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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具视角下的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平隐性缺失

时间:2021-04-08 09:42:44 来源:学生联盟网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招考机制的日趋完善,社会上不断涌现出各类围绕招考公平与歧视的争论与案例。文章将从招考设限这一角度出发,试图运用政策工具理论,选取浙江省2011年-2016年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的招考文件(即招考公告)为研究对象,收集较为全面的有关公务员就业歧视数据,将理论与数据相结合进而来探讨我国国家公务员招考中公平的隐性缺失问题。
  关键词:招考设限 公平 就业歧视
  一、公务员招考中的公平问题
  在中国,公务员俗称为“铁饭碗”,工作稳定,收入有保障,而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力量。1998年底,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工作基本到位,到2006年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公务员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同时兴起了“公务员热”,报考公务员的人数日益增加,公务员考试成为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公民也愈发关注公务员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因此,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争论与案例围绕招考公平与歧视展开,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公平是合法性的依据,是秩序的源泉。中西方学者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公平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大量的研究探讨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薪酬管理中的公平问题,以及晋升与激励中的公平問题,而有关招录设限中的公平问题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将从这个角度出发,来探讨招录设限中的公平问题。
  二、政策工具类型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政策失灵现象日益增加,政策工具逐渐成为西方公共管理学界研究热点。其研究主要集中于政策工具特质和类型的研究,政策工具选择的标准和影响因素研究,政策工具对政策运作和政策成效的影响研究,政策工具绩效评估研究等主题。很多学者都对政策工具类型做过分类,如林德和彼得斯[1]把政策工具划分为命令、财政补助、管制、劝诫、权威、契约等;德林与菲德[2]依合法强制程度将政策工具分为五大类,分别为私人行为、规劝、支出、管制、公共所有,并假定各种工具之间是可互相替代的;豪利特与拉米什[3]根据政府介入公共物品与服务提供的程度把政策工具分为自愿性工具、强制性工具和混合型工具三类。
  本文对政策工具分类选取的是朱春奎等[4]以豪利特与拉米什对政策工具的三分法为基础改进后的政策工具三分法,即自愿性政策工具、强制性政策工具和混合型政策工具三类。其中,自愿性政策工具,包括家庭与社区、自愿性组织和自愿性服务、市场和市场自由化;强制性工具,包括规制、公共企业、直接提供,属命令性和权威性工具 ; 混合型工具,包括信息与倡导、补贴,产权拍卖,税收和用户收费,契约,属诱因型工具。
  运用自愿性、强制性和混合型政策工具三分的框架,根据《2011 年国家招考中的公务员就业歧视调查报告》[5]确定的招录中出现的歧视类型,选取浙江省的2011年-2016年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的招考文件(即招考公告)为研究对象,归纳我国公务员招录中所使用的政策工具,进而来探讨我国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公平隐性缺失问题。
  三、公平隐形缺失的表现形态及其政策工具选择
  (一)歧视类型
  根据《2011 年国家招考中的公务员就业歧视调查报告》[6],结合浙江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的招考文件可数据化的招考要求确定了研究的歧视类型:
  1.年龄歧视:年龄歧视是指在就业职业中基于人的年龄因素而给予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2.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因素而给予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除非这种区别对待是工作性质本身的需要。
  3.工作经历歧视:工作经历歧视是指在用人单位在招考过程中基于应聘人是否已有工作经历而给予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4.学历歧视:学历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获得学历层次不同而给予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为凭证
  (二)各类歧视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1.年龄歧视
  有关公务员招录的年龄要求,《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则规定了报考公务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为“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同时,浙江省的招考公告中有对于具体职位的年龄要求,对有年龄要求的职位进行统计,如表一。
  统计显示,浙江省2011年至2014年的招考公告中都有“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规定,2015-2016年浙江省开始有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的规定,2011年至2016年历年35岁以下报考者所占比例最大。
  从政策工具分类上来看,年龄要求为强制性的政策工具。《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均对年龄设置了资格条件,将报考公务员的年龄限制在“年满十八周岁,三十五周岁以下”,属于政府强制执行的政策工具。浙江省的年龄审查条件大体上是依照这个规定来实施的,虽然浙江省2015和2016年浙江省开始有研究生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的规定,但是仍然将大部分报考公务员的公民拒绝在这个年龄阶段以外,进而构成年龄歧视。
  同时从表一的统计数据来看,浙江省公务员招录中年龄资格条件设定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根据职位划分更为具体的年龄层次,年龄要求设置更为严苛。浙江省在原本18岁——35岁的规定下,浙江省招考公告中职位表上对年龄有更详细的划分。浙江省在“35岁以下”设置了“30 岁以下”、“28 岁以下”两个标准,然而,没有任何依据或原因支持这些仅相差两岁的年龄层次划分。第二,有年龄限制的岗位的比例高。浙江省虽然根据高学历人群将年龄放宽至40岁,但是其占比较小,受“35岁以下”标准限制的岗位比例高达98%,同时划分更为具体层次的职位比例也非常高,例如,2011年,浙江省受“30岁以下”标准限制的岗位比例为26.94%,占比为所有年龄限制的第二位。
  那么,将报考公务员的年龄规定为“35周岁以下”是否合理?满足35周岁以下年龄条件的公民才有资格报考公务员,这个规定的出发点可能在于:一是出于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考虑,更利于培养利于公务员队伍的人才,二是出于保持我国公务员队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的考虑。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两个目标的实现是不是必须靠“35周岁以下”这个年龄限制来实现,不一定。因为部分高学历、高素养的35周岁以上的公民,他们有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热情,但由于年龄条件失去报考资格,如果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将这部分人才纳入公务员队伍,这必然能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在这个层面上,招考文件中的年龄要求这样强制性政策工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年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