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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法学教学改革的路径

时间:2023-03-10 16:45:04 来源:学生联盟网

高国其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内一大重要门类。高校的法学教学能否实现其应有的社会功能、为社会培养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需要经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检验和确认。无论何种层次和门类的法科学生,从事法律职业都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此,承担为法律实务部门选拔合格法律专业人才功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学课堂教学实际上起着指挥棒式的导向作用[1]。

法学课堂教学效果能否经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检验,是法学教育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承继先前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8年以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现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教育有何影响、二者的衔接状况如何、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如何开展法学教学改革,这些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无法回避的问题。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探讨法学教学改革,对发展法学教育、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衡量大学法学教学效果的有形标尺。法学课堂教学改革需要关注法科学生在应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反馈的教学相关信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法学教学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法学教学的职业导向性不足

法学教育在其性质功能定位上长期以来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学者以为法学教育不是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而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教育[3]。有学者认为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更接近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识教育,将其职能定位为职业教育未必妥当[4]。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具有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二重性”[5]。法学教育在性质功能定位上的不确定,造成课堂教学导向模糊,法学教学应当倾向理论传授还是技能培养往往摇摆不定[6]。

完备的法学教学功能的实现,应该能够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学知识和相关技能,以满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以及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准备必要的专业条件。但是,当前法学教学在重理论轻实务传统的影响下,市场敏感度不高,不能实现理论和实务的有效结合,难以适应学生考证和就业的市场需要[7]。面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挑战,由于不能充分从课堂教学中获得职业考试及从业的知识技能,学生对课堂教学的认同度不高。

法学教学难以满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还具体表现在,学生备考资格考试存在明显的辅导班依赖现象。为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部分在校考生会参加校外辅导班,或者即使没有参加辅导现场教学,也会采用远程视频学习或者使用辅导班资料学习。校外辅导班在考生备考资格考试过程中的地位和影响非常突出。学生备考职业资格考试参加校外辅导班,主要因为辅导班教学内容应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更具针对性。这从另一方面说明,大学法学教学的职业导向性不足,以至学生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所学知识不能很好地应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教学用教材与职业考试的匹配性差

教材是课堂教学的主要依据,是学生从教学过程中获取知识的基本来源。法学课堂教学用教材和学生备考资格考试使用学习资料的关联程度,反映课堂教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衔接效果。

当前法学课堂教学主要使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这种情况在地方高校中更为普遍①。但是,在学生备考资格考试过程中,课堂教学使用的教材几乎没有被备考者重视和使用,校外辅导班的学习资料在学生使用的备考资料中占据绝对优势。考生应对资格考试不使用课堂教学资料,主要因为教材的内容和职业考试内容的匹配性不强,难以满足学生备考的需要。

教材作为知识凝结的有形成果,反映编写者自身的知识储备、专业能力以及个人对本学科知识体系的认知和倾向。不同版本的法学专业教材由不同的作者编写,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以法学教学中的刑法学科为例,课堂教学使用的教材除了统编教材,还有其他不同版本的教材,其中以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最具影响力②。张明楷教授编写的教材被学生广泛接受,重要原因在于作者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官方辅导用教材的主要编写人,其教材和资格考试教材在内容上具有高度的重合性,由此决定了该教材在学生学习刑法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和统编教材在理论学说、具体观点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别。如果课堂教学单一使用统编教材,教学过程又囿于选用教材的知识体系,学生在课堂教学之外备考职业资格考试面对新教材时,就可能对新的知识体系产生陌生感和疏远感,课堂教学本身和应对资格考试的效果相应地会受到影响。当前法学教学用教材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匹配性差,教学资料难以适应资格考试要求的问题值得关注。

(三)理论教学内容难以适应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

法学教育同时具备人文科学理论教育的属性[5]。理论是知识体系化的成果,是法学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法学理论的繁荣,有利于法学学科的发展,为立法和司法等法律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但理论学说的争鸣与分歧,也对法学课堂教学如何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提出了挑战。

当前法学课堂的教学内容,主要以统编教材为主要依据,教材内容在理论延展性方面存在局限。在实际教学工作中,学生反映理论教学内容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的内容存在差距,难以满足学生备考的实际需要。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经考察的内容来看,有些题目涉及的相关理论和课堂教学用统编教材采用的理论不同,学生使用课堂教材中理论得出的答案和原题的答案截然相反③。法学课堂教学理论内容不充分,会直接影响学生应对资格考试的答题结果。同时仅依据统编教材进行单一理论知识的传授,制约法律问题解决的多种可能性,不利于法科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综合应用能力的培养。

理论学说分歧造成法律问题解决结论的差别,进而影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评判结果,使法学教学内容和资格考试之间产生隔阂。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理论教学内容和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衔接问题,会使学生在日常学习中面对不同理论学说时感到无所适从,实质上影响课堂教学的效果。

当前法学教学不能适应和满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现状,制约着法学教育正常社会功能的发挥。为缓解法学教学和职业资格考试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促进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职业人才塑造,有必要开展针对性的法学教学改革。

(一)明确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导向,强化法学教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

依据最新的《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提到的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这一规定为高校法学教育明确了基本的功能定位。法学教学在开展专业素质教育的基础上,要突出其职业教育的特性和导向。培养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学改革应当围绕这一目标展开[8]。

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在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连通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桥梁,高校本科法学教学,需要立足于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的定位,有意识地关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改革法学教学以协调其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强化法学课堂教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深度衔接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首先要以职业教育的理念确立法学教学的目标,并以此为导引开展课堂教学活动。日常教学活动要围绕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展开,法学理论教育要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加强实操课程和实践教学注重对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当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形式和内容上以应用型和实务型题目为主,通过强化实务教学可以提高课堂教学应对职业考试的效果。同时应该看到,大学教育所塑造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不是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培养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求开展相应的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学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精神价值的追求,特别是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的塑造。近年来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目加大了对法学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的考察,只有加强法学素质教育、进行专业能力培养,才能适应职业考试对复合型人才的评价需要。法学教学要满足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双重需要,培养既懂法律规则又有法学素养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这也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目标。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进行法学教学改革,教育管理者和一线教学工作者要明确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根据法学类专业国家标准的要求,在日常管理和教学中贯彻职业教育的观念和意识。制定教学规划、编写教学大纲、选用课堂教材、实施课堂教学活动等具体环节,都要以职业教育为导向,加强课堂教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连接。法学教学要呼应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为学生接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检验以及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完备的法学专业基础。改革法学教学,实现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才能在提升法学教学质量的同时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为法治建设和社会需要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9]。

(二)注重教学用教材的多样化,拓宽专业教学资料的来源

当前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中使用的教学资料,与学生备考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要求还存在差距,课堂教学资料不能满足学生备考资格考试的需要,以至于造成课堂教学用材料和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之间产生明显的脱节。开展相应的法学教学改革,需要把教材的选取和使用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

当前高校法学教学在教材使用上,按照有关要求普遍以马工程重点教材作为基本教学资料。马工程教材由权威部门组织全国力量编写,充分反映各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在思想、学术等方面达到国内教材的一流水平。但是,作为法学专业基础课程教材,其在定位上注重学科知识体系建构和理论延展,与注重实际应用、表述简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定参考教材具有较大差别。课堂教学如果只局限于使用单一的马工程教材开展教学活动,可能存在知识内容应用性不足问题,进而影响教学内容和职业考试要求之间的衔接效果。当前学生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课堂教学用马工程教材很少被重视,广泛使用的是资格考试指定教材和校外辅导班使用的教学资料。针对上述现状,有的高校在课堂教学中直接把资格考试官方指定教材作为法学教学的主导性教学资料。这种教材选用的做法可能使法学教学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度注重功利性应试教学而忽视法学素质教育的内容。

在法学课堂教学普遍使用统编教材的情况下,单一依据马工程教材开展教学活动已经难以适应学生学习的基本需要。学生备考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对课堂用教材的疏远,说明迫切需要在教材使用方面进行改革。法学教学资料的选用,要把课堂教学任务的要求和职业考试及法律职业从业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基于法学学科的特点和当前课堂教材的使用情况,法学教学要在马工程教材作为教学参考的基础上,注重教学用教材的多样化,拓宽专业教学资料的来源。在使用统编教材进行教学过程中,要关注和参考其他有影响力的课堂教材。针对大学教育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4], 特别需要参考实务性较强的教学资料。课堂教学中对于统编教材和职业资格考试等其他教材存在差别的内容,要加以比较和介绍,拓展学生课堂学习的专业视野,避免日常知识学习和备考资格考试之间可能产生的割裂感。如此,方可在实现法学教学目标的同时,为教学对象今后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从事法律职业储备必要的知识资源。只有通过课堂教学资料的多元化综合使用,才能提高法学课堂教学的质量和应用效果,实现法学教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

(三)丰富法学教学的理论内容,适应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发展的需要

当前法学课堂教学在理论延展性方面存在局限,难以满足学生备考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也制约着法学毕业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培养。避免上述问题的出路在于,法学教学要在拓宽教学资料的基础上,丰富相关的理论内容,以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备考和将来法律从业对法学理论功底的要求。

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往年考题来看,经常会有试题以疑难案例的形式考察法学理论问题,而理论问题又涉及学术分歧甚至学派之争,考察题目背后蕴含更为深入的学术争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些题目在考察点上会出现对同一问题、不同年份的答案所依据理论不同的奇怪现象。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主要因为命题人的改变、所持理论观点不同所致[10]。应考者如果不能掌握这些理论分歧的要点和有关结论,就难以应对考察题目提出的挑战。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改革完善,由学术分歧直接影响考题答案的情况有所缓和,近年来采用为考生提供多种选项的开放性题目更能融合不同的理论学术观点。但这一问题的存在为法学教学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果课堂教学不能涵盖有关的理论学说,就不能为法科学生提供充足的理论素养,因而影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基础知识储备。

法学教学应当密切关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和指导材料,在日常教学中把资格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的理论内容贯穿和吸收到课堂教学内容当中[11]。对资格考试指导资料主张和坚持的理论,应当在教学中有所反映,以避免法学日常教学和资格考试之间由于理论冲突而形成不应有的隔阂。只有紧密结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展法学理论教学,才能使学生在课堂教学中获得必要知识的同时,丰富理论视野,取得良好的法学教学效果。在日常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教学不能只停留在传授通识性理论知识的层面,要在充分把握学科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尽可能拓宽法学教学的理论视野。这就对法学教师提升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线教学工作者在开展课堂教学活动的同时,应高度重视法学科研工作的开展,紧跟学科理论发展的步伐,形成教研良性互动,在科研产出的同时提高法学教学的职业效应。

(四)强化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提高法学教学的职业性效果

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接近大陆法系成文法制度下的教育模式,在教学方法上基本以讲授法为代表,案例研习和实务应用内容主要在课堂教授中加以实现。课堂讲授教学方法,注重理论内容和单向的知识传递,在学生应用性能力的培养方面往往不太充分。传统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与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也存在困难。法学教学改革应当注重创新教学方法,强化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提高法学教学的职业性效果。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应当呼应法治发展的趋势和法学学科发展的方向。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和英美法系判例法互相借鉴融合的大趋势下,我国司法实务部门越来越重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陆续发布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应用性指导意义,应当成为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在法学教学改革上,重视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提高法学教学的实务性效果。从另一方面来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察形式,基本是以案例的形式设置考察题目,除了主观题中的案例分析外,客观选择题部分每一个题干基本上都是一个个小案例的浓缩。通过开展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在实现法学教学目标的同时,直接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察方式实现对接,提高法学教学的职业性效果。

同时,要强化传统教授法之外其他教学方法的应用。开展实务教学以及案例教学,单向知识传递的讲授法已经难以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要加大讨论互动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实际应用。开展实务和案例教学,需要运用法学专业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优选方案,而这一过程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以及师生间的互动讨论。因此,要在法学教学中加大讨论互动教学的实际运用,满足法学教学的实务性要求。

另外,还应重视教学方法的实用性。实践证明,练习法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检验法学教学职业性效果的直接手段,教学所采用的方法能否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法律职业考试问题,应当作为评价教学方法实用性的重要依据。根据实际教学经验,在课堂教学中采用练习法能够强化和职业考试的衔接效果,深受学生欢迎。教学活动中通过实际练习可以检验学习效果、加深学生的知识理解力以及应用知识能力。可以采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往年真题作为练习题,使学生对职业考试的方向有所把握,明确职业考试考察内容和教学内容的对应关系,提升日常学习和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效果。

法学教育是我国新时期高等教育的一大重要门类,但从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法科学生的就业状况并不理想。在有关研究机构发布的本科生就业报告中,法学多次被列入红牌预警专业④。高考选择法学专业的热情和就业时的困难形成较大反差。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业等因素交织在一起,成为教育管理部门、教育从业者、学生和家长等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

当前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连接性不足的问题,成为影响法科毕业生就业进度和效率的制约因素。针对法学教学在观念导向、教学资料、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引导下采取具体举措进行相应的改革,使法学教学更好地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检验,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要之间的良性互动[12]。

注释:

①大学本科法学教学长期以来使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13年以来,按照教育部和中宣部的部署,新的马工程教材陆续出版和推行,逐渐取代原规划教材的地位。

②此书最新版2021年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到第六版。

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试题2014年卷二第10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其中B选项是“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此问题,统编教材的观点是“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司法考试辅导教材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司法考试教材此部分作者是张明楷教授,上述观点和张明楷教授所著教材中表述的“故意内容不同,不能否认成立共同犯罪”是一致的。司法考试试题答案根据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中的观点确定,与根据课堂教材理论得出的结论相反。

④这里的“红牌专业”指的是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薪资和就业满意度综合较低的专业。参见麦可思研究院2010年至2021年发布的就业蓝皮书,2010-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15-2021年《中国本科生就业报告》,以上均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分年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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