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联盟网为您提供优质参考范文! 体会工作报告法律咨询精彩演讲各类材料
当前位置: 学生联盟网 > 试题综合 > 英语试题 > [《宪法和贯彻实施宪法依法治国的有关》10900字] 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

[《宪法和贯彻实施宪法依法治国的有关》10900字] 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

时间:2020-01-06 09:17:02 来源:学生联盟网
作文一:《宪法和贯彻实施宪法依法治国的有关》10900字

嘉宾:欢迎来到汇群干教网。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宪法和贯彻实施宪法,依法治国的有关问题。大家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的贯彻实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一切立法的依据。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在介绍宪法之前,我想先介绍一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立法实践。大家知道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十分重视制订宪法的工作,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在这次大会上,制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个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实行的是单一制和共和制。

宪法大纲还规定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大众。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是工农兵代表大会,还规定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其中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人民委员会是中央一级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地方包括省、县、区、乡是执行委员会。     宪法大纲还规定代表实行选举,乡实行直选,区、县、省执行间接选举。宪法大纲还规定,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实行一型合一的原则,可以看出我们党在瑞金所制订的宪法大纲已经具备了我们现在所实行的宪法的基本原则。

1946年的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制订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是我们党所领导的制订的第二部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定建立人民代表会议,协商、指导、聘请、选举等多种形式产生代表。这是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所制订的两个宪法性文件。新中国成立以后,1949年的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这次会议上,制订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制订了我们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后1975年的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订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的3月,召开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订了我国的第三部宪法,1982年12月召开了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制订了我们国家的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制订以后,我们国家的立宪和修宪工作做了根本的改变,从过去制订一部一部的新宪法改为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来完善宪法。这样从1982年现修宪法制订以来到现在一共通过了四个修正案。

第一个修正案是1988年的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一共有两条,第一条是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允许私营经济发展。第二条,是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993年的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一共有九条,主要内容:第一,增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把高度为民、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二个主要内容,是把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主要内容,

是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具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第四个主要内容,是把国营这个概念改为国有,把农村人民公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五个主要内容,是把县级人大和政府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的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一共有六条,主要内容:第一,增加规定了邓小平理论;第二,增加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第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具体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改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四,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五,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改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把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004年的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一共有十四条,主要内容:第一,增加规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第二,在统一战线这个规定中,增加规定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第三,增加规定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第四,增加规定了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建立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第五,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六,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与国际上的提法一致。第七,国家主席的职权增加规定了进行国务活动。第八,乡镇人大的任期也由三年改为五年,使各级人大和政府的任期一致起来。

这样四个修正案一共有31条。

下面我想主要介绍一下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介绍一下宪法的若干要点。

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根本任务。这个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根本任务主要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原则;实现四个现代化,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们国家的基本任务,这是第一个要点。

第二,规定了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也就是社会性质。宪法规定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

第三,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国体也叫国家性质。我们国家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国家的国体。

第四,规定我们国家的政体也就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再加上基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我们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里我们国家的政党制度是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五,宪法规定我们国家的国家结构是单一制的国家和共和制的国家,我们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这是我们国家的结构。     第六,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些基本国策主要是:民族平等政策、法制统一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策、计划生育、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政策、实行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发展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基本政策,或者也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策。

第七,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这主要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还实行自然资源、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农村和城郊土地部分自然资源实行具体所有制,保护、支持、引导、监督、管理非公经济,保护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制度,保护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保护外企等各项政策。

第八,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主要是包括: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人身、人格、住宅、通信还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包括妇女、儿童、婚姻、家庭、华侨、归侨侨眷被保护的权利等等。

第九,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这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民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这里有一点我想强调一下,就是我们国家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具体元首制度。

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几个要点,我想在这里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下面我们把宪法的基本内容做一点概述。

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重要思想,这集中的突出的体现在宪法序言中。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现行宪法还有一系列规定。例如,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宪法确定了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但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时期的基本特点是: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就是说在新的历史时期,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家工作的重点和方针必须适应这个基本特点作出重大的改变。为此,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

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向全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阐明了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

第三,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现行宪法充分体现了改革精神,并把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在宪法里固定下来。例如宪法序言规定国家要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里的各项制度包括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制度。这种完善只有通过改革来实现,宪法还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体现了下方权力,以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精神。它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民主管理,规定了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减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作用,恢复和改革了国家主席制度,增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国家最高领导人,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任期限制制度。实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恢复乡级政权组织,在农村实行政社分开,增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规定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势的经济合作。这些都是改革开放后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功的经验,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宪法把这些成果和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

第四,重视和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过去的前三部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后,列为第三章。现行宪法把它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列为第二章,并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列为最前面的一条,这反映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对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人权的重视。关于公民的权利,现行宪法增加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为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增加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说外国势力的支配。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增加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还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关于公民的控告及其对这一权利的保护,宪法增加规定,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是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是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是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关于公民的劳动权,宪法增加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就业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关于社会保障,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宪法把保护国外华侨的权益修改为保护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关于公民的义务,宪法除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保卫祖国、服兵役、依法纳税和劳动义务外,宪法还增加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另外宪法还增加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现行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真正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我国不可能存在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人,或者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人,因此宪法增加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完整性、一致性和科学性。

第五,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统一战线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三大法宝之一。1954年宪法对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做了明确阐述,它说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度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1975年宪法大大简化了这一规定,并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改称为革命统一战线,规定发展革命统一战线。

1978年宪法对这一条做了一些扩展,规定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路线。

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做了详尽的阐述。它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列入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人员之中,实际上就把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包括了进去,以更广泛,更充分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国家统一,实现祖国伟大复兴的斗争中。从人统一战线到革命统一战线,再到爱国统一战线,即反映了统一战线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也反映了中国人民对统一战线认识的发展和深化。

目前,我国有八个民主党派,除此以外还有无党派爱国人士,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都是参政党,互相之间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这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马列主义政党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政治协商是新时期统一战线活动的主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其基本的组织形式,现行宪法写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我国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可以更好的,更充分的发挥作用,可以促进其巩固和发展。

第六,建立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并实现这种权利。现行宪法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了十分详尽的规定,例如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并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的安排使用。自治机关可以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可以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而国家对待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

企业的时候,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根据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这部法律做了修改。在我国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健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七,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也就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关于基层民主,现行宪法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规定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直接选举,增加规定国有企业、具体经济组织都实行民主管理,特别是增加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新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些规定贯彻了现行宪法第2条所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民主精神,提高了基层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

第八,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根据中共十五大的精神,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宪法,使这一条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正如宪法所规定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充分体现了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在我国的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民主、法制、人权是宪政的三大基本要素,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法制还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用以指导国家未来的发展,充分体现了现代治国的理念。

第九,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民主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再到改革开放时期,尊重和保障人权都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方针,也是新中国一贯的方针。中共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方针写入宪法,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为今后更好的贯彻执行这一方针提供了宪法保障,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推动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的交流与合作。至此,宪政、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三大要素,民主、法制、人权在我国宪法中都已齐备。当然,我国的民主法制人权不是西方式的资本主义的民主法制人权,而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人权,与前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应该说人权入宪,并且写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最前面的一条,说明国家对人权的重视。这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政治文明建设史上,宪政史上也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第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最根本的活动原则,前三部宪法都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里的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现行宪法把这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里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一,包括这些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是民主集中制关系,即国家权力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正像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包括这些国家机构内部运行也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现行宪法第一次做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三条一共规定了三项内容: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尽管民主选举有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之分,但都是通过民主方式产生的,这是民主的方面。选出的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国家或地方的重大事项,制订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全国或地方人民群众或其他国家机构都要贯彻执行,这是集中的方面。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就是说人大代表必须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选民或者是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织和设置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做出规定,这些国家机关的基本职责和基本活动原则,活动方式都由人民代表大会用法律来规定。这些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或者称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或决定任免来产生。这些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就是必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工作作出评价,不足之处督促其改进。

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是集中的方面,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是民主的方面。历史经验证明,只有既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同时又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进行现代化建设才能获得成功。

十一,确立了国家经济制度。我国几部宪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突出的是良好个特点。第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二,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现行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七、第八条规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这些基本

特点,基本认识,基本政策,现行宪法始终坚持毫不动摇。

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国家经济制度做了更完善的表述,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途径和模式,经过改革开放的实践,人们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长期以来,普遍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基本制度,实践证明,这是错误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分水岭,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所以现行宪法修改了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

与此相配套和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多次修改,最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使它拥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合宪性,也为国家制订出台促进它进一步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供了宪法的依据。

现行宪法还规定,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国家保护他们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经过多次修正案的修改,确定了农村的基本经济体制,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流树。这使农村的经营体制更完善,大大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促进了农村安定团结局面的发展,维护了广大农民的最大利益。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后顾之忧就是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这个顾虑不打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有充分的发展,同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群众对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所以,2004年宪法修正案最重要的修改之一就是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增收或者是征用,并给予补偿。这给广大人民群众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拥有者、经营者吃了定心丸。

现行宪法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民主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和企业管理体制。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等经济政策,规定了城乡土地制度,自然资源的

所有权,合理利用及其保护制度等等。这些规定都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文二:《对依法治国有关问题的认识》2500字

对依法治国有关问题的认识

[ 钟伟苗 ]——(2006-7-5) / 已阅14941次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了“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即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今年,中央政法委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政法各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由上可以看出,党和政府正在坚定不移地逐步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进程。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通过学习培训正确认识和理解有关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十分重要,这是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是正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下面笔者就依法治国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关于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具有深刻的内涵。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的阐述,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三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首先维护宪法的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重要标志,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要贯彻职权法定原则、有权必有责原则、用权受监督原则和违法受追究原则。

对依法治国深刻内涵一定要作全面正确的理解,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实践中甚为流行的一种不符合依法治国实质内涵的“法制工具论”。所谓“法制工具论”的实质就是指把法制置于人治之下,从根本上否定法制的前提性和普遍约束力,视法制仅仅为管理的工具,当管理手段缺乏时,要求增加管理职权的立法呼声十分强烈;当管理手段受到法制限制时,则对法制弃之唯恐不及。事实上我国历史上并不缺乏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先例,著名的如战国的商鞅变法、李悝变法、吴起变法和北宋的王安石变法等,如果按照“法制工具论”的观点推论,我国历史上的这些“变法”都可以称为“依法治国”了,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因为我国历史上的统治者从来都没有也不可能把自己、把国家机器摆进去而受法律制约。如果“法制工具论”能成立,那么中国共产党在1997年才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其先进性也就无从体现了。

依法治国的“国”字,应该是指国家机器和公民二个层面。如果认为只指公民,那就是“法制工具论”。历史和事实无数次地证明,如果不先治好国家机器和官员,那国家是很难治好的。因此,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我国现行约35000多件法律法规规章中,约占80%的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且行政权具有最为活跃、最为广泛的特点,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有人戏称行政权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事实上,行政权也是最容易膨胀、最需要控制,又最难控制的国家权力。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一)行政权大量地侵犯国家立法权。如有关行政主体超越职权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行政主体不依法行政等。(二)没有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职能交叉造成管理混乱。如行政机构职能配置缺乏法律论证,职能设置不科学造成交叉;设置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临时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等。(三)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四)地方政府行为存在大量行政违法。(五)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导致行政程序不规范、不统

一。(六)有的领导干部学法不守法。

在现实社会中,最具有迷惑性的做法是,政府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口号和旗帜下,偏面地强调加强行政权、保障行政权、扩大行政权,在制定的行政依据中大量地塞进反映本部门、本地区利益的内容,有的甚至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还强令下级遵守和执行,又美其名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这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政违法。是“法制工具论”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表现。

行政权的特点和上述现实状况表明,行政主体能否依法行政成了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之所在。

三、对依法行政基本涵义的理解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事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从这个基本涵义出发可以引伸出以下三条:第一,“法”本身一定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就是说法本身必须是合宪的。第二,行政活动一定要借助法律手段,以提高行政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会遭受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阻力)。第三,行政活动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以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对自然人和行政相对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国家机关和行政主体及行政人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这是法治社会普遍适用的原则。但是不是意味着,行政主体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得遵守“法有明文规定”,否则就是不依法行政呢?其实也并非这样的简单。在行政法学界有三种学说比较有名。(一)全部保留说。要求全部行政行为都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权力保留说。要求权力性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权力由法律保留给自己),非权力性行为不需要法律依据。(三)侵益保留说。侵益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授益行为不需要法律依据。目前行政法学界对第二种学说大多持赞同态度。笔者也同意权力保留说。例如,行政机关召开机关工作会议,这当然也属于行政行为,但此行为不涉及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是一种非权力性的行为。非权力性的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规范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权力性行为才需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规则。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大问题。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作文三:《依法治国文章》13600字

光明日报社论:为建设法治中国开辟康庄大道 航道已经开通,法治中国在望。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思路和框架作出了全面论述。其中,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阐述,关于建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若干重大制度的论述,关于保障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强调,关于完善依法维权、沟通协调、利益表达等系列社会机制的要求,展现了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在法治建设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全会公报表明,经过新中国60多年、改革开放30多年的积极探索,我们党已经能够以更加自觉、更加理性的态度,以更加理论化的高度来推进依法治国。这种理论上的成熟和实践上的自觉,铸就了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其意义将随着中国改革的推进而逐渐展现出来。 从宏观层面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将使中华民族绵延数千年的法律实践迈上一个新境界。中华法律文明历史悠久,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公权、轻私权,重人治、轻法治,重伦理、轻是非的问题暴露,而德治与法治互补、‚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优势彰显。如何创造性继承、创新性发展,是在一个较长历史时期内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课题。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总目标下提出的五个坚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充分体现出我们党对历史大势观察的阔度、把握的深度,必将开拓中国法治文明发展的光辉前景。 从中观层面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将加快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以法制体系为基础;国家治理能力,首先表现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以法为大、循法而行,是各种制度良性运行的基础要求,是各级政府动员、分配、组织、监管、服务等功能正常发挥、正向发挥的基本保障。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了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的要求,提出了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以宽阔的历史眼光、巨大的政治魄力破除了长久以来存在的‚权‛与‚法‛关系的困扰,在深层次上突破了国家治理能力升级的瓶颈。 从微观层面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将有助于打破中国改革的各种深层壁垒。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要求: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需要法来摆正;公权与私权的分野,需要法来确证;政府与市场的界限,需要法来划定;效率与公平的矛盾,需要法来平衡。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能保证改革的价值方向;改革之后以法建制,能保存改革的珍贵成果。而法治对公平正义的呵护与保障,比如依法维权机制、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

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的建立健全,也将最大限度地弥合社会分歧、消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凝聚改革共识。 公平正义的希望在法治,改革发展的前途在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最长远处勾勒了法治中国的框架,从最细节处规划了依法治国的措施,已经为法治领域的各项改革吹响了号角。今天,唯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为建设法治中国开辟康庄大道,引领中国进入发展新境界,才能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达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提供最坚实的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号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篇章,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国家理论和执政兴国理论的重大贡献,同时也表明了执政党对治国理政规律认识的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当赋予法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格局中更为突出的地位。

在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及格局时,一般遵循这样的顺序: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法治建设只被作为政治建设中的一部分内容。过去这么表述有其客观条件和背景,也有其历史必然性,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建设的地位应当更加凸显,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建设单列出来。这是因为:

第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国家建设的认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四中全会至少从以下六个方面论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1)它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举措;(2)它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3)它是完成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法治保障;(4)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据;(5)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完成中国共产党人历史使命的必然抉择;(6)它是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

第二,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对厉行法治的更高要求。既然是基本方式,就应该臵法治建设于更加突出的位臵。   第三,过去之所以将法治建设放在政治建设里面,是因为我们认为民主和法治具有高度关联性,要搞民主政治当然要靠法治。现在看来,法治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的关系同样密切。而且这些建设都需要以法治为基础,用法治做保障。考虑到法治建设与六大建设内容的关系,也有必要将其独立出来。

第四,将法治建设与政治建设并列,不仅有利于法治建设本身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政治建设的发展。由于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内容都很丰富,要充分阐述二者内容就可能与其他部分不平衡,而要保持结构上的平衡就很难作充分阐述,所以将其单独列出来将更有利于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内容的展开。

第五,将法治建设与政治建设并列,在中央文件中也有成例可循。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八部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第九部分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文件公布后,各方面反映都非常好。   第六,将法治建设臵于六大建设内容之前或之后,均能彰显和突出法治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法治建设、经济建设及文化建设都具有政治属性。将法治建设单列出来绝不是忽略其政治属性,相反这是在更高、更深的层次上表达其政治属性。只有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法治道路,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才能真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建成法治中国。

光明日报社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首届‚法治中国论坛‛今天开幕,国内外知名的学者、法官、法治工作的领导同志做客论坛,对四中全会点燃的激情赋予理性的思考,在这里贡献他们极具敏锐思想和卓越见识的学术智慧。我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向各位表示诚挚感谢。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显示出这次全会的重大意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增强了可预期性。人们意识到,中国将从这里领取步入全面法治的钥匙。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要建设‚四大工程‛,即科学立法工程、严格执法工程、文明司法工程和全民守法工程,通过‚四大工程‛,要矗立起‚5+4‛的九大建筑。‚5‛指的是‚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4‛指的是‚四支队伍‛,即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法律服务队伍。这是具有历史性、创新性、里程碑式和长治久安意义的重大工程。

四中全会对工程作出了规划,搞工程还需要制定建筑方案和施工图,组织施工队伍,这是学界和实务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全会对四大工程提出了明确的理念:针对科学立法提出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针对严格执法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针对文明司法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义;针对全面守法提出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每一个理念,都是改革的挑战和发展的机遇。我们需要加强问题意识、需求意识、项目意识,用激情、责任、经验、智慧,去夯实并落实全会提出来的思想底蕴、制度内涵和体制架构。通过‚四大工程‛,把‚5+4‛建筑建设得既美观又实用,在法治中国中发挥主体作用。

今天的论坛是我们充分发挥对国家重大战略决策提供学界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持的第一步。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添砖加瓦,我们必须担当。

人民日报社论: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

2014-10-24 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