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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手抄报资料:交通事故的预防》400字】 防交通安全的手抄报

时间:2019-10-25 09:38:08 来源:学生联盟网
作文一:《交通安全手抄报资料:交通事故的预防》400字

交通事故的预防

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是最起码的要求。若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很容易带来生命之忧。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

以下两点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2)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次上车,不挤不抢。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黑巴”、“摩的”,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作文二:《关于“3.18”交通事故的通报》500字

2016年3月18日10时40分许,钱某驾驶新J*****号牌大型客车由东向西横穿国道217线429公里加780米处,与沿国道217线由南向北行至该处的塔某驾驶的新J*****号牌大型货车相撞,造成大客车上5人受轻微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目前该事故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交警提示:

一、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二、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三、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四、“安全带,生命带”,规范使用安全带,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减少40%以上的伤害。请广大驾驶人及乘车人系好安全带。

作文三:《关于交通事故的作文》1000字

本文关键字:

一辆辆呼啸而过的车子,一个劲的往前冲,无论是红灯还是行人,都没有让它们停下半步,仅因车主们的心急如焚,造就了一场又一场本不应发生的车祸。    车祸本应是令人害怕的,而现在,人们对车祸竟已习以为常,一般的小车祸根本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只会抱着一种看热闹的心态,围在当事人周围,看他们吵架!而大的车祸也仅是人们一时讨论的话题,讨论着谁是谁非,并对受害者表示惋惜,仅此而已,他们并没有想到应从这次事故中吸取些什么教训,更没有想到应如何减少悲剧的发生!    我听说过一起交通事故:凌晨,一个老人出去买菜,在过马路时,一个醉醺醺的男子开着汽车,就这么撞了上去,老人被撞飞了好远,鞋也飞了出去,那男子急忙送她去医院,还没到医院,那男子忽然听不到老人的声音了,用手放在老人的鼻子下一探,已经没气了,于是把她埋在一个地方,向老家逃去。那老人的家人发现老人不见了,十分着急,几天后警察找到的却是老人的遗体,这对老人的家人的打击该有多大啊,一个个伤心欲绝,一个妇女差点昏厥,眼泪几乎没停过!那男子被逮捕归案后,也表示自己十分后悔喝了那么多酒还开快车。    一场交通事故,轻则擦伤或扭伤,重则残废甚至死亡,那些肇事的司机们,你们有没有想过那些因你们而受伤的人们要忍受多大的痛苦,他们的亲朋好友又要承受多大的痛苦?你们有没有在心里掂量过是你们的事情重要还是人们的健康重要?没有!你们想到的只是那些所谓的重要的事情,全然忽视了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想想交通事故发生的后果,想想那些可怜的受害者,想想有多少人会因为这一场交通事故而伤心流泪吧,想到这些,你们还忍心再制造这一场场交通事故吗?交通事故的可怕你们不是不知,而是存在着一丝侥幸心理,你们认为自己不会撞到人,给了自己一些安慰,然后开始飞快地开着车子,于是,悲剧就发生了。或许,在撞人之后你们会后悔,会自责,但记住,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可吃,在你飞速前进的那一刹那开始,就注定了这个结局,现在后悔,晚矣!    虽然我们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悲剧,但至少我们可以减少未来将要发生的悲剧,从一件件惊心动魄的案例中,我们应该能从其中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所以无论开车还是步行都要慢,遇到红灯必须要停……这些人人都知道也并不难做到的事,如果真的人人都能做到的话,交通事故会减少很多。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要等到无法挽回时才追悔莫及。

作文四:《关于交通事故的作文》2400字

关于交通事故的作文(一)    在我们的身边,常常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在这些事故中,小到跌痛,大到身亡,这提醒我们每个人:必须时时刻刻注意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有些人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所以才导致了一起起交通事故。如有些人走路不靠右边走;明明是红灯,见到两边没人,就闯红灯;过马路不看旁边有没有车,就冲过去„„虽然这些看起来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往往就是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了一些重大交通事故,给家庭、社会造成了很大损失。    那是2005年,一辆接送孩子的车停在我们学校的新港公路旁。车上一个小男孩的奶奶在路边等他,那个小男孩看见了奶奶,大概是一时兴奋,忘记了向左右看有没有车辆,立刻冲出门外去。不幸的事情发生了,“砰”,那个小孩被撞倒在地,当场死亡。这个小孩是怎么会被车撞的呢?就是由于那个小孩下车时,没有看看左边右边有没有车,而是一下字就冲出去。这样看起来非常不起眼的一个动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遗憾。    你走出家门走在上学的路上你是否意识到,你已经开始与交通打交道了。交通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发达的现代交通在为我们带来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也增加了许多烦脑和安全隐患。    我曾经听说过这样一则交通安全事故:那是一个晴朗的日子,一个男孩骑着自行车,不知要去哪儿,由于他骑得太快了,差一点儿就撞上了斑马路上的行人。行人劝他不要骑得那么快,可他不听劝告,继续骑他的“飞车”,脸上不时露出得意而急促的神情。这个男孩可能是有什么急事吧?要不然他怎么会骑得那么快呢?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果然不出所料。在一个拐弯的地方,有许多人围在路中央,这不是刚才骑“飞车”的那个男孩吗,他怎么被车撞了?旁观者议论纷纷,“唉!这孩子这可怜啊!刚才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大卡车,连人带车一起飞了出去。”“如果这个孩子车骑得慢一点,如果那个开车的开慢一点,如果„„”可是,再多的“如果”也不能使这朵已经完全凋谢的蓓蕾重新开放。这个男孩的父母不知为这个倒在血泊中的孩子操了多少心,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离去,让父母悲痛万分„„    让我们遵守交通安全,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这就是时代的呼吁!    关于交通事故的作文(二)    在我们的身边,常常发生交通事故。轻则跌打肿痛,重则就是伤亡了。那一幕幕画面总是让人惨不忍睹。在我家里也曾发生过这样惊心动魄的一件事。    一个夜深人静的夜晚,家人们早已进入了甜蜜的梦想。突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了起来。原来是医院打来的,他们说,爷爷出车祸了,正在医院抢救。奶奶一听脸色都发青了,急忙穿好衣服就朝医院飞奔而去。一到医院,爷爷还在抢救,大家都在门外焦急地等待着。经过几个小时的抢救,爷爷终于脱离了危险,被推出了抢救室。大家总算松了一口气。 后来,我们问爷爷是怎么回事,爷爷说,那天晚上,他    和几个朋友 去吃饭,一时高兴多喝了几杯。在回家的途中,酒劲发作了。他骑着摩托车摇摇晃晃的,使后面的车不知所措,于是就和他撞上了,悲剧就这样不可避免的发生了。爷爷在病床上一躺就是三个多月,他都快难受死了。奶奶埋怨地说:“伤筋动骨一百天,这都是你自找的。”爷爷十分后悔,他发誓再也不酒醉驾驶了。这件事让我也很害怕,因为爷爷是我最爱的人,我无法想象失去爷爷的痛苦是怎样的。希望他以后真的改了。车祸不止发生在自己家人身上,也会发生在别人身上。    有一次,我刚出校门不久,在路上就亲眼目睹了一场车祸的发生。一个叔叔在车辆川流不息的马路上飞快地骑着摩托车。快拐弯了。他也丝毫没有减速的意思。突然迎面开来一辆银色的面包车,他一害怕,猛地一拐„„好像是世界上所有的事专门和他作对似的。他的头刚好嗑在旁边的花坛上,顿时,鲜血洒了一地,额头上的筋都翻出来了。就是他这看起来微不足道的行为,造成了一个无法挽回的后果。如果,这位叔叔骑车慢点;如果开车的人也慢点;如果„„太多的“如果”也不能阻拦这场悲剧的发生。现在只能让他们的亲人们悲痛万分了„„    这样的交通事故还有很多很多,甚至比这更加悲惨的都有,它们给无数个曾经幸福的家庭不再幸福。使孩子失去了父亲 ,妻子失去了丈夫,父母失去了儿女。    不是说,生命是至高无上

的吗?是父母给我们最好的礼物吗?„„那么,你珍惜了吗?    关于交通事故的作文

(三)    我家门前的这条小石子路真是小得可怜,说它是迷你型的也不算过分,我邻居叔叔开的一辆小矫车也曾多次摔入路边的沟渠中,两辆摩托车交叉而过还可以,要和一辆三轮车交叉而过确是有点难度,再加上,骑三轮车的大多是一些老年人,反应不是很灵敏,撞车的可能性就更大了。走在这条石子路上时,妈妈总免不了要说“唉,这条路什么时候会建得宽阔一点呢!”    瞧,今天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大约8点,有一个老爷爷 和一个中年男子相撞了。只听得一阵急刹车,接着就是“扑通”一声,原来是一位中年男人骑着摩托车正飞速前进,在下斜坡时迎面赶来了一位骑着三轮车同样“飞速”前进的老爷爷,那个中年男人躲闪不及撞了老爷爷,中年男人连人带车一同滚到了坡下,掉进了泥潭,一时爬不起来,老爷爷的三轮车也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恰逢这时走来一位好心人,把中年男人从泥潭里拉了出来,并且把摩托车捞了起来推上了小路。两人顾不上上路迫不及待地向老爷爷询问有没有受伤,()要不要去医院。尽管老爷爷毫发无损,中年男人还是主动地陪给老爷爷50元钱。接着中年男人才光着脚,拎着粘满污泥的鞋袜,来到池塘边清洗,好一副狼狈样!赤脚的中年男人跨上摩托车拉开油门,踩几下发动杆,正急着要离开,可是发动机坏了,怎么也发动不了,尽管要急着上班,可他只能无奈地推着车步行离开。同时,老爷爷的

三轮车也只能勉强推着,不时发出“嚓咔嚓咔”的响声,不用说,那三轮车的故障也不小。    “‘让’出平安,‘抢’出祸端!”这句安全宣传语说得一点也不错,我们小学生可要吸取教训,在上学放学的路上,不要争先恐后,牢记安全第一。

作文五:《关于交通事故的分类》2400字

关于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那么,交通事故有哪些分类呢?下面,昆山资深交通事故处理在线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责任分类

根据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涉及的车种和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常将交通事故分为4类。

(1)机动车事故

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视为 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交通强者,而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事故包括:违反安全驾驶规 程,违反限制车速的规定(如超速行驶等), 强行超车、逆行,通过交叉路口不减速,左右转弯及掉头不适当,违反停车或临时停车规定,违反优先通行的原则,路口闯红灯,与前车不保持安全间距,装载不适 当,酒后开车,机械故障,过度疲劳,违反铁路岔口通行规定以及摩托车、轻骑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行车等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2)非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残废人专用车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 一方负一半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比,非机动车属于交通强者,而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其中,骑自行车人违反交通法规,

包括在快车 道上骑车,逆行,骑快车,左右转弯时无视来往机动车而猛拐,在交叉路口闯红灯,双手或一只手离开车把骑车,车闸失效,雨天骑车打伞,骑车带人,在人行道上 骑车以及载物不当等。

(3)行人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各方当事人中,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包括无视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而在快车道或慢车道上行走,随意横穿公路,斜穿公路,在停车车辆前后横过公路,儿童在街上玩耍,行人在公路上作业或行走时精神不集中等。

(4)其他事故

其他事故是指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事故有关活动的人员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如因违章占用道路造成的事故等。

2、按事故后果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或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1992年1月1日起,事故统计和处理中统一使用的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 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重伤,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具体重伤的确定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轻伤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轻度脑震荡等情况,具体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统计标准;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3、按事故的对象分类

(1)车辆间的交通事故

即车辆之间发生刮擦、碰撞而引起的事故。碰撞又可分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侧面碰撞、转弯碰撞等。刮擦是车辆侧面接触的现象,刮擦可分为超车刮擦、会车刮擦等。这类事故在发达国家发生较多,约占事故总数的70%以上。

(2)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

即机动车对行人的碰撞、碾压和刮擦等事故。包括机动车闯入人行道,以及行人横穿道路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碰撞和碾压常导致行人重伤、致残或伤亡。刮擦相对前两者后果一般比较轻微,有时也会造成严重后果。这类事故在发达国家较少出现(约占10%~20%),在我国公安部1994年统计为26.35%。

(3)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由于我国公路交通主要是混合交通,因而这类事故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碾压骑自行车人的事故。中国号称“自行车王国”,自行车的拥有量居世界之首,有关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在中国交通事故总数中所占比率超过30%,伤亡人数占交通事故伤亡总人数的25%左右。

(4)车辆自身事故

机动车没有发生碰撞、刮擦等的翻车和坠落事故。例如,车辆由于行驶速度太快,或车辆左右转弯或掉头时所发生的翻车事故,以及在桥上因大雾天气或因机器失灵而产生的机动车坠落的事故等。

(5)车辆对固定物的事故

机动车与道路两侧的固定物相撞的事故,其中固定物包括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护栏、路肩上的水泥杆(灯杆、交通标志杆等)、建筑物以及路旁的树木等。   如果您想要找昆山资深交通事故处理律师咨询网,咨询昆山资深交通事故处理律师电话等问题,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赔偿知识,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不到5分钟就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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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六:《交通安全手抄报资料:校园外常见的交通事故》300字

校园外常见的交通事故

(1)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余暇空闲时购物、观光、访友要到市区活动,这些地方车流量大,行人多,各种交通标志眼花缭乱,与校园相比交通状况更加复杂,若缺乏通行经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难怪上海一所著名大学的校长说:“在各个大学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少数学生书读得越多,越不会走路,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淡薄,不仅在校园里乱骑车、乱停车,在马路上违反交通规则也时有发生。”

(2)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交通事故。大学生离校、返校,外出旅游、社会实践,寻找工作等都要乘坐各种长途或短途的交通工具。全国各地高校大学生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造成群体性伤亡,教训十分惨重。

作文七:《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关于抚养的解释》2900字

抚       养

抚养的概念

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一定的亲属间相互扶助和经济供养的法律责任。

首先,按扶养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尊卑辈分来看,可将扶养分为抚养、赡养、和扶养。

其次,从扶养一词的实际内容来看,它应包括经济的供养与日常生活中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关心、体贴等。

二、扶养的种类

从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来分共有六类

1、夫妻间扶养。

2、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3、兄弟姐妹间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及精神上的慰藉。

4、祖孙间的扶养。

5、直系姻亲间的扶养。

6、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的扶养。

三、扶养的法律特征

(一) 扶养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即扶养发生在法定的亲属之间,这主要是由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特有的身份决定的,因此具有亲属身份是扶养的前提,也是发生扶养的法律事实,扶养关系则是亲属身份的法律后果。

(二) 扶养为私法上的义务。

(三) 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扶养关系的当事人分别为扶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四) 扶养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

(五) 扶养是强制性义务,不适用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因此,不能以扶养做为取得报酬或要求经济回报等为条件。

一、扶养的范围

抚养的范围是指发生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界限。

从我国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的扶养立法来看,抚养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我国新《婚姻法》

规定,扶养的范围具体有:

(1)父母与子女;

(2)夫妻之间;

(3)祖孙之间;

(4)兄弟姐妹之间;

(5)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

二、扶养内容:

(一)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同时,我国《宪法》规定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此条规定,应结合其他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应把握以下几点。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2、子女对父母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二)夫妻之间的扶养

夫妻间扶养具有如下特点: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间共同生活的维持,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

3、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

父母有赡养的义务。"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

祖孙之间的抚养的条件:

1、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抚养的负担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

(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 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1、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

(2)兄姐必须有负担能力。

(3)弟妹尚未成年。

2、弟妹对兄姐有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失去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五)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的扶养

一、抚养顺序

扶养顺序,指当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均为数人时,法律规定的享有扶养权利和履行扶养义务的先后顺序。

我国《婚姻法》对扶养顺序未作明文规定。从相关法律条文来看,首先由配偶,父母子女承担扶养义务。当这

些扶养人无抚养能力时,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当抚养义务人同时存在且均具扶养能力时往往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承担。而当被抚养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抚养能力时,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的兄弟姐妹具有扶养能力时,可由他们共同承担扶养义务。

二、扶养的程度

所谓扶养的程度即应给予扶养权利人扶养的水平、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扶养标准一般是考虑扶养权利人的需要、扶养义务人的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方面因素。所谓需要,是以正当且必要的需要为限。

三、扶养的方式

抚养方式通常有两种情况

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同扶养人同在一起,进行直接抚养。

定期支付抚养金,或以实物进行抚养,也包括定期的体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探望,慰藉。

四、抚养的变更和消灭

(一)抚养的变更,指因抚养情事的变化而导致的抚养职责的变更。抚养职责是指享有抚养权利,履行抚养义务的范围。具体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及精神的安慰。

理论界认为,在重新制定婚姻法时,应详细规定扶养变更的原则、条件、方式和内容,以利于抚养纠纷的顺利解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观点如下:

1、扶养变更的原则,扶养的变更应有利于被抚养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抚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扶养方的扶养能力和被抚养方的实际需要。

2、抚养变更的条件,当抚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3、抚养变更的方式,应采取先协议后判决的方式,即抚养关系的变更,应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抚养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形作出合理的判决。

4、抚养变更的内容。应包括变更抚养顺序、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抚养的方式等。

(二)抚养义务的消灭

所谓抚养义务的消灭,是指当法定的原因或一定的事实出现时,当事人间的抚养义务归于消灭。从世界立法体制看,引发抚养关系消灭的因素主要有三种:

1、当事人死亡。

2、当事人身份的解除。

3、抚养条件的变化,通常指抚养权利人不需要被抚养或抚养义务人丧失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来看,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终止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以子女能独立生活为前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的歧视。

二是以子女满18周岁为限。

其他家庭成员间抚养义务的消灭一般因下列因素而终止

(1)扶养权利的死亡。

(2)抚养当事人离婚。

(3)被抚养人已成年或有独立生活能力。

(4)当事人亲属身份的解除。

(5)当事人协议消灭抚养义务。

(6)其他导致抚养消灭的事实。

作文八:《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说明》3100字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  刘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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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律师  刘 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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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整层

邮编:518048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说明

一、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具体包括: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二、赔偿金额: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

①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②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③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收入状况:

①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

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以正式票据为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

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注: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后续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

1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1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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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九:《河北保定交通事故律师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1000字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律师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答: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带来精神伤害可能要远远大于财产损失,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正确引导当事人处理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有鉴于此,在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要求律师不但要在起诉时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当事人节约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更要在诉讼进程中认真洞查诉讼当中的细节性变化,在法律充许的范围内随时调整诉讼方略,在庭审中从不同的角度向法官阐明当事人所受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最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提供一次服务,结识一位朋友。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

QQ: 138480312

作文十:《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10900字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信息表

学    生

专    业

批    次

层    次

指导教师

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传统农村养老方式和现行农村养老方式的介绍,剖析了两种养老方式在实施中所遇到的困难和不足,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方式的对策和建议,以推进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社会化、多层次化发展。

摘要: ....................................................................................................................................................... 1

1前言 ........................................................................................................................................................ 1

2交通事故处理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与现状 ..................................................................................... 3

2.1交通事故处理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与现状 .......................................................................... 3

2.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3

2.3我国立法及司法上逐步认可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 3

3不同国家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识与看法 ............................................................. 5

3.1我国现阶段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识 .......................................................... 5

3.2国外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看法 ...................................................................... 5

3.3我国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看法 ...................................................................... 7

3.3.1我国学者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看法 ................................................... 7

3.4我国为保护人的精神权利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8

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几个特殊问题的研究 ..................................................................................... 7

4.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继受问题 .................................................................................................. 7

4.2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7

4.3“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 ....................................................................................................... 7

4.4 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 ................................................................. 8

4.4.1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应掌握的的一般原则 ....................................................................... 8

4.4.2损害后果严重是请求精神赔偿的基本条件 ................................................................... 8

5在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中正确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 9

5.2怎样正确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 9

5.4混合责任下的过失相抵 .............................................................................................................. 9

参考文献 ................................................................................................................................................. 13

关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方法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方法的介绍,剖析了两种精神损害赔偿方法在实施中所遇到的困难和不足,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多样化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对策和建议,以推进我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社会化、多层次化的发展。

关键字:精神损害赔偿   特殊性   赔偿方法

1前言

据交管部门统计,2001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5.5万起,造成10.6万人死亡,54.5万人受伤,人身伤亡占事故发生的百分之86.1%.近三年来,北京市每年交通事故均超过10万件,其中2001年达162728件,伤10424人,死1447人;诉至法院的赔偿案件每年达几千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判决精神赔偿的案件却很少,这部分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一致认同:“无过错责任中有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上还存在分歧与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理论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并没有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清晰的答案。因此这是一个“眼皮底下的空白”,研究这个问题对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处理将起到重要的导向性作用。本文试图以道路交通事故切入点,论述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赔偿问题。

2交通事故处理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与现状

2.1交通事故处理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都是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解决,这种情况延续至1986 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民法通则》中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其中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至此,人民法院才开始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颁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讼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并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指交通事故)和伤残等级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1991年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依据于行政法规和民事政策调整。

2.2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1952年,政务院发文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进行经济补偿。1963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至被害人死亡,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问题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以(63)法研字地42号 《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肯定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人支付的抚恤费包括抚养(扶养)费用但不限与抚养(扶养)费。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字5号文对交通事故死亡规定了死亡补偿金、补助金,明确了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费具有精神抚慰功能和精神损害补偿金的性质,为日后解决精神赔偿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2.3我国立法及司法上逐步认可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国在立法及司法上也经历了一个逐步肯认和不断扩大的过程。精神损害赔偿最初局限于民法通则120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的姓

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椐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1992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

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明确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解决了关于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是民事诉讼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般侵权损害中确认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仅仅是司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其处理方式在传统上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侧重于“补偿”而非“赔偿”,着眼于“抚恤”而非“抚慰”;此外,在理论及实践中均未明确在不同于一般侵权的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应否给予精神损害的救济。这造成了实践中的模糊和混乱。

3不同国家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识与看法

3.1我国现阶段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识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 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各国法律亦有不同的规定,兹分述之。

3.2国外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看法

德国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侵害他人人格权之情形,德国法院原则上排除了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究其原因,特殊侵权行为者系“法所允许,无不法可言”。

“从事电车、铁路运输者,主张在社会生活上得被认为有正常情形之存在时,则应对之树立违法加害不存在之观念。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付赔偿责任。对“损害”判例及学说上通说认为,即可以

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第1384条规定“除对于因自己行为所生之损失外,即对于其所应负责之他人之行为或保管之物所生之损害,亦应负赔偿之责任”。嗣后,法国最高法院逐渐扩张民法第1384条第一项后段,使之及于工矿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航空事故、核子损害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等领域。“以交通事故为例,在法国汽车撞伤行人的事故中,其中有百分之七十是行人的过错造成的,但是有百分之九十五的受害人都获得了赔偿。法国民法典所称”损害“包括精神损害,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制度上采概括主义,”其在危险责任下,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当然并存。“因此,在无过错责任场合,侵害受害人身体、健康及生命等物质性人格权时,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本民法第710条的所谓“财产以外的损害”即“非财产损害 ”,泛指一切无形损害。精神损害包含于无形损害之中。

美普通法中,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标准,可以将精神损害区分为“故意施加精神损害”和“过失所致的精神损害”如果致害人的过失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身体上的直接伤害和影响,致害人不仅要对这些伤害或影响负责,而且还要对因此给受害人带来得精神痛苦负责,包括身体受伤引起的痛苦,在现场受到惊骇,因担心发生同样的事故而产生的焦虑等。但是如果致害人的过失行为并没有给受害人带来任何身 体上的影响,而只有纯粹的精神痛苦,法院一般不会给原告赔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找不出身体伤害的精神痛苦都不能得到赔偿。有些特别严重的,超出了常人所能忍受的精神伤害也能获得赔偿。

3.3我国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看法

3.3.1我国学者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看法

持否定观点者认为交通事故损害属无过错特殊侵权,不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不能适用精神赔偿。相当多的学者持这种观点。

两可说一是对交通事故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置可否。二是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在叙述总则时主张无论故意、过失还是特殊侵权只要造成精神损害都应赔偿,但在具体论述到交通事故赔偿时则以法律另有规定而排除精神赔偿的适用。三是对应否适用不置可否主张再研究从所搜集的数十篇有关精神赔偿的论文及著作中看到持这种观点的占多数。

肯定说认为精神赔偿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必然,必有一个从一般侵权领域适用到特殊侵权领域适用的发展过程。在现今高度文明社会,人们普遍追求精神权利的情况

下精神赔偿领域不断地扩大是不可避免的,做为学者应积极推进这一过程。这种观点 虽不见著作明述,但笔者曾求教于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他积极赞同此观点,并鼓励本人进行研究。

3.4我国为保护人的精神权利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这是充分保护人的主体性权利的需要。在社会不断进步的现今社会,精神权利越来受到重视是个不争的事实,人们更加偏重于对精神权益损害的填补和保护。诚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已十分规范的法律体系中,再引进一个新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给一个运行很好的体系带来一些混乱,但当现有的法律学说难以应对这些新矛盾时,在社会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在法律研究不断深入,精神生活更为人们所重视的今天,采取肯定说则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潮流。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不仅有助于推进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能够达到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不断推进处理交通事故法制的统一,促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改进。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一般侵权人身损害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二者都是对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在构成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基础上二者都能造成人的精神损害;而且,一般侵权的人身损害后果往往并不很严重,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较为严重,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多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且一次事故同时造成多人受伤或伤亡。在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公司、龙口市厨房用具厂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贾国宇因卡式炉爆炸造成面部烧伤 ,法院认为“无可置疑第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痛苦,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据此,判决由气雾剂公司、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国宇273257、83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而在同一法院审理的刘莉诉姜立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刘莉被姜立新驾驶的轿车撞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及动眼神经性瘫痪。但法院判决姜立新赔偿刘莉医疗费20万元,却未有精神赔偿的内容。有损害就有救济,因此,如果说在一般侵权中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举轻明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更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精

神。民法通则并没有排除在特殊侵权损害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即突出了保护人的基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精神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人格向物质人格的发展,是人格司法保护的进步。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无疑也是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根据逻辑推理,既然侵犯公民身体健康应予赔偿包括精神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同样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在应予赔偿中不应排斥精神赔偿。

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几个特殊问题的研究

4.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继受问题

死亡赔偿金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它是对死者还是对继受人的呢?以汽车肇事人是否对受害人本人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损害和反射的损害,如受害人因车祸死亡,其父母所遭受的损害就是反射的损害。在精神损害赔偿场合,遭受反射损害的受害人,本身就是蒙受精神痛苦之人,其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所请求赔偿的通常是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无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之分。由此而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直接对受害人亲属的,并非因受害人死亡而继受死亡赔偿金。换言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存在继受问题

4.2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从伤情等级划分来看,“植物人”是最重的一种。精神损害赔偿系对精神痛苦的抚慰性、填补性,精神赔偿对痛苦没有感知的植物人似乎不和逻辑。曾世雄、王家福先生对此曾有论述,认为“意识能力虽为主观标准,但其着重者乃某一事实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之判断,即某一事实发生或不发生,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会发生如何变化之判断,与痛苦之感受,属于身体机能之直接反应,截然两事。”不可否认,对痛苦无感受能力之人予以抚慰金救济如同精神损害以金钱为赔偿方法一样,逻辑上并不妥

当,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对于正义的追求并不必然遵循严密的逻辑法则。我们就不能以受害人无法感受痛苦而否定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们更不能拘泥于某些含糊不清的概念而忘记侵权行为法制裁不法行为和补救无辜受害人的职责,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4.3“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条规定人们习惯称之为“以责论处”, 如前所述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相矛盾,

但这一规定并不影响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4 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

4.4.1交通事故精神赔偿应掌握的的一般原则

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综上所述,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坚持社会信任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如前所述,事故行为人虽造成事故是过失的,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制动不和格的车辆等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如重伤残疾等,对这种严重违章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赔偿的赔偿数额,但不能以“惩罚” 判付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认同性精神赔偿是随社会发展进步而产生发展的,它的赔偿应充分考虑社会的认同。精神赔偿应在生命权及健康权被侵害到一定程度达到社会认同的足以单独请求精神赔偿的程度才能请求。

4.4.2损害后果严重是请求精神赔偿的基本条件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已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因此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对被害人仅造成轻伤以下损害未造成明显精神痛苦的,不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决定了在适用时应“抚慰为主,补偿为辅”。法院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既要避免数额过低无法起到对受害人的精神抚慰作用,又要避免数额过高,加重行为人的负担,流于人格权商品化的弊端。

5在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中正确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5.2怎样正确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因交通事故损害的特殊性,交通事故一般不存在故意问题,因此,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中一般不适用以惩罚为目的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赔偿标准的统一性化、等量性、统一化人的精神权利是平等的“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计量”从精神权利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不分受害人财产的多少、地位的高低,在相应的一个地区应执行一个赔偿标准。不论是无业人,还是高收入的人,他们在同等伤残下的精神痛苦应推定是一样的,不应以收入的多寡来作为赔偿不同数额的标准。

5.3正确处理好交通肇事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一般对受害人的精神赔偿请求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况应特殊处理:加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附带民事被告人为单位或雇主时,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侵害人造成被害人丧失生活能力,植物人,附带民事被告人为单位或雇主或车辆所有人有给付能力时,也可酌情调解残疾赔偿金;侵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植物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告或亲属愿意赔偿的,应允赔偿。

5.4混合责任下的过失相抵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死亡的,虽然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抚慰金。

5.5建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精神赔偿保险制度

5.5.1建立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机动车车辆保险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据统计我国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不同程度的实施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于多数机动车辆实行强制保险,一但发生保险事项由保险公司理赔,使被害人“确实、迅速、公正”的得到赔偿,这是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所不具备的。

不足之处是,我国机动车保险赔付仅限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直接的财产损失,没有精神赔偿的内容;现行保险条款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规与民法通则存在不协调之处,在归责原则上、在理赔与事故责任认定的关系上相互矛盾与赔偿目的本意相悖,被保险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赔偿;强制保险中,强制车主投保的内容多,而对投保后保险责任的履行,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等,均很少涉及;没有肇 事逃逸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内容,这是现代一部交通机动车车辆强制保险法律规定最应具备的。

5.5.2在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中,应规定精神赔偿的内容

现代机动车保险应接受精神赔偿法学发展的这一科学内容,尽到机动车辆保险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责任,如果说以前机动车保险不自觉的对机动车造成死亡赔付包括了死亡赔偿金这一精神赔偿内容的话,那么现在在清楚了精神赔偿是伴随人身损害(死亡与伤害)而并存的,那他就必然在理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一并增加精神赔偿的内容。

6结论

由于我国的交通精神损害赔偿办法还不够健全,因此统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工作应当更加的严谨,这就要求交通立法、司法在处理此种情况时首先应尽快明确汽车损害人身赔偿,明确交通汽车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并协调好与现行的“以责论处”的关系,把“以责论处”的适用明确限于交通事故行政违法责任确定的范围,仅适用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于司法机关尽快对交通事故汽车人身损害精神赔偿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明确交通道路汽车人身损害适用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应考虑受害人的违章故意,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违章责任相应减轻或折抵精神赔偿金。有关科研部门(法医、精神医学)应研究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与肢体损害程度相对应的关系。依笔者之见,可比照人身损害重伤、轻伤的等级引导出可对应的精神损害等级。见于精神损害痛苦的各异性,不宜划分过细,依轻伤、重伤各划分三、四个等级即可,如严重、重度、微重 、轻上、轻度、轻微便于司法人员掌握。通过有指导作用的文件,明确一时期一地区人身损害精神赔偿的计算

公式及权重系数。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依此为据,根据损害的性质选取一定的系数进行计算,如同等的人身损害伤情的精神赔偿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一般只能选取50%.也可以考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精神赔偿以死亡赔偿金为上限,以1000元(或500元)为下线划分若干精神赔偿等级,如10级,具体适用由法官自由裁量。 加强对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理论研究,解决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惩罚性与交通中奉行的社会信任原则的矛盾。对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完善,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缺少“惩罚性”,并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交通事故赔偿及其它无过错责任的赔偿中。对汽车责任保险进行改革,增立精神赔偿保险项,明确保险等级及相应精神赔偿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于1993年7月主编的《民法。侵权行为法》;

2、张新宝于1998年主编的《中国侵权行为法》;

3、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于1997年编著的《人格权法》;

4、刘士国于1998年《现代侵权赔偿研究》;

5、李徽所著的1997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