体能批发;短信骚扰寻常事,不胜其烦不堪扰!”导致这些烦恼的原因是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3受教育

﹝2013•21题﹞某校七年级学生王某看到周围的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非常困难,有的只能为本地或外地的个体老板打工,便认为读书无用。于是他在学校不认真听课,也不认真完成

作业;有时还旷课、逃课,荒废学业。一心想着辍学打工挣钱。对王某的想法和做法,认识不正确的是

A是否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是王某的自由

B王某的行为是不认真履行受教育义务的表现

C王某不懂得只有接受教育,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将来才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   D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4经济权利(财产权 、智力成果权)

﹝2013•16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惊人的食品浪费加剧了我国粮食资源的短缺

B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置权,别人无权指责

C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商务宴请和公务吃请浪费严重

D有关部门对此监管不到位和惩罚力度不够

﹝2016•9题﹞推进智能制造需要对公民的智力成果权予以法律保护,因为这是公民首要的人身权利。

5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4•22题﹞2014年央视3·15晚会对同学们常用的涂改液发出了消费预警,现场出示的检测报告显示,部分涂改液里面甲苯和二甲苯超标34倍,不但会刺激眼睛、呼吸道,如果在密闭空间里大量吸入,还会造成急性中毒甚至致癌。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问题涂改液进入市场说明我国相关的法律还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仍需加强

②这说明相关经营者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③这提醒我们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查看相关信息,提高辨别优劣的能力

④这说明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都很淡薄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 D.①③④

﹝2011•7题﹞2011年3月5日,中央新闻频道特别节目曝光了河南生猪产区某些养猪户利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喂出“健美猪”的新闻,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症状。为了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肉” ①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依法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

②消费者今后不再购买、食用猪肉、以牛、羊等肉食品代替猪肉

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饲养者、销售者的教育管理,严把检测关

④禁止任何个人和企业养猪

A. ①②  B. ③ ④  C. ①③   D. ② ③ ④

﹝2012•33题﹞每块1元的“名牌”巧克力、胀袋过期的果冻、发霉变质的辣条„„这些国家禁止销售的假劣食品,尽管在城市已经难觅踪边,却悄然在农村蔓延开来。2011年,山东省滩坊、莱芜、临沂等地出现了专供农村市场的“问题食品”,严重威胁到农村居民尤其是青少年的身体健康。请回答:

(1)你知道还有哪些问题食品?(至少三例)(1分)

(2)请你总结出一些有效避免买到问题食品的常识。(1分)

(3)作为初中生的我们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然而,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部分农村居民和未成年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我们能够为他们做些什么?(至少两条)(4分)

(4)食用了这些向题食品,轻则身体不适,灭则威胁生命。如果周围的人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能够帮助他们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分)

(5)请你就“如何净化食品安全环境”,提几条建议。(3分)

(2008)32.材料一:随着2008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一些商家在未取得奥组委的授权下,擅自使用奥运文字、图案等等标志进行牟利。 2008年4月24日 ,临沂市工商局经过周密布署,对多家商户进行专项检查,当场扣留产品标识不全的“福娃”玩具200余件。经过检验,这些“福娃”玩具皆为假冒,而且填充材料大都为一些生产地毯的下脚料,对人体的危害极大。

材料二:当北京奥运的圣火在希腊成功点燃,在2008年8月8日这个伟大时刻即将来临之际,作为奥运圣火途经城市之一的临沂,也吹响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号角。共青团临沂市委、临沂市教育局,号召全市中小学生积极参加“迎奥运 争做文明小市民”系列活动,为奥运加油,为创城出力,争做合格的文明小公民。

(1)制售假冒“福娃”玩具的行为侵犯了北京奥组委和消费者的什么权利?(3分)

(2)请你就上述被侵犯权利中的任意一种提出你的维权建议。(6分)

(3)阅读材料二,请你谈谈我们该以怎样的实际行动为奥运加油,为创建文明城市出力。(4分)

作文八:《权利与义务》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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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

作者:沈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